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解新规 | 违反竞业限制,补偿金退不退?新规给出三大重点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10-15 16:59 1

摘要:单位要签竞业协议,劳动者可以说“不”吗?劳动者去竞争单位工作,已支付的经济补偿是不是就“打水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竞业限制热点问题予以回应,对规范竞业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

发展是第一要务

新规出台

用人单位如何理性应对?

规则迭代

劳动者如何合法维权?

本专栏聚焦劳动争议审理新规

说案例、解条文、明风险、话对策

以法治之力谋定分止争

以规则之序促和谐用工

单位要签竞业协议,劳动者可以说“不”吗?劳动者去竞争单位工作,已支付的经济补偿是不是就“打水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竞业限制热点问题予以回应,对规范竞业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小张曾任互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其约定在职及离职后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后小张离职,公司通知离职后6个月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每月支付其补偿4万元;如小张违约,公司将立即停止支付补偿金,且小张要全额返还已收到的补偿金,并按照离职前12个月税前收入总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约288万元)。

两个月后,互联公司发现小张入职竞争对手通达公司,现起诉要求小张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小张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以案说法

为维护公平、创新的市场秩序,规制恶意挖人获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新出台的《解释二》进一步引导竞业限制协议规范化。

第一,人员范围及条款内容应合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为限。如果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用人单位与之约定竞业限制的,根据《解释二》第十三条,劳动者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同时,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事项不相适应的,劳动者可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的内容无效。

第二,在职期间也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全面忠实履行劳动合同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构成违约,导致用人单位丧失竞争优势并遭受一定损失。《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应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数额,2025年9月12日人社部出台《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规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本案中,小张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互联公司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小张入职竞业单位构成违约,应返还互联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结合小张的工作岗位及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补偿金数额、经济损失等因素,酌定小张支付违约金94万元。

以案讲理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一环,是保护企业创新投入、维护正当商业利益的法律盾牌,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避免全员泛化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审慎确定人员范围;同时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的约定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劳动者应履行忠实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保守用人单位相关保密事项,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竞争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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