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隋文帝最后把刑制定了个清单:笞、杖、徒、流、死。说白了,从那时起,官方承认的刑罚体系就这么固定下来,后来的隋唐一直沿用,这一套直接影响到明清时代的刑罚面貌。
隋文帝最后把刑制定了个清单:笞、杖、徒、流、死。说白了,从那时起,官方承认的刑罚体系就这么固定下来,后来的隋唐一直沿用,这一套直接影响到明清时代的刑罚面貌。
接下来把事儿往前拨一拨看清来龙去脉。隋朝之前,汉文帝那会儿已经动了一刀,把一些极端残酷的肉刑砍掉了。这事儿里有个名字会被常提到——缇萦上书,史书里讲她劝皇帝别那么狠,把割鼻、阉割、斩趾这类直接毁人身体的刑罚改了。于是到了隋文帝手上,他把能看得见看得着的那些刑种再整理成一套清单:笞(就是鞭打)、杖(棍棒之类)、徒(劳役)、流(流放)、死(死刑)。从那刻起,朝廷的书里写的处罚样式就比较固定了,唐朝把条款写得更明白,后来几百年基本沿着这条路走。
往更早翻翻,所谓的“五刑”并不是自古固定不变。先秦、周秦这些时代,关于“五刑”的列法各有不同。《尚书·舜典》里早就出现“五刑”这个名字,但学界普遍认为那部分文本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改编,不能当作上古直接传下来的实录。其他古书像《周礼》也把五刑当成大司寇管的事务,既列出刑种,也强调这些刑的社会功能——不是单纯惩罚,也是用来维持秩序的工具。还有些史籍把五刑分等级,规定执行场所在郊外或市朝,说明公开处置和私下处置是有区别的。
再细看具体的刑名,历朝叫法会有差异。比较常见的一套是:墨(面上刺字再涂墨,让人被长期标记以示羞辱)、劓(割鼻,直接损容也影响呼吸)、刖或膑(截去脚或膝胫部位,让人难以行走)、宫(多指宫刑,处理生殖,剥夺生育能力)、大辟(死刑)。这套刑罚在周秦时期常被称为奴隶制下的五刑,特点是以伤害身体为主。死刑里面又分好几种做法——车裂、烹、凌迟、枭首、弃市、绞等,手段有的时候非常残酷。读这些名字,难免让人感到刺眼。
有些人试图给刑罚找理论支撑。像董仲舒那代,有人把五刑和五行对应,搞出一套哲学解释,说是刑罚和天地自然有呼应。但这类说法更多像后人给制度找理由,不一定是刑罚原初的形成原因。史料里常常看到这种用大道理去包装具体做法的现象,得分清是后来附会还是当时真实想法。
档案和考古能互相印证。像《国语》里有段记载,把刑罚分等次,还说了在哪儿执行和为什么执行;《周礼》注里列出的刑名也把夏商周的做法绑在一起看。更直接的证据来自发掘。1975年陕西歧山董家村出土的西周器物,其中一件铭文明确记了用鞭刑惩罚的实例。这类物件有用处:书面材料可能经过多次整理和润色,但出土的东西往往是现场留下来的印记,能把书面记载补上一块活的证据。
把层次理清一点,能看到一条演变的脉络。早期以破坏肢体为主的刑罚,到了汉朝开始有了制度化的废止和替代,到了隋唐则把刑种缩整成笞、杖、徒、流、死这五类,形成了后世沿用的框架。每次变动背后都有原因:有的来自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调整,有的是政治需要,有的是社会伦理的压力,还有民众的感受。法律文本写得再堂堂正正,具体执行中却是另一回事——有人被当众示众,有人被悄悄发配,具体情形往往比条文更能反映那个时代的风气与权力运作。
细节上再说明实施方式:墨不是简单写个字那么随意,通常会在面部或容易被看到的地方刺字,然后涂上墨,让耻辱长期可见;劓割掉鼻子不只是残害容貌,有的记录里还提到呼吸、饮食上都受影响;刖或膑让人难以行走,等于把未来生活质量彻底改变;宫刑针对男性的生殖器进行处理,效果是剥夺生育能力和相关的社会身份;大辟就是取人性命,执行方式复杂且残忍。读这些具体做法,会更直观地体会到古代刑罚对人的身体与社会地位造成的双重打击。
再回到文献来源问题。像《尚书·舜典》里用到“五刑”这种称呼很早,但那段文字并非真正的上古原稿,学术界通常把它看成后世依据尧舜故事整理出来的产物。也就是说,文献的时间层、成文背景要分清,不能把后世解释当成古代实情。出土材料和文字记录放在一起看,能互为校验,减少误读。
最后再把那件实物拿出来说:1975年在董家村出土的西周窖藏里,一件器物铭文记载了以鞭刑惩治的实例。这条实物线索很直白,和书面记录互补,让我们能更确切地看到古代惩处方式的真实一面。
来源:在溪边逍遥摸鱼的钓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