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5] EWHC 2966 (KB)、KB-2025-001929审理法院: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Royal Courts of Justice, London)审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3 日(判决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远程送达)主审法官:Dexter Dias 法官当事人:原告:Orange Transgroup Ltd(简称 “Orange”)、IT Way Transgroup Clearance LLP(简称 “IT Way”),由 Liaqat 先生自行代理,Orange 董事 William Du 参与提交材料;被告:Shein Distribution UK Limited(简称 “Shein”),由 Howard Kennedy LLP 律所的 Eleanor Campbell 律师代理。摘要:案件编号:[2025] EWHC 2966 (KB)、KB-2025-001929审理法院: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Royal Courts of Justice, London)审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3 日(判决书于 2025 年 11 月 13
2021 年起,Orange 为 Shein 提供英国进口货物的清关、仓储及货运服务,双方无争议的是合作事实,但对合同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Shein 主张:2021 年 10 月与 Orange 签订书面《服务协议》(SA),2022 年 8 月签订《补充协议》,均由 Orange 代表 “Bill”(中文名 Su Jing)签署,协议含仲裁条款(争议提交国际商会 ICC 仲裁);Orange 抗辩: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合作基于事实合同;Bill 仅为中国销售联系人,无代表 Orange 签约的权限,协议系伪造。2025 年 1 月 27 日,Bill 发邮件通知 Shein,Orange 因 “内部问题” 自 2 月起终止服务。Shein 主张 Orange 构成违约,双方就服务预付款返还产生争议 ——Shein 称多支付关税及税费预付款 1,523,925.48 英镑,要求 Orange 返还遭拒。
2025 年 4 月 22 日:Orange、IT Way 向 Shein 发送《诉讼前通知》,拟提起诉讼;2025 年 4 月 30 日:Shein 回应称争议应依《服务协议》仲裁解决,要求 14 日内返还预付款,否则启动仲裁;2025 年 5 月 10 日:原告向高等法院起诉,索赔 575 万英镑(主张欺诈性误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海关及增值税欺诈等多项诉求);2025 年 6 月 10 日:Shein 向法院申请中止原告诉讼、驳回 IT Way 诉求,并于 6 月 30 日启动 ICC 仲裁;2025 年 7 月 7 日:原告申请禁止 Shein 推进仲裁的禁令。原告理由:Shein 未按第 11 部分规定申请争议管辖权,应视为接受高等法院管辖;法院裁决:驳回。法院认为,Shein 已依《1996 年仲裁法》第 9 条及《民事诉讼规则》第 62 部分申请中止诉讼(符合仲裁相关程序),无需重复提交第 11 部分申请;且 Shein 在送达确认书中明确勾选 “争议管辖权”, correspondence 及中止申请均清晰表明争议管辖意图,即使存在程序瑕疵,也可依《民事诉讼规则》第 3.10 条纠正,不构成对管辖的接受。3. 申请禁止 Shein 推进仲裁的禁令(依据《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7 条)原告理由:一是 Shein 已接受法院管辖;二是案件涉及海关欺诈、逃税等 “重大公共利益”,应公开审理而非私下仲裁;法院裁决:驳回。法院指出,禁令仅在仲裁程序 “vexatious、压迫性或违反法律权利” 等例外情形下授予,本案中仲裁协议有效性尚未经裁决,不构成例外;公共利益并非授予禁令的理由,若仲裁庭认定无管辖权,原告可再向法院主张诉求。Shein 理由: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争议应提交 ICC 仲裁;法院裁决:准予临时中止。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核心是 Bill 的签约权限,现有证据存在缺口(双方均未提交 Bill 本人或直接经办员工的证言),需通过口头证据审理;而 ICC 仲裁庭已定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审理管辖权问题,2026 年 2 月出裁决,由仲裁庭先行认定权限问题更高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Shein 理由:IT Way 的诉求与 Orange 高度混同,无明确独立的事实依据(如未说明自身提供的 “基础设施、人员资源” 等),并行诉讼易导致重复、矛盾裁决;法院裁决:准予临时中止。法院认为,在 Orange 诉讼已中止的情况下,单独推进 IT Way 诉讼会造成程序浪费,待仲裁庭管辖权裁决后,可再评估 IT Way 诉求的独立性。争议点:Bill 是否具有代表 Orange 签约的实际或表见代理权;证据现状:Shein 未提交 2021 年签约时的谈判记录及经办员工证言,仅以后续付款账户变更邮件、WeChat 记录(称 Bill 为 “老板”)等推断权限;Orange 董事 Du 否认 Bill 权限,但未提交 Bill 本人证言;法院立场:尊重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原则(Kompetenz-Kompetenz),由仲裁庭先行审理权限问题。原告主张:Shein 存在逃税、海关欺诈等行为,已向英税务海关总署(HMRC)举报,案件应公开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Shein 抗辩:原告指控无依据,系施压手段(原告曾威胁若不撤回管辖异议,将向更多监管机构举报);法院立场:本案不涉及刑事处罚,公共利益不构成排除仲裁的理由,监管机构可独立调查,不影响仲裁解决民事争议。法院已指令双方在判决书送达后,就后续相关命令(如费用、中止期限等)提交书面意见。目前,Orange 与 IT Way 的诉讼已临时中止,争议焦点将先由 ICC 仲裁庭审理 —— 核心是 Bill 的签约权限及仲裁协议有效性,若仲裁庭认定无管辖权,原告可恢复向高等法院的诉讼。
来源:张律说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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