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单位被处罚!清远通报5起典型案例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0-15 17:03 1

摘要:“两热”疫情防控,关键在于落实。当前正值蚊虫繁殖活跃时节,为切实保障市民健康,清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针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清理、积水处置、防蚊设施配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两热”疫情防控,关键在于落实。当前正值蚊虫繁殖活跃时节,为切实保障市民健康,清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针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清理、积水处置、防蚊设施配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细化登革热、基孔肯雅热防控工作。目前已对多家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报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清城区某游泳场未及时清除蚊媒孳生地案

清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泳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泳池一已停用的浸脚池内存在积水、漂浮物,且肉眼可见蚊幼虫蠕动。

该单位未及时清除停用设施积水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场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清除场所内积水。

清新区某中医(综合)诊所未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清新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门外种植的大量植物区域,因空调冷凝水直接滴落,形成三处积水,植物盆边可见蚊幼虫孳生。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英德市两家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积水清除义务致蚊虫孳生案

英德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登革热病例所在区域开展防控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甲小区G栋存在下水道积水且可见蚊虫孳生现象,小区外围租用地带存放有水桶积水,形成潜在蚊媒孳生地;乙小区南侧应急出口处放置的泡沫箱及水桶内部均有积水并发现蚊虫孳生。

上述场所主体单位在疫情发生后未及时落实蚊媒孳生地清理,增加了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对两家物业管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彻底清除蚊虫孳生地。

佛冈县某卫生站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佛冈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卫生站进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卫生站入口及门诊区域未设立预检分诊台;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未正确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未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上级医疗机构;未建立并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导致未能对两名就诊患者有效履行传染病的早期筛查与分诊职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连州市某酒店未及时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连州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大堂桌面的水生绿植容器及楼顶废弃玩具车积水中,均肉眼可见蚊幼虫。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酒店负责人宣教《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强调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是防控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关键,要求其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规范水培植物换水、及时清理各类积水。

该酒店未及时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住户处50-100元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提醒

防蚊灭蚊,人人有责

请大家主动落实防控要求

定期清理杂物垃圾和积水

消除蚊虫孳生环境

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编辑:郭晓琼

校 对: 杜燕

编审:田芳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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