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化“古字系”地方立法,制定的又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创制性法规。今年9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条例
《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化“古字系”地方立法,制定的又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创制性法规。今年9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工作,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特点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袁立江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特点等有关情况: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2023年,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更好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赓续历史文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名人文化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文化感召力和吸引力,是不可多得的历史文化资源、思想学术资源和社会教育资源。
绍兴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名士荟萃,被誉为“鉴湖越台名士乡”,名人文化是我市一张极具辨识度的“金名片”。开展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紧跟市委决策部署、紧贴代表呼声期盼、紧扣地方元素特点的生动体现,也是深入挖掘整理、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名人文化资源,积极发挥名人文化资源效应,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市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立法情况的汇报,从《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到《条例》具体条文内容,逐一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按照立法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后,于2025年4月中旬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人大主导立法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调研,共召开各类座谈会和论证会10余场次,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建议500余条,组织多轮集中修改,切实提高《条例(草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2025年8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并全票表决通过。2025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批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法规,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深度挖掘,守护好名人文化资源家底。绍兴名人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明确哪些属于名人文化资源是关键。《条例》从时间、空间、价值意义等维度首次界定了名人文化资源的概念,将与本市历代以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均列入保护对象,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利用的范围。为摸清底数、守护好家底,《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名人文化资源名录制度,调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强化数字赋能,建立名人文化资源名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明确了名人文化资源普查调查和认定的程序,确保名人文化资源的深度挖掘与动态调整。
(二)科学保护,构建多元保护管理新格局。名人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科学保护是重中之重。《条例》在抓好规划保护的基础上,强化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作用,压实保护责任人的六项责任,明确收藏、研究单位的保护要求。针对属于私人所有的名人文化资源,创造性地提出政府征购置换、补偿租赁等举措予以保护,并明确了不可移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修缮、改扩建要求。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设置罚则,强调保护刚性。通过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凝聚多方合力,进一步织密了全方位科学保护名人文化资源的网络。
(三)活化利用,激发名人文化资源新活力。针对名人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不够有力、宣传推广不够有效等问题,《条例》提出要发挥本地名人文化资源优势,深化名人文化资源挖掘、研究和传播,推动名人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名人文化资源品牌。并明确了活化利用名人文化资源的具体措施,如加强理论研究,挖掘名人文化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创新宣传推广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开展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让学生从名人文化中汲取奋进力量;推进文旅融合,培育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品牌等。同时规定了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多元投入机制、投资融资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保驾护航”。
最后,我们相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通过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推动名人文化资源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地有效保护利用,助力高水平文化强市建设。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加快建设产城人文融合发展的共富示范市、坚定不移奋力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推动绍兴经济文化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绍庆介绍《条例》主要内容:
《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是一部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条例》明确了名人文化资源的概念,是指与本市历代以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四类。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对名人文化资源中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职责分工。《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要求其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三)关于调查认定。一是明确名录制度和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市建立名人文化资源名录制度,调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二是规范普查调查和认定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名人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并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名人文化资源建议名录。名人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专家库有关专家评审、征求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同时规定了动态调整名录的程序。三是统一保护标识。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人文化资源名录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资源,设置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对已经依法设置保护标识的,不再重复设置。
