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甲是河北省某村农村土地承包户户主。2021年初,因当地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征收甲的承包地。甲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找到甲要求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甲一看协议内容,认为补偿不合理,希望再协商,暂不签订。村委会于是找到甲19周岁的儿子乙,让乙代甲签订补偿协议。乙模仿甲的
甲是河北省某村农村土地承包户户主。2021年初,因当地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征收甲的承包地。甲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找到甲要求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甲一看协议内容,认为补偿不合理,希望再协商,暂不签订。村委会于是找到甲19周岁的儿子乙,让乙代甲签订补偿协议。乙模仿甲的笔迹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甲知情后,以当地县政府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起诉要求确认乙代签的补偿协议无效。
(一)补偿协议到底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
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素。那不具备法定构成要素的协议,是否算行政协议,换言之,不合法的协议,是不是只能定性为民事协议?这些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法定的有名行政协议,并不存在争议,本案之所以将其列为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将其识别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其土地征收的行政目的是否存在。因此,只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调查清楚是否存在征收项目及征收行为,这个争议焦点就基本解决了。
(二)如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其法律后果由是否由村委会承担
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就是以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为其审查标准的。村委会不是笼统授权的行政主体,也没有其他法定权限来源,不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性要素。村委会签订的行政协议,法律效果无法归属于村委会,如果要说其有责任,那也只是协议之外的责任。
(三)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无效事由存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按行政行为无效事由审查,此即行政诉讼法75条及对应司法解释99条;另一个方面是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审查,即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无效事由及合同编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事由。具体到本案,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按行政行为效力审查已经可以确认其签认的行政协议无效。至于乙模仿甲的笔迹签字的问题,乙既是无权代理也是无权代表,在村委会知情的情况下,乙也不属于冒名行为,协议对甲及甲所代表的农户来说,就是无效。另外,对补偿协议是否无效进行审查,实际上隐含一个前提,那就假定土地已经被征收。
1、申请公开拟征地公告。根据法律规定,拟征地公告是征地程序的启动标志,一旦发布了拟征地公告,征地主体的行为就受到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的规制,如果没有发布拟征地公告,则无法将村委会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征地主体,也就是说告不了征收方。
2、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尤其是征地公告,是土地是否被征收的依据。如果没有征地公告,签订的补偿协议不一定立即生效,但仍然可以签订,因补偿协议最终仍然可能生效,对其效力审查的诉讼仍然是有诉的利益的。
3、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可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已经占用的土地,或者给予赔偿。
案例1:陈某1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无效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内容概括
村委会与拟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其行为内容不等于补偿协议的内容,起诉确认签订协议的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赵云与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内容概括
农户户内成员原则上不能独自代表农户对外签订协议,但户主的配偶依据民法规范享有的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展适用到农户。本案中法院承认户主妻子代为签订补偿协议,不是协议无效的消极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户主儿子,是否有权代理户主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并无法律依据。(法律传播)
来源:看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