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硅胶充气娃娃提供性服务牟利,究竟该如何定性?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19 10:25 1

摘要:在当今社会,各种新兴现象不断冲击着我们的认知和法律的边界。近年来,一种利用硅胶充气娃娃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悄然出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作为一名律师,深入剖析此类行为在法律框架下的定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各种新兴现象不断冲击着我们的认知和法律的边界。近年来,一种利用硅胶充气娃娃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悄然出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作为一名律师,深入剖析此类行为在法律框架下的定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先来看一个实际案例。在某城市的角落,有一家看似普通的店铺,然而其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店主购买了多个外观逼真的硅胶充气娃娃,将店铺隔成一个个小房间,每个房间放置一个娃娃,并配备了床等基本设施。然后,店主通过网络等渠道宣传,以每小时几百元的价格为顾客提供与硅胶充气娃娃的 “性体验服务”。随着生意逐渐火爆,引起了周边居民的注意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并非一目了然,需要我们逐一分析相关罪名。

一、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20 号)中明确了 “仿真式性辅助器具” 不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但目前对于该类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缺少明确规定。硅胶充气娃娃从属性特征来看,并不具有 “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的属性,难以将其直接认定为淫秽物品。并且,该罪中的 “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而利用硅胶充气娃娃提供性服务,并没有向社会公众散布、流传有关物品或内容的行为,不符合 “传播” 的行为特点。因此,此类行为通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 “他人” 卖淫的行为,这里的 “他人” 包括妇女或男性。但本案中的硅胶充气娃娃并非真人,不能被解释为 “他人”。卖淫的本质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男性或女性与不固定的性对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硅胶充气娃娃作为无生命的物品,显然不能成为卖淫的主体。所以,利用硅胶充气娃娃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不宜定性为该罪。

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在这种利用硅胶充气娃娃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中,类似于是一种 “出租” 行为,即将自己所有的硅胶充气娃娃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然而,现阶段并无明确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进行归类,也未要求此类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同时对其监管手段及监管方式也尚未明确,不符合 “违反国家规定” 这一入罪条件。此外,非法经营罪强调的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而此类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 “扰乱市场秩序”,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目前来看,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如果今后有关职能部门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对该行为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那么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人则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利用硅胶充气娃娃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牟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常难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或非法经营罪。然而,此类行为虽然不构成上述犯罪,但却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如卫生隐患、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等。这也凸显了法律在面对新兴现象时可能存在的滞后性,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行为的性质和监管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良好秩序。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也应持续关注此类问题,为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热点追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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