(四)关于保护管理。一是明确规划保护要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旅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需要。二是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责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名人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不同权属情况下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应履行的六项责任。三是规范政府征购置换。第十七条规定名人文化资源属于私人所有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取得名人文化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方式和程序。四是明确修缮、改扩建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故居、旧居、旧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修缮、改扩建的要求,并规定了非国有不可移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责任人缺乏修缮能力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五是明确收藏、研究单位的保护。第十九条规定支持收藏、研究单位对名人文化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并规定收藏、研究单位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赠或者出借物品的职责。
(五)关于合理利用。第二十条提出了名人文化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从理论研究、宣传推介、教育教学、展览展示、旅游开发、文化创意、交流合作等方面对如何合理利用名人文化资源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保障监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名人文化资源资金保障、人才保障和社会监督的内容。同时,对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名人文化资源和涂污、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答记者问
问:请问文化旅游部门,今年公布实施的《条例》,将如何具体的去贯彻执行,更好促进我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
市文广旅游局副局长 赵 喆:
“名士之乡”是绍兴最核心的文化标识之一,“跟着名人游绍兴”是我市文旅融合的一大亮点特色。2021年起,我市实施《名人故居激活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提升级别、修缮本体、展陈开放等手段,激活了全市110处名人故居,相关经验做法获国家文物局刊文推广。即将实施的《条例》,是我市把政策引导式的活化行动升级为常态长效的制度保障的“关键一笔”,为我市丰富的名人文化资源,筑起保护利用的规矩标尺,打开价值激活的路径窗口,赋能传承传播的融合发展。作为文化旅游部门,我们将在前期实践探索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以《条例》为法治遵循,从“扩面、提质、深化”三个维度发力,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推动保护对象“扩面升级”。在110 处名人故居普查基础上,依据《条例》对名人文化资源的界定,细化标准、规范程序,组织开展全市域、全类型专项普查调查,“应查尽查”“应保尽保”与名人相关的遗址、代表性建筑、非物质资源等,“一处一档”建立好名人文化资源名录,健全分级分类保护体系,严格落实保护责任人制度,实现从 “故居单点” 到 “资源体系” 的全覆盖。
二是推动活化利用“提质增效”。根据《条例》“深化研究传播”“培育旅游品牌”等要求,积极培育、分类构建、迭代升级“名人文化主题游径”,开发“名士研学”“红色足迹”等旅游项目、文创产品。遴选代表性资源打造示范标杆,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名人+”活化利用场景和模式。研究制定活化利用评价细则,守住每一处资源的历史真实性,坚决杜绝过度商业化、娱乐化。
三是推动机制建设“深化优化”。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多领域多部门全过程协作联动,合力推动各类名人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建立与名人后裔、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团队等的常态化合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修缮与运营管理,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护航”的多元格局。完善宣传推广机制,强化研究阐释,系统解码名人文化基因,多途径多形式扩大名人文化影响力;协同开展《条例》宣讲活动,做好普法解读。
对照《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当前我们正在组织力量,抓紧研究落实四项重点工作,概况讲就是“四个一”:
一是制定一个调查认定办法。落实《条例》第九条规定,研究制定《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实施办法》,明确 “名人” 界定标准、资源分类细则及认定流程,同步建立名录动态调整机制,为资源精准入库、科学管理提供操作指引。
二是设计一套保护标识样式。落实《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研究制定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设计与设置规范,统一标识内容与样式,对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物质资源全面设置标识。对已设文物保护标志的资源予以整合优化,避免重复设置。建立标识管护制度,强化资源保护辨识度与严肃性。
三是推出一批主题游径。落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延续“串珠成链”经验,按“名人类型+文化脉络”分类打造一批名人文化主题游径,串联名人故居及其周边文旅资源,联动景区、酒店推出“游径+住宿+研学”套餐,推动从“单点参观”到“沉浸体验”的全面升级,让名人故事可感、可知、可触。
四是设立一个专家库。落实《条例》第八条规定,推动组建全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库。队伍涵盖文史等专家学者、规划设计等实务人才,为资源认定、修缮审批、纠纷处置等提供全流程支撑,强化保护利用专业性与权威性。
问:请问下一步将如何提高《条例》的公众知晓率、推进《条例》的有效执行?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 志:
鉴湖越台名士乡。名人文化是绍兴一张极具辨识度的“金名片”,绍兴名人不仅数量多,且分布范围广,时间跨度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挖掘和传承绍兴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名人文化资源创造更多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助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积极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助力绍兴构建“保护有法、传承有道”的名人文化生态体系,为全省乃至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示范经验,让千年文脉在新时代焕发勃勃生机。
一、精心组织普法宣传,全面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落实普法责任制。动员、督促各地各单位把学习宣传贯彻《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将《条例》纳入月度重点普法提示内容,鼓励各地各单位创新宣传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送法到群众身边。
二是开展多层次、立体化宣传。强化全媒联合,统筹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越牛新闻”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点栏目和收听收看高峰时段,持续开展宣传报道。线下设置多个宣传咨询台,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持续扩大《条例》的传播度。
三是提高宣讲覆盖面。统筹宣讲资源,启动《条例》主题宣讲活动,深入乡村、社区等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详细解读条例有关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绍兴名人文化资源,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关注度,促进《条例》常态长效实施。
二、严格落实执法监督,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我局将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抓手,积极推进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一是督促部门对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行政处罚等事项编制权力清单,纳入权力清单事项库,并对入库事项编制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推进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按照“五阶次、五要素式”的要求制定裁量权基准,细化执法颗粒度,实现精细化执法,实现“过罚相当”。三是打造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执法创新名片。在立法的范围内,推行教科书式执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推进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领域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打造名人文化管理执法创新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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