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吊带裙散步被“街拍”,两年后发现照片被配文: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29 09:14 1

摘要:肖像权与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犯。2025 年,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陈女士 2021 年身着吊带裙在步行街散步时,被摄影师李某擅自拍摄,照片不仅被传播至微信群,还经张某与某传媒公司加工配文

肖像权与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犯。2025 年,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陈女士 2021 年身着吊带裙在步行街散步时,被摄影师李某擅自拍摄,照片不仅被传播至微信群,还经张某与某传媒公司加工配文后,用于摄影展、画册制作及售卖,配文 “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 更是引发对陈女士的负面评价。法院最终判定,摄影师李某、转发者张某及涉事传媒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陈女士的肖像权与名誉权,需承担删除照片、书面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不仅为陈女士讨回公道,也为公众敲响了尊重他人人格权的警钟,明确了街拍行为的法律边界。

一、街头偶遇:不知情下的 “镜头捕捉”

2021 年 6 月的一个周末午后,南京气温适宜,微风和煦,步行街上游人如织,热闹非凡。陈女士换上一条心仪的吊带裙,独自来到步行街闲逛,享受难得的休闲时光。她沿着街道慢慢走着,偶尔驻足查看街边店铺的橱窗,或是拿出手机拍下沿途的风景,完全沉浸在轻松的氛围中,丝毫没有察觉不远处有一个镜头正对准自己。

此时,摄影师李某正背着相机在步行街 “扫街”,寻找创作灵感。他看到身着吊带裙的陈女士后,认为其穿搭与步行街的休闲氛围十分契合,具有 “生活气息”,便在未征得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迅速举起相机,调整焦距,按下快门,将陈女士散步的身影定格在镜头里。拍摄完成后,李某并未上前与陈女士沟通,甚至没有让陈女士察觉自己被拍摄,便转身继续寻找下一个 “拍摄目标”。

回到家后,李某简单整理了当天拍摄的照片,其中陈女士的那张照片因 “构图自然”“人物状态放松”,被他随手发到了一个有数百人的街拍爱好者微信群中,配文仅简单标注 “步行街随拍”,未提及任何关于照片中人物身份的信息,也未考虑过此举是否会侵犯他人权益。在他看来,街拍本就是 “捕捉生活瞬间”,将照片分享到同好群中属于 “正常交流”,无需过多顾虑。

而陈女士对此事一无所知,那次步行街散步后,她很快便忘记了这段日常经历,从未想过自己的身影会被他人拍摄并传播,更未预料到两年后,这张照片会给她的生活带来巨大困扰。

二、意外发现:两年后照片引发的风波

时间来到 2023 年 10 月,陈女士的一位朋友在网上浏览摄影相关内容时,偶然点开了一个介绍摄影展的网页。网页上展示了多幅参展照片,其中一张熟悉的身影让她停下了滑动的手指 —— 照片中的女子身着吊带裙,在步行街漫步,背景中的店铺招牌与她记忆中南京某步行街的场景高度吻合,再仔细一看,照片中的女子正是自己的朋友陈女士。

让朋友更为惊讶的是,这张照片的标题赫然写着 “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下方还有一段文字描述,暗示照片中人物的穿搭 “过于暴露”“不合时宜”。朋友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立即截图保存网页内容,第一时间联系陈女士,将这个消息告知她。

接到朋友电话时,陈女士正在家中处理工作,听到朋友的描述后,她起初以为是误会,“我怎么会出现在摄影展的照片里?还配了这样的标题?” 直到朋友将截图发给她,陈女士才震惊地发现,照片中的人确实是自己,场景正是 2021 年 6 月那次在步行街散步时的画面。看着那句带有调侃甚至贬低意味的标题,陈女士既愤怒又困惑,“我只是正常穿着吊带裙散步,怎么就成了别人调侃的对象?”

为了了解更多情况,陈女士在朋友的帮助下,顺着网页链接进一步查询,发现这张照片的传播范围远超她的想象:不仅出现在多个城市的线下摄影展中,还被印制成画册,在某电商平台的网店公开售卖,销量已达数百本;此外,多个社交平台的账号也转发了这张照片,配文多与 “尴尬”“穿搭不得体” 相关,评论区里甚至有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猜测她的身份,留下 “穿着这么暴露出门,难怪被拍”“一点都不懂得自重” 等负面评论。

更让陈女士困扰的是,亲友们也陆续看到了这些照片和评论,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情况,有的担心她是否遭遇了网络暴力,有的则委婉地劝她 “以后出门注意穿着”。甚至有网友通过照片中的背景线索,找到了陈女士的自媒体账号,在评论区留下质疑和调侃的言论,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情绪。

