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月,执法人员在天津附近高速收费站对一辆津牌照车辆开展常规检查时,发现该车所属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类及危险废物,然而其运输货物实际上属于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固体氢氧化钠(UN:1823)。
事故一
上月,执法人员在天津附近高速收费站对一辆津牌照车辆开展常规检查时,发现该车所属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类及危险废物,然而其运输货物实际上属于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固体氢氧化钠(UN:1823)。
此类行为属于违规的,资格不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进行罚改。
事故二
除事故一外,执法人员还在天津海滨大道临港收费站对鲁M牌照车辆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牵引车所属公司只具备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运输资质,然而其运输货物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液体氢氧化钠(UN 1824)。
全面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对两家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公司现场进行整改。
第8类危险货物作为强烈腐蚀性的“高危化学品”,需专用罐体存储和防泄漏设备运输,如果使用超越许可范围的车辆开展运输,由于缺乏针对特定危化品的应急设备、防护措施和人员培训,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说明违法行为严重后果,指出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三
近期,安徽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在金裕大道与丹桂路交口向东150米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悬挂危险品标志的蓝牌皖***货车存在违法运输嫌疑,随即依法实施检查。
经现场核查,该车装载96瓶瓶装二氧化碳气体,总重量1.8吨,该车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违法运输经营行为。二氧化碳虽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但作为压缩气体,在运输过程中若遇碰撞、高温等情况,存在气瓶爆裂、气体泄漏等安全风险,无资质人员从事该运输加大风险隐患。
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并对涉事的六安某危化品运输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关公共安全,相关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务必严把驾、押人员和车辆资质关,确保合法经营、规范装载、安全运输,坚决杜绝“带病”运营,共同维护道路危货运输市场安全有序。
公司介绍
Introduction
德国GBK合规咨询介绍:
德国GBK危险品合规咨询公司(GBK GmbH Global Regulatory Compliance) 建立于1986年,位于德国莱茵河畔英格尔海姆,至今已经发展为一家在EHS(环境,健康,安全)领域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为全球超过1000家客户包括在化学,制药和汽车等领域,73%的德国DAX上市公司以及中小型化工企业在化学品合规领域提供支持。
GBK GmbH Global Regulatory Compliance was established in 1986 and is located in Ingelheim am Rhein, Germany. GBK has developed into an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consulting company in the EHS (Environment, Health, Safety) field, and provides support to more than 1,000 customers in the field of chemical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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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BK危险品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