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出台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10-19 10:22 1

摘要:10月17日下午,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0月17日下午,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天,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公告,公布了《决定》全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10月17日)起施行。《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鼠、蝇、蟑螂、蚤类等。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决定》。《决定》详细列出了不同单位应该履行的相关责任,并提出要做好相关工作。比如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筹责任;有关部门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部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属地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挥群众自治作用,落实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社会责任等。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决定》提出,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比如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响应政府倡导,完善家庭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粘鼠贴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统一要求,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等。《决定》还提出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对于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及个人,《决定》提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等行为,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决定》提出,对于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惠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编辑:夏洁芯一审:刘艳玲 二审:王德民 三审:余敏超

来源:惠东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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