三、维权之路:从沟通无门到诉诸法律

面对照片的广泛传播和负面评价,陈女士首先尝试通过正当途径与相关方沟通,要求删除照片。她根据网页上显示的信息,联系发布照片的公众号运营者,发送私信说明情况,表明自己是照片中的当事人,要求对方立即删除所有相关照片及链接,并公开道歉。然而,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随后,陈女士又通过电商平台客服,联系售卖印有该照片画册的网店商家,要求停止售卖画册并销毁库存,同样未得到明确回应。商家仅表示 “画册是与某传媒公司合作销售,具体情况需联系传媒公司”,将责任推给第三方。

陈女士又设法找到该传媒公司的联系方式,多次拨打客服电话,终于接通后,对方却以 “照片是从正规渠道获取,已获得授权” 为由,拒绝删除照片,也不愿提供所谓 “授权” 的相关证明。沟通无果后,陈女士意识到,仅靠个人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建议下,陈女士开始收集证据:她先对网络上传播的照片、网页内容、评论等进行公证,固定侵权证据;又购买了一本印有该照片的画册,作为对方商业获利的证据;同时,整理出自己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用、公证费用、律师咨询费用等相关票据。

2024 年初,陈女士正式向南京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将摄影师李某、转发照片并配文的张某,以及制作、售卖画册的某传媒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网络平台及线下展览、画册中的侵权照片;在公开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消除负面影响;赔偿自己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法院审理:明确侵权事实,判定法律责任

南京鼓楼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三被告分别进行了答辩:

摄影师李某辩称,自己的拍摄行为属于 “艺术创作”,街拍是摄影行业的常见行为,且拍摄地点为公共场所,认为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无需征得同意”;同时,他表示自己仅将照片分享到街拍爱好者微信群,并未用于商业用途,也未添加任何不当配文,不认可自己侵犯了陈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转发者张某则称,自己是从街拍微信群中看到这张照片,觉得 “有话题性”,便转发到自己运营的社交账号并添加了标题,目的是 “引发大家对街头穿搭的讨论”,并非故意贬低陈女士,且没有从中获取商业利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某传媒公司辩称,公司是从张某处获得这张照片的使用权,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已支付相应费用,属于 “合法获取”;将照片用于摄影展和画册制作,是为了 “推广摄影艺术”,画册售卖所得属于 “正常经营收益”,并非专门利用陈女士的肖像获利,因此不构成侵权。

针对三被告的答辩,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理和分析:

首先,关于肖像权侵权。法院认为,案涉照片清晰展现了陈女士的面部相貌、身材特征及独特的穿搭风格,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 “肖像” 的定义,能够明确指向陈女士本人。摄影师李某未经陈女士同意,在公共场所擅自拍摄其肖像,并传播至数百人的微信群,已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张某在未取得陈女士授权的情况下,转发照片并添加配文,扩大了照片的传播范围;某传媒公司将照片用于线下摄影展、制作画册并公开售卖,直接产生商业收益,属于典型的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三被告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构成肖像权侵权。

其次,关于名誉权侵权。法院指出,三被告给案涉照片配上 “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 的标题,结合陈女士当时穿着吊带裙的场景,极易引导公众对陈女士的衣着品味产生 “不得体”“不庄重”“缺乏羞耻心” 等贬低性评价。从实际影响来看,网络平台上已出现针对陈女士的负面讨论,部分网友的评论带有明显的嘲讽和指责,导致陈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权受到实质损害。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陈女士的名誉权。

最终,南京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摄影师李某、转发者张某、某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网络平台、线下展览及画册中的侵权照片及相关链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运营的公开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社交账号、网店首页)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持续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以消除对陈女士的负面影响;共同赔偿陈女士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 2000 元、购买侵权画册费用 150 元、律师费 8000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三项共计 25150 元。

五、案件影响:明确街拍边界,传递维权意识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相应义务:陆续删除了网络上的侵权照片及链接,停止了线下摄影展的展出和画册的售卖,并在指定平台发布了书面道歉声明。陈女士的生活逐渐恢复平静,但这起案件带来的影响却远未结束。

案件审理结果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 “街拍行为边界”“人格权保护” 等话题的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表示,“终于有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街拍不是想拍就拍,更不能随意传播和恶意解读”;也有摄影爱好者反思,“之前觉得在公共场所街拍没问题,现在才知道,即使在公共场所,也要尊重他人意愿,不能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法律界人士也对此次判决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在公共场所进行街拍时,拍摄者需尊重他人肖像权,不得擅自拍摄、传播他人肖像;同时,对他人肖像进行配文、使用时,不得带有贬低性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也让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到自身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陈女士而言,这场维权经历让她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一开始我也很犹豫,担心维权过程复杂、耗时耗力,但想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还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现在看来,我的选择是对的,法律给了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她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更多人关注个人肖像权和名誉权,“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要害怕,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FM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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