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案件,应该如何质证?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1-14 22:13 2

摘要:质证是刑事辩护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揭示案件疑点,构建有利的辩护观点。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质证是刑事辩护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揭示案件疑点,构建有利的辩护观点。

串通投标罪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串通”的合意与行为,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此类案件的证据往往呈现出间接性、碎片化和专业性的特点。

因此,质证工作必须围绕证据体系,精准出击,瓦解控方的证明链条。

物证与书证是此类案件中最核心、最稳定的证据。

质证要点:

1.关联性质证:

质疑证据与“串通”行为的关联性。

例如,控方出示的通讯设备,需证明该设备在案发期间确为被告人所用,并用于实施了串通行为。

对于书证,如投标文件,需重点审查其中是否存在“雷同”的、非常规的错误(如相同的错别字、格式)、异常一致的报价计算方式或服务方案,这些是证明“串通”的关键间接证据。

质证时可主张,单纯的相似性不足以证明串通,可能源于使用同一模板或行业惯例。

2.真实性质证:

审查证据的提取、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例如,扣押的电脑硬盘、纸质文件在提取、运送、储存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对于电子文档,需审查其创建、修改时间等元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3.全面性质证:

主张控方应出示全部书证,而非选择性出示。

例如,不仅要看中标者的投标文件,也要审查所有未中标者的文件,以全面评估竞争情况;不仅要看本次涉案项目的文件,也应调取投标人过往独立投标的文件,以对比证明本次行为的异常。

证人(如其他投标人、招标方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如因串标而受损的其他投标人)的陈述是证明串通行为的重要言词证据。

质证要点:

1.利害关系质证:

重点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其他投标人可能因未中标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测性陈述;招标方工作人员可能为推卸自身监管责任而将问题归咎于投标人。

应深入挖掘证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竞争矛盾、私人恩怨。

2.内容性质证:

质疑证言的内容是亲身感知的客观事实,还是其推测、评论或听闻的“传言”。

例如,证人称“我感觉他们几个公司是一伙的”,这属于主观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质证时应要求其陈述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和对话内容等细节。

3.稳定性质证:

对比证人多次证言之间、证言与其他证据(如书证、电子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当庭证言与庭前笔录不一致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申请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笔录的真实性。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极具证明力,但也极不稳定。

质证要点:

1.合法性质证(重中之重):

这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领域。重点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包括:是否在指定办案场所讯问;讯问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不间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对于重复性供述,应审查其是否受之前非法方法的影响。

2.合理性质证:

分析有罪供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细节是否稳定、一致。对于辩解,应审查其合理性,并核实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例如,被告人辩解多家公司由同一人控制是行业公开的秘密,则应调查招标方是否知情或应知。

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常涉及对工程造价、违法所得、电子数据等的鉴定。

质证要点:

1.资质与程序质证:

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委托事项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

审查检材(如投标文件、财务账册)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流程是否合法,是否遭到污染或替换。

2.方法与结论质证:

质疑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论证过程的逻辑性。

例如,在计算“违法所得”时,鉴定意见是否合理扣除了合理的成本支出?对于电子数据鉴定,其哈希值校验是否一致,数据恢复、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这些笔录记录了侦查行为的全过程,其规范性直接影响证据效力。

质证要点:

1.过程规范性:

审查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见证人是否符合条件。

对于电子数据的勘验笔录,需审查其是否详细记录了提取数据的工具、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2.客观全面性:

审查笔录是否客观、全面地记录了整个过程,有无遗漏重要情节。

例如,对办公场所的搜查,是否记录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以证明搜查的针对性,而非漫无目的。

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电子标书等是证明“串通”合意的直接证据。

质证要点:

1.真实性质证(核心):

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必须严格审查其收集、提取过程的合法性。

是否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移送时,提取过程是否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持有人签名;是否采用写保护设备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

2.关联性质证:

确认电子数据与被告人的关联性。

例如,微信聊天记录,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如被告人自认、证人证言、手机号绑定信息)证明该账号确为被告人使用。对于IP地址,需证明该地址在案发时由被告人控制。

2.完整性质证:

质疑侦查机关是否提取了全部相关数据。

例如,只提取了某几天的聊天记录,是否回避了其他能证明被告人清白的对话内容?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质证后,应转向对全案证据体系的攻击。

1.证明标准:

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控方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的、闭合的证明链条?所有证据是否共同且唯一地指向“串通”这一事实?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如基于市场行情的独立决策、巧合)?

2.情节严重:

即便存在串通行为,也需质证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对于“经济损失”“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并从计算方法、成本扣除等方面提出合理质疑。

3.主观故意:

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应审查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明确的串通故意,而非过失或受他人蒙蔽。

对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证据展开的精密攻防。

成功的质证,要求辩护人不仅精通法律,还需了解招投标业务流程、财务会计乃至电子数据取证知识。

通过对八大类证据进行系统性、有针对性的审查与质疑,方能有效挑战控方证据体系,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药都刑辩·十三邀

#亳州市最厉害的刑事律师在哪里?

来源:九章刑辩天下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