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10月13日22时30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的灯光逐渐熄灭。经过长达10个半小时的马拉松式庭审,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宋某国、宋某全兄弟"拆迁补偿款变勒索金"案二审庭审终于结束。被告人家属宋女士在走出法院时向等候的记者表示,法庭未当庭宣判
2025年10月13日22时30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的灯光逐渐熄灭。经过长达10个半小时的马拉松式庭审,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宋某国、宋某全兄弟"拆迁补偿款变勒索金"案二审庭审终于结束。被告人家属宋女士在走出法院时向等候的记者表示,法庭未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非常激烈,双方争议很大"。
当日上午9时30分,二审庭审准时开始。记者在现场看到,被告人宋某国、宋某全身着看守所识别服,与被害人——原西山社区党总支书记宋某某分别从不同通道步入法庭。法庭旁听区呈阶梯式排布,共设60个旁听席位,当天挤满了三类人群:三名当事人的家属(含宋某全女儿宋女士等8人)、西山社区居民代表42人(涵盖不同年龄段,其中1998年旧村改造亲历者占比超60%)、当地街道办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7人。因席位饱和,法院启动备用视频旁听室,仍有15名群众在法院安检外的等候区驻足,不时向工作人员询问庭审进展。
中午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旁听人员凭法院发放的餐券在食堂领取简餐。13时40分庭审继续,此时已有8名老年居民因长时间静坐出现身体不适提前离场。庭审持续至22时30分,结束时夜色已深,部分旁听居民需由家人驾车接回。全程旁听的宋女士向记者还原核心争议点:辩护律师提交了1998年旧村改造宅基地原始测绘图、邻村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等新证据,还申请当年负责拆迁的村委老会计出庭作证;检方则当庭播放2020年宋某国与宋某某的通话录音,主张其中“不解决就继续举报”的表述构成要挟,双方就证据效力展开近3小时质证,“过程激烈到审判长多次提醒控制发言节奏”。
该案根源可追溯至1998年西山社区旧村改造项目。据淄川区档案馆留存的《1998年西山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明细表》(档案编号:ZC-1998-047)显示,宋氏兄弟家的老宅占地186平方米,其中正房4间、偏房2间,按当时“正房每平20元、偏房每平12元”的补偿标准,核算拆迁费共计4269元。明细表后附的领款凭证显示,二人母亲分两次领取:1998年3月31日领2000元(凭证号:XC-980331-012),1998年5月13日领2269元(凭证号:XC-980513-008),均有手写签字及按捺手印。
2020年,宋氏兄弟以“1998年补偿标准过低,且未落实宅基地置换政策”为由,多次与时任社区书记宋某某协商。
记者从被告人家属处获取的《宅基地补偿协议》原件显示,协议第一条明确“参照淄川区钟楼街道2018-2019年邻村(如夏庄、南苏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补偿9677元,186平方米合计180万元”;第二条注明“此款包含2018-2019年社区扣发宋某国集体分红、节日补贴等共计1.2万元,乙方(宋氏兄弟)承诺就老宅拆迁及宋某某相关问题不再向任何部门信访举报”。协议共两份:
第一份有宋某国、宋某全及父亲宋某福的签名手印(无签署日期),无宋某某签字;第二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盖有“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并有宋某某与宋某国的签名手印。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6月18日,宋某某个人账户向宋某国转账180万元(交易流水号:3700002020061800000123);次日,宋某国向宋某全转账86万元(交易流水号:3700002020061900000456)。
2023年9月,宋某国、宋某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2024年3月12日,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6日,检察院将指控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
2025年6月12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淄川刑初字第XX号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二被告人以“老宅拆迁补偿不足”“宋某某侵占集体资产”为由,先后17次到淄川区纪委、信访局等部门举报,经钟楼街道办2019年11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钟信复〔2019〕15号)答复“1998年补偿符合当时政策”后,仍持续举报。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举报宋某某违纪问题为要挟,迫使宋某某出于息事宁人目的支付180万元,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符合《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山东地区该罪名“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50万元以上)。
基于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宋某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宋某某180万元。
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两大焦点:一是法律定性,二是协议效力。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与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前者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威胁要挟行为”,后者侧重“破坏社会秩序”。检方在2025年1月16日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中说明变更罪名理由:“经补充侦查,二被告人索取财物指向明确,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辩护方则在二审庭审中主张:180万元是基于宅基地权益的“补偿款”,非“非法占有”——提交的邻村补偿协议显示,2019年夏庄村同类宅基地补偿标准为每平9500元,与案涉协议标准基本一致;且协议加盖社区公章,属基层组织与村民的民事约定,应受《民法典》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王宗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需严格区分“合法信访维权”与“敲诈勒索”:“若举报内容属实,且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包含‘不再举报’条款,也不宜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
西山社区居民张大爷(1998年旧村改造亲历者)在庭审结束后告诉记者:“当年补偿确实低,现在就想知道这个协议到底作不作数。”宋女士则表示,家人已整理好1998年至2020年的全部沟通记录,“相信二审法院会综合考量证据链”。对于该案的社会意义,山东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李教授分析:“其判决将明确‘历史遗留拆迁补偿纠纷中,民事协议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基层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司法指引——既要防止当事人借信访漫天要价,也要避免将合法补偿协商认定为刑事犯罪,这正是拆迁领域法治建设需要平衡的关键。”
西山社区部分居民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判决,既维护法律尊严,也保障普通民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宋女士则表示,家人会继续等待终审结果,坚信法律会还兄弟二人一个清白。该案的最终判决,不仅关系到宋氏兄弟的个人命运,更牵动着公众对拆迁补偿领域法治建设的关注目光。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