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案历经无罪判决、抗诉后发回、存疑不诉、申诉复查等,最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下,通过交通事故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揭开事实真相,还被害人以公道,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9月下旬,记者深入办案一线,采访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今晚九点半
9次询问当事人陈述前后变化极大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矛盾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究竟是谁……
10年前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因当事人陈述反复、鉴定意见矛盾、证人证言不一致,案情曾一度扑朔迷离。
该案历经无罪判决、抗诉后发回、存疑不诉、申诉复查等,最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下,通过交通事故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揭开事实真相,还被害人以公道,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9月下旬,记者深入办案一线,采访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一场车祸引发的“罗生门”
时间回到2015年11月17日那个飘着雨的夜晚,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2016年9月更名为永年区),4个人相约一同吃晚饭——某油脂工厂股东陈兴旺(化名)、该厂工人尹小亮(化名)以及在该厂卸货的杜某强和赵某强,4人一起喝了点酒。
饭后,杜某强和赵某强先行离开。当晚11时许,陈兴旺驾小轿车载着尹小亮离开。车辆沿永年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曹村路口东侧时,追尾撞到前方道路一侧停放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事故造成尹小亮左眼外伤破裂致萎缩摘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陈兴旺也受了伤,但伤势较轻。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案发时,尹小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陈兴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被检测记录。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车辆驾驶人尹小亮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雨天夜里上路行驶过程中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尹小亮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悉,这一认定依据的是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陈兴旺的伤情很轻,尹小亮的伤情较重,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且驾驶位旁的车门内饰板和驾驶座位下部左侧的血为尹小亮所留,车内前排右侧、副驾驶座位及靠背,右侧及靠背均未发现血样痕迹。综合分析认为,尹小亮的伤情符合事故发生时乘坐于车辆前排驾驶位置所形成。
永年区检察院向案件有关证人了解案发情况。
对此,尹小亮及其家属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异议,并向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永年区检察院受理尹小亮控告交警违法行为案后,向永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纠正这一认定错误。
随后,永年区公安分局撤销尹小亮涉嫌危险驾驶案,对陈兴旺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永年区法院审理该案后,陈兴旺被判无罪。对于这一结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审查起诉期间,永年区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2019年8月8日,永年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尹小亮不服该决定,逐级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邯郸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尹小亮仍不服,最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2021年4月26日,该案被移送至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办理。该厅办案检察官、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劳娃(原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调取卷宗材料,对全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是当时究竟谁是肇事车辆驾驶人。
多维度论证揭开驾驶人之谜
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发现该案存在多个疑点,其中之一是当事人言词证据前后反复。
据了解,案发后,永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对尹小亮进行了9次询问,尹小亮的陈述前后变化极大。在前两次询问中,尹小亮均称案发时自己处于副驾驶位,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表示案发时车辆是他在驾驶,但在随后的数次询问中又称陈兴旺是驾驶人。与此同时,陈兴旺的说辞也极不稳定,起初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之后却称自己并没有驾车。
疑点之二是司法鉴定报告存在矛盾。
原永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痕迹检验分析报告认为,结合陈兴旺体表情况和车辆痕迹综合分析,陈兴旺不具备驾驶人特征。经尹小亮申请,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认为尹小亮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驾驶人位置。这也是前述交警大队认定尹小亮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主要依据。
此后,随着案件发展,又出现一份受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年大队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截然相反:不支持事发时尹小亮处于驾驶人位置。
办案人员和鉴定专家现场做侦查实验。
为探寻真相,办案检察官在调取案件现场照片、车辆照片、人体损伤照片、病案材料、医学影像片等材料审查后,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共同进行研究。
“为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肇事车辆驾驶人,最高检将该案交办河北省检察院。其间,我们对省、市两级检察院进行持续跟踪指导。”劳娃告诉记者,他们经研判认为,该案在补充收集小轿车3D扫描等材料后,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案件仿真模拟判断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究竟是谁。
邯郸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就伤情鉴定咨询专家意见。
在最高检指导下,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强化成伤机制分析,根据肇事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破碎、向内凹陷,而左前挡风玻璃仅有裂纹的实际情况,结合驾驶人在遇到车辆追尾时向左打方向盘进行避险的行为,按照车内人员受惯性影响身体向右侧挤压的客观规律,认定副驾驶位置乘坐人员与车辆车顶向内变形处接触造成损伤的可能性很大。
为进一步确定尹小亮的左眼伤情是否是在副驾驶位置处形成,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指导河北省检察机关协调重新鉴定事宜。
重新鉴定后的结论认为,尹小亮的损伤特征支持其在车辆碰撞时处于副驾驶位置,不支持处于驾驶人位置。这一鉴定意见与此前的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强化了陈兴旺是驾驶人的证据链条。
不枉不纵捍卫司法公正
对于案件当事人言词证据的前后反复,检察机关后来查明,作为陈兴旺的叔伯兄弟,油脂工厂大股东陈某平作为中间人进行了“运作”,表示尹小亮的全部医药费由陈兴旺支付,说服尹小亮替其顶罪。该案办理过程中,陈某平突然去世,相关医药费的赔付未能兑现,导致尹小亮翻供。
“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多次进行分析研究,紧紧围绕案件矛盾点,明确补证方向,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河北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范卫国告诉记者,2024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复查认为,依据新的鉴定意见及其他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陈兴旺为交通肇事车辆驾驶人,应依法提起公诉。于是,河北省检察院向永年区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永年区检察院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法对陈兴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今年2月2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兴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兴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尹小亮虚假供述其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涉嫌包庇犯罪。2025年4月7日,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尹小亮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劳娃告诉记者。
纵观尹小亮申诉案的办理,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对检察监督如何穿透专业壁垒、坚持不枉不纵的诠释。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在公安机关最初认定尹小亮为驾驶人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发现证据存在矛盾,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在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检在接到当事人申诉后,高度重视,全面审查证据,引导采用交通事故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构建起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的严密证据体系。
面对“真假驾驶人”“鉴定结论冲突”等复杂局面,检察机关采取“形式+实质+专业”三层次审查模式:在进行形式审查时,重点核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签名、送检材料完整性等形式要件,发现结论为陈兴旺不具备驾驶人特征的《痕迹检验分析报告》上,两名鉴定人均没有签字,在未能补正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排除,没有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深度实质审查过程中,重点核查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发现尹小亮在驾驶座位置的意见主要依据车内留有血迹的位置,并增设尹小亮事故后必然大量出血的前提,但该增设前提无证据支撑,结论无法自圆其说;在邀请专家辅助审查时,听取最高检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探索更权威合理的取证方式。
每晚九点半,不见不散哟
审 核丨谢 斌 陈 剑
来 源丨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来源:宣城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