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明知携带艾滋病病毒 仍在不做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 律师:构成故意伤害罪!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22 17:01 2

摘要:广东一女子王某曾确诊HIV-1抗体呈阳性,6年后,王某与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嫖资为30元。

据深圳新闻网10月21日消息,广东一女子王某曾确诊HIV-1抗体呈阳性,6年后,王某与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嫖资为30元。

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实施卖淫活动,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安律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具有传染风险,仍与陆某进行不当交易,且同意陆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自己发生关系,已经不是违法问题,而是构成犯罪!

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360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360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来源:零度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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