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2月22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起亚牌跑车,从乌海市海南区前往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期间先后在乌兰其日嘎嘎查盗走阿某、杨某两家的10只山羊,并在库计嘎查盗走巴某家的6只羊,涉案总价值达一万七千余元。
2025年2月22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起亚牌跑车,从乌海市海南区前往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期间先后在乌兰其日嘎嘎查盗走阿某、杨某两家的10只山羊,并在库计嘎查盗走巴某家的6只羊,涉案总价值达一万七千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面前,不问财物贵贱,只要伸手窃取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就触碰了法律红线,终将受到惩处!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青兰)
初审丨阿米娜
复审丨贾丹丹
终审丨哈斯巴雅尔
制作丨张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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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