大成研究| 王立宏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类型及法律要点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5-20 14:15 1

摘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2月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围绕完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出多方面安排,其中即包括“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2月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围绕完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出多方面安排,其中即包括“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也取得了较大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信息网(CNABS)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末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包含交易所ABS、交易商协会ABN,下同)合计65单,2022年发行34单,2023年发行46单,2024年发行55单,呈现逐年上涨趋势。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就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类型及法律要点予以归纳分析。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类型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即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组建为基础资产池,并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对基础资产池进行管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取融资,与传统类型的资产证券化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基础资产依赖于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未来可预测的、稳定的、特定的现金流。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类型,可进一步将其分为知识产权直接证券化与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两种模式。

(一)知识产权直接证券化及其典型交易结构

知识产权直接证券化,即指将知识产权所直接产生的可预测的、稳定的、特定的现金流收益作为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主要还款来源。在直接证券化模式中,基础资产是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对外授权为基础形成的既有合同债权(如因签署专利许可合同而享受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债权),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收益权或未来债权(如发起人未来数年内因对外实施专利许可而可享有的收益)。知识产权直接证券化典型交易结构包括:

1. 融资租赁模式

在该模式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融资人)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基于售后回租享有融资租赁债权,并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融资租赁模式典型案例为“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可以看出,该项目交易结构与一般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并无实质差别,特殊之处在于,原始权益人文科租赁转让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售后回租模式形成的融资租赁债权,且该等债权以知识产权为租赁物,包括版权、专利权及商标权。

融资租赁模式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作为合格融资租赁物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如下: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采取正面列举方式,即“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因上述列举的类型并未明确包含无形资产,因此在开展具体业务时需要经监管部门认可。对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则未直接列举租赁物类型,而是从租赁物的法律特性进行界定。如果知识产权符合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特点,就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而针对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我国各地先后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可和鼓励。例如: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3日出台的《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5〕48号)规定“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7日发布了《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第15条明确租赁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上海市更是于2021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知局〔2021〕53号)中明确提到要鼓励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

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业务覆盖较广、开展较深入的地区,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具备合法合规性已成为当地政府部门的共识。但由于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指引,使得这一模式的推广受到限制。

2. 二次许可模式

二次许可模式是在融资租赁模式上的进一步发展,其特点为存在两次专利许可转让,形式上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较为相似。第一次专利许可转让时,由专利权人(即融资方)作为许可方以独占许可专利的方式,将专利转让给被许可方(即融资租赁公司),被许可方取得特定专利的收益及再许可权利。第二次专利许可时,则由第一次专利许可中的被许可方(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知识产权二次授权给专利权人(即融资方)使用,由专利权人按期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从而形成稳定的合同债权。

二次许可模式典型案例为“XYYR——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二次许可模式优势在于规避融资租赁模式下以知识产权为租赁物的争议问题,因此在该模式出现后,融资租赁公司多采用专利二次许可模式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劣势在于,二次许可模式适用范围主要限于专利权,且需要实现专利权的独家许可,排除该专利权的其他许可,限制了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授权许可获取额外收益,因此也需要提前与专利权人沟通并取得其认可。

3. 供应链模式

供应链模式是指供应商因向核心债务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而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供应商以签订保理合同的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核心债务人为该债权出具确认文件或提供债务加入等,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供应链模式典型案例为“QY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在该模式中,知识产权持有人作为初始债权人向核心债务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的版权服务)而对核心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公司购买供应商(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构建基础资产池并成为原始权益人,最终设立专项计划获取融资。基于上述安排,核心债务人的付款期限获得延长,同时供应商获得了保理商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解决其融资需求。该模式主要优势在于将核心企业的融资能力有效传递给上下游中小企业,对于以知识产权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文化类企业)较为适用。

(二)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

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即指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并非知识产权直接产生的可预测的、稳定的、特定的现金流收益,而是通过构造一笔可预测的、稳定的、特定债权并以知识产权为该笔提供质押等增信措施。在该模式下,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不直接作为证券化产品的首要现金流来源,实质上仍依赖于债务人的自身信用能力,知识产权系基于其评估价值提供质押等担保。

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典型交易结构为质押贷款模式。该模式交易结构较为简单,一般由小额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有融资需求的科创中小企业发放一笔贷款,债务人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为贷款提供质押等增信方式,后续由债权人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合法享有的贷款债权或信托受益权(如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债权人)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质押贷款模式典型案例包括“PAZQ高新投知识产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首单小额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笔者承办的“HZGX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杭州高新区(滨江)数据知识产权定向资产支持票据”“ZXZQ-余杭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精特新)”等也属于质押贷款模式。笔者承办的质押贷款模式知识产权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典型交易结构如下:

质押贷款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不需要知识产权能够产生实质的、稳定的现金流,对于部分初创企业而言,其持有的知识产权尚无法对外实施许可授权,也就无法采用供应链模式构建稳定的债权。因此,质押贷款模式对于初创期企业更为友好,从市场发行情况看,采取质押贷款模式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增长快速。相对的,该类产品更依赖于增信措施,因此该模式往往需要引入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且市场上已出现银行开立保函、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增信措施的创新性产品,例如笔者承办的国内首单以银行保函作为增信措施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JXSCT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南昌市专精特新知识产权定向资产支持票据”。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点

(一)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权利瑕疵的核查

在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无论采用何种模式,作为现金流来源或现金流偿付保障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无权利瑕疵是基础。如果知识产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或者知识产权的衍生权利(如许可权、收费权等)存在瑕疵,或知识产权在转让时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极端情况下知识产权出现侵权纠纷等问题时,将会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开展该类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瑕疵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是必要工作,且该工作主要由管理人与项目律师完成。

项目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主要可采取的方式包括:

(1)收集知识产权授予凭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包括核实权利人名称、权利有效期、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

(2)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核查权利人是否以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办理过转让、质押等手续。

(3)在供应链模式下,还需要重点核查权利人已签署的授权许可合同等,确认作为基础资产的许可合同是否为独家许可,如此前权利人已与其他机构签署过授权许可合同,则需关注是否与基础资产相应许可存在冲突。

(二)知识产权在产品存续期内产生不利变化及应对

如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间,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或现金流偿付保障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价值产生重大减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无法继续产生收益,从而对证券化产品兑付产生重大不利的法律风险。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宣告专利、商标无效需要有第三方提出申请,因此该类风险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可能无法发现,而是在存续期间突然发生,具备不可预见性。

为缓释该类风险,建议可在交易条款中设置不合格资产置换或赎回机制,即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如因基础资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存在突发的权利瑕疵或纠纷、被宣告无效或价值发生重大减损等重大情形时,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应当以其他合格资产置换该不合格资产,如果无合格资产用于置换,则需设置赎回机制,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履行资产赎回义务以保障专项计划投资者利益。

三、小结

自2018年首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以来,在国家、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局及相关机构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近年来已取得显著进展,并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呈现波动上升趋势,交易安排在逐渐成熟过程中又保持着不断创新。鉴于此,本文意在整理现行常见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及相关法律要点,并期待该类产品的深化发展,成为破解科创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手段。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

来源:大成律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