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将名下的重型汽车登记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小张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事故全部责任。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大刘将名下的重型汽车登记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小张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事故全部责任。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由被挂靠方物流公司与挂靠人大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大刘负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此次事故给小张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大刘赔偿。大刘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某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大刘对小张承担连带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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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