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擅自传播5000余部短剧,牟利80万余元,他们被判刑!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1-13 10:27 1

摘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单位嘉兴某传媒有限公司20万元,并取得谅解。检察院依法对谢某等6人提起公诉,张某、周某因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李某退出违法所得15485元、白某退出违法所得2050元、孙某退出违法所得1

近年来,短剧、短视频迅速崛起成为许多人的“电子榨菜”但也催生了新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日前,一犯罪团伙将5000余部短剧上传到自行研发的网站吸引他人付费观看以此牟利80万余元被法院判刑。

基本案情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单位嘉兴某传媒有限公司20万元,并取得谅解。检察院依法对谢某等6人提起公诉,张某、周某因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李某退出违法所得15485元、白某退出违法所得2050元、孙某退出违法所得1770元。

法院判决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赵某、李某、白某、孙某、武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李某、白某、孙某、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海宁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白某、武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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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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