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鸟保护别“蹚雷”,最高法澄清五个误区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1-14 17:43 1

摘要: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发布会现场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田心则以案释法,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五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

认为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

田心则:画眉鸟已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运输、寄递、携带应持有有关批准文件等。

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二

认为“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

田心则: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有人认为“三有动物”的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销售没关系。我们要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认识错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误区三

认为可以以食用、滋补等目的,作为任意捕杀野生鸟类的违法犯罪借口

田心则:近年来,个别非法捕猎、食用野鸟的视频在网络平台肆意传播,向公众传播极其错误的观念。有人认为出于食用、滋补等目的捕杀野生鸟类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种野生鸟类的生存都维系着生态的平衡。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捕杀野生鸟类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触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不能以食用、滋补等任何所谓“合理”的目的为借口去非法捕杀野生鸟类。

误区四

认为收购、运输野生鸟类幼鸟蛋卵等不违法

田心则:有人认为幼鸟、鸟蛋不起眼,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不违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会破坏野生鸟类的自然繁殖规律,导致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

因此,无论是野生成年鸟类,还是幼鸟、蛋卵,未经合法批准,进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误区五

认为网络销售、跨省运输野生鸟类更隐蔽,难被查处

田心则:随着网络和物流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拍卖、跨省空运、公路运输等方式销售野生鸟类,认为这种方式更隐蔽,不易被发现。但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紧盯跨区域职业化犯罪团伙和鸟类迁飞时段,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以为通过网络销售、跨省运输等方式和渠道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一定要放弃幻想,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顶端新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