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一则#12年的老员工因未及时迎客被开除,胖东来公司又一次被推上热搜!#的话题引发热议。实际上,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期间,胖东来公司还牵涉了本文分享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例。
近日,一则#12年的老员工因未及时迎客被开除,胖东来公司又一次被推上热搜!#的话题引发热议。实际上,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期间,胖东来公司还牵涉了本文分享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例。
消费者在胖东来服饰公司所经营的商场购物,被直梯门夹伤,遂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索赔。胖东来公司要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下午,李A带领李B(未成年人)到胖东来服饰公司购物。
在李A手拉手带领李B在该商场一楼先后进入直行电梯时,直行电梯门闭合时蹭到李B左肩、左脸颊,后直行电梯门外胖东来服饰公司工作人员用手感应电梯门后电梯门打开。同日,胖东来服饰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李B、李A在X医院检查,CT检查报告单显示:“正常。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建议必要时短期内复查”。
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胖东来服饰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李B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多地多家医院治疗。期间,胖东来服饰公司在陪同李B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费用均由胖东来服饰公司支付,共计42333.16元。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12日,胖东来服饰公司分别向李B之母李A支付5000元。2019年8月23日,胖东来服饰公司给付李B之母李A20000元。2019年11月13日、2021年5月10日,胖东来服饰公司分别给付李B之母李A50000元。2021年10月20日,李A向胖东来服饰公司报账,并将其保存的李B的病历、检查报告等交付胖东来服饰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B的法定代理人李A未向本院提出李B目前的病情与其主张的2019年5月10日被电梯门夹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亦不同意胖东来服饰公司提出的“1.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结构对被申请人现是否存在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进行鉴定;2.如存在上述情形,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上述病情与2019年5月10日下午电梯碰撞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申请。2022年8月11日,本院依职权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胖东来服饰公司申请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8月23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本案超出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2022年9月8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送检材料及委托要求,病情复杂,难度大,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委托”。
另查明,胖东来服饰观光电梯于2012年4月7日出厂,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电梯使用过程中,由某电梯工程公司按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0年7月7日,某特种设备安全研究院出具案涉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李B认为,胖东来公司因电梯故障对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304704元。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所主张的事件发生在2019年5月10日,系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解决本案争议关键在于胖东来服饰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所负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胖东来服饰公司的经营场所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属于向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此种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予以认定,不能予以过分苛责。
首先,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不违反相关的安全标准。其中,关于电梯的安全标准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安全年检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本案中,案涉电梯具有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日常使用过程中由某电梯工程公司按月对电梯进行维保,定期被某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许昌分院检验合格,该电梯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在法律、法规或行业没有对电梯运行需安排专人引导作出强制规定的情况下,胖东来服饰公司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在一楼电梯门处安排专人予以引导,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李B系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单独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根据2019年5月10日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监护人李A进入电梯时未将李B置于视线范围内,致使其进入电梯时李B尚未完全进入,造成李B被缓慢闭合的电梯门碰到左肩,进而扫到左脸颊。
再次,胖东来服饰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未确定事发原因、责任的情况下,积极协助李B进行治疗,先后九次陪同李B、李A在X医院、Y医院、Z医院、U医院、V医院、W医院、S医院、T医院检查、诊疗,陪同期间李B、李A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均由胖东来服饰公司负担;在李B、李A主张独自检查、诊疗期间,胖东来服饰公司先后给付李A130000元,胖东来服饰公司已积极协助李B进行治疗,履行了救助义务。
第四,李B监护人在收到胖东来服饰公司支付130000元款项后,其向胖东来服饰公司提供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票据共计63457.96元,在未说明剩余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其所主张的李B患有“脑脊液鼻漏”治疗的情况下,再次主张赔偿损失,并在本案审理期间多次到胖东来服饰公司经营场所采取静坐、使用扩音广播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违背公序良俗和文明、和谐、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不应被提倡或效仿。
综上,胖东来服饰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合理程度内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救助义务。
同时,李B主张其因电梯关门而受到伤害,即便存在其主张的“脑脊液鼻漏”,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脑脊液鼻漏”与胖东来服饰公司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李B主张胖东来服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李B的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
如本案所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所负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胖东来服饰公司的经营场所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属于向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此种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予以认定,不能予以过分苛责。
来源:小艾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