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获奖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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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具体组织的第二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评选活动结果揭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朱伟、任洪国、李军撰写的《祛魅与复魅:庭外个人债务清理ADR机制启示及借鉴——以金融消费过度负债为研究视角》、章笑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具体组织的第二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评选活动结果揭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朱伟、任洪国、李军撰写的《祛魅与复魅:庭外个人债务清理ADR机制启示及借鉴——以金融消费过度负债为研究视角》、章笑、卜萌露撰写的《新〈公司法〉下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纠纷的裁判思维》荣获优秀奖。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的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会上对本届论坛获奖优秀论文进行了表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王层层撰写的《以房抵债协议之破产管理人解除权限制研究——以《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冲突为视角》荣获优秀奖。第二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优秀奖祛魅与复魅:庭外个人债务清理ADR机制启示及借鉴——以金融消费过度负债为研究视角作者:朱伟、任洪国、李军论文摘要经济下行压力下,市场失灵,个人过度负债问题凸显。囿于前端化解不到位和个人破产制度付之阙如,执行功能被放大,终本案件大量淤积并形成梗阻。解决个人过度负债问题,主要有庭内庭外两种机制。世界范围内,为减轻消费者沉重的债务负担,英美等国鼓励债务人就其所负清偿义务与债权人进行重新协商,为我国提供了诸多借鉴。鉴于引发个人过度负债的消费信贷具有契约属性,同时为避免未经有效过滤即走向个人破产程序所带来的司法压力,应鼓励庭外协商以维护契约精神,将庭外债务清理设置为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在坚持制度借鉴的同时,应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外债务清理ADR机制,强化金融机构的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激活行业调解,赋强人民调解,并以司法确认等方式对庭外庭内两种程序进行有效衔接,从而真正实现制度“舶来品”之魅和本土化张力的有机结合。第二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优秀奖新《公司法》下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纠纷的裁判思维作者:章笑、卜萌露论文摘要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增了出资加速到期、董事催缴等制度,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是对过去认缴制下部分股东滥用相关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次纠偏。本文以债权人起诉主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视角为切入点,结合新《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探讨裁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的裁判价值判断,债权人可主张个别清偿,对股东是否恶意转让股权需综合判断,非货币出资应以出资时间点及对外公示信息作为判断标准。针对股东抽逃出资,应强化财务证据的审查,恶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非对受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应当以公司不具备履行能力为前提,而不能将其视为补充责任在基础债权的案件中一并审理。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优秀奖以房抵债协议之破产管理人解除权限制研究——以《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冲突为视角作者:王层层论文摘要《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选择履行权,是维护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核心工具。然而,当该条款适用于房企破产中的“以房抵债”协议时,若将已签订但未过户的以房抵债协议归类为“待履行合同”,则管理人可基于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选择解除,导致债权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实质构成“合法”的偏颇性违约。本文深入探讨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是代物清偿的预约、单务合同抑或是已部分履行的双务合同进行界定下,明确管理人解除权的边界。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物权变动标准”、“主要义务标准”与“债权人期待权保护标准”的分歧,论证对该类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8条,而应引入“实质性履行完毕”标准,并综合考量债权人是否已占有房屋、债务人是否已丧失抗辩权、解除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等因素,对管理人的解除权施加合理限制,以期在破产集体清偿的框架下寻求个别正义的平衡,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供理论依据。编辑|潘珂莹审核|吴丹 陶萍原标题:《优秀获奖论文+3!》

来源: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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