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安徽黄山警方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抓获2名违法嫌疑人。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汪某与徐某,对自己以金钱交易形式,进行非法性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那就有不少大聪明会问,既然非法性交易活动属于卖淫嫖娼行为,那现实中有没有合法性交易呢?
近日,安徽黄山警方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抓获2名违法嫌疑人。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汪某与徐某,对自己以金钱交易形式,进行非法性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那就有不少大聪明会问,既然非法性交易活动属于卖淫嫖娼行为,那现实中有没有合法性交易呢?
目前来看,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不存在“合法性交易”这一概念。所有以金钱、财物等为对价的性行为交换,均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这是由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中国法律全面禁止“性交易”
“性交易”的本质是“以性行为为对价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我国法律从立法层面否定其合法性,主要依据包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相关罪名: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传播性病等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如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这意味着,无论交易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成年、交易形式如何(现金、转账、礼物、消费抵扣等),只要符合“对价+性行为”的核心特征,均属于非法行为,不存在“合法”例外。
二、结合案例看“非法性交易”的认定,反向印证无“合法性交易”
实践中,即便交易形式被“包装”,仍会被认定为非法性交易,例如:
☞“外围女”伴游案:某女子通过中介承接“伴游”业务,约定陪客户出差3天,收取2万元“服务费”,实际包含性行为。警方调查后,认定双方构成卖淫嫖娼,对女子和客户均处以拘留+罚款,中介因介绍卖淫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约会”交易案:男子在社交软件上与女子约定,“见面吃饭后发生关系,男方支付1000元‘饭钱’”。事后因纠纷报警,警方查实“饭钱”本质是性行为对价,仍以卖淫嫖娼对双方处罚。
这些案例表明,无论交易如何“伪装”,只要存在“性行为与利益交换挂钩”,均属于非法,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合法性交易”。
三、易混淆的误区:“非交易性性行为”≠“合法性交易”
需注意,法律禁止的是“性交易”(有对价的性行为),而非所有性行为。例如夫妻间的性行为、情侣间无利益交换的自愿性行为,因不涉及“对价”,不属于“性交易”范畴,自然也不存在“合法/非法”的判断——但这并非“合法性交易”,而是“非交易性的合法性行为”,二者本质不同。
综上,在中国不存在“合法性交易” 。任何以金钱、财物等为对价的性行为交换,均属于非法行为,轻则受治安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这一法律规定的核心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公民(尤其是妇女)的人身权利,防范性病传播、组织犯罪等社会危害。#你觉得性交易该不该合法化#
来源:法小探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