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价男子救人却被举报事件:不认为是侵权,女子被架火上烤是代价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24 16:21 2

摘要:10月14号杭州运河边那场救援,本该是教科书级的正能量剧本。40 岁的高先生(散步时听见 “噗通” 一声,转头就看见水里有人扑腾,鞋一踢、外套一扒就跳了下去。深秋的河水凉得刺骨,河底碎石把脚底划得全是口子,上岸后自己默默去医院打破伤风,还丢了副 800 多的耳

10月14号杭州运河边那场救援,本该是教科书级的正能量剧本。40 岁的高先生(散步时听见 “噗通” 一声,转头就看见水里有人扑腾,鞋一踢、外套一扒就跳了下去。深秋的河水凉得刺骨,河底碎石把脚底划得全是口子,上岸后自己默默去医院打破伤风,还丢了副 800 多的耳机。

好心人遇上好事,按说该收获满屏点赞。路人拍了救援视频传给高先生,他想着 “人生头回救人,记录下还能传点正能量”,就发在了社交账号上。结果赞没等来多少,平台下架通知先到了 —— 被救的卢女士以 “侵犯肖像权” 举报了。

更戏剧的是,高先生还在犹豫要不要删,举报就来了,之后直接被卢女士拉黑。换谁不懵?救人挨冻受疼搭钱,最后落个 “侵权” 的名头,难怪高先生憋了口气,打了厚厚的马赛克重新发视频 “自证清白”,还苦笑 “我太难了”。

法律圈吵翻了:救人视频到底算不算侵权?

这事一发酵,法律界直接分成了 “两大阵营”。

主张 “侵权” 的一派搬出了《民法典》第 1019 条,说肖像权不止看脸清不清晰,衣着、体型、场景能认出人就算数。红辣椒评论就提过,落水时的狼狈模样被传播,确实涉及人格尊严问题,卢女士维权没毛病。

但我站另一派 ——这根本不算侵权。

首先,高先生发视频既不带货也不卖东西,纯碎记录 + 传播善意,没有商业用途;

其次,救援发生在公共场合,路人拍摄属于合理记录,高先生获取视频后使用,本质是宣扬见义勇为的公共利益。要是这种情况都算侵权,以后谁还敢拍、敢传正能量?

说真的,我倒盼着卢女士真去法院起诉。司法实践里,类似安徽马鞍山救娃发视频的案子,最后也没认定侵权,反而强调 “公共利益优先”。可惜卢女士大概率不会走诉讼,毕竟当初举报也就是想让事情翻篇,没真想打官司。

被架火上烤?这代价是 “沟通差评” 换的

高先生后来公开说 “自己做法欠妥”,还向卢女士道了歉。但说句实在的,这道歉反而把卢女士架在了火上 —— 从头到尾没见她要求道歉,也没见她对救人这事说句谢谢。

其实这事本有最优解。要是卢女士上岸后先道声谢,再客气说句 “视频里我样子太狼狈,能不能打个码再发?”,以高先生的性格大概率会同意。可她偏选了最硬的路:不沟通直接举报,连缓冲的余地都没留。

网友的反应也很真实:有人骂她 “现代农夫与蛇”,有人扒出她可能跟男友说 “在东北出差”,怕视频拆穿谎言才急着删。虽然这说法没实锤,但架不住公众反感 “恩将仇报” 的操作。

现在卢女士被私信骂,路人缘尽失,说到底是自己的沟通方式酿的苦果。

“见义勇为不能减免侵权责任”?这话题纯属添乱

事件里最让人无语的,是有人整出 #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减免侵权责任# 这话题。说这话的人,要么是坏,要么是真没拎清。

见义勇为是社会刚需,要是救了人还得小心翼翼怕 “侵权”,多少人会犹豫?高先生自己都说 “以后该出手还是得出手”,但普通人未必有这心态。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要是让好人既要流血又要担惊受怕,那才是真的不公。

退一步说,就算要谈肖像权,也得看场景。医生抢救病人拍视频留证、路人记录见义勇为,这些都该归为 “公共利益豁免”。要是连这都要苛责,那下次有人落水,可能大家都掏出手机先问 “我拍视频发网上算侵权不”,人早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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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史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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