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绕飞?国航东航南航等有理有节回应美交通部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0-14 16:16 1

摘要:民航资源网2025年10月14日消息:2025年10月9日,美国交通部(DOT)发布2025-10-3号命令,拟限制七家中国航司经俄罗斯领空飞往美国的航班。面对这一突发限制,国航、东航等的回应方式,标志着中国航司从依赖外交渠道转向在美国法律体系内部进行规则性博

民航资源网2025年10月14日消息:2025年10月9日,美国交通部(DOT)发布2025-10-3号命令,拟限制七家中国航司经俄罗斯领空飞往美国的航班。面对这一突发限制,国航、东航等的回应方式,标志着中国航司从依赖外交渠道转向在美国法律体系内部进行规则性博弈的重要里程碑。

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转变

国航:程序性先行的法律智慧

国航此次提交的动议文件展现了对美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呈现出几个关键性的突破。

01程序权利优先的策略选择

国航没有立即对抗实质性问题,而是首先争取程序性权利。文件开篇即指出DOT设定了“异常短暂的两个工作日评论期”,要求延长至七个工作日以准备“meaningful response”(有意义的回应)。这一策略精准地把握了美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受影响方充分的程序权利。

02论述重心的根本转移

文件的核心论点围绕“public interest”(公众利益)展开,明确指出:“如果最终实施,该命令无疑将损害公众利益,对中美两国大量已经做好旅行安排的旅客产生不利影响。”这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而是美国行政法上可诉的具体审查标准。根据《联邦航空法》,DOT的每一个决定都必须证明符合公众利益。国航正是抓住了这个法律要害,用DOT自己必须遵守的标准来质疑其决定。

03专业代理机制的建立

国航聘请的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是美国最顶尖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在航空法领域拥有深厚积淀。该所曾代理多家国际航司处理与DOT、FAA的复杂监管事务,其华盛顿办公室在航空运输监管领域尤其享有盛誉。文件的格式完全符合美国联邦行政程序的技术规范,包括标准的案件抬头(caption)、docket编号引用、联系方式标注等,这些看似形式化的细节,恰恰体现了专业性和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尊重。

东航:从说理到论证的跨越

东航通过Eckert Seamans提交的正式评论意见,展现了从传统说理方式向美国法律论证模式的重要跨越。

01清晰的结构化的论证框架

东航的文件采用了标准的numbered paragraphs结构,将论点清晰地分为三个层次:

1)未能保护乘客权益和公众利益

2)未能使用更公平的协商程序

3)寻求合作精神和互利解决方案

这种结构化论证方式是美国法律文书的标准做法,便于读者快速把握要点,也便于未来可能的引用。

02量化分析与因果链条

文件明确指出:“强制中美长途航班绕飞俄罗斯领空将延长飞行时间两到三小时”,并构建了完整的影响链条:

·增加旅客疲劳和不适

·增加航班延误和错过转机的风险

·导致燃油消耗增加和票价上涨

·最终“进一步加重旅客负担”

这种基于数据的因果分析,比抽象的“损害利益”表述更具说服力,也更符合美国监管机构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思维方式。

03精准援引法律依据

东航明确引用了《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16条的具体文本:“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就本协议提出协商请求。此类磋商应尽早开始,最迟不得晚于另一方收到请求后的六十(60)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通过援引这一条款,东航指出美国交通部“单方面行动,通知和评论期极短”,因此“此法案毫无公平性可言”。这体现了非常高明的论证策略:不是抽象地抱怨不公平,而是指出DOT违反了其自己签署的国际协定中的程序性承诺。

04程序正当性的专业质疑

东航的论证触及了美国行政法的核心关切——程序正义(procedural fairness)。通过指出评论期过短和缺乏协商,东航实际上是在暗示DOT可能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中关于“notice and comment”的要求。

05专业代理的选择

东航聘请的Eckert Seamans Cherin & Mellott是一家在交通运输和航空法领域专业性很强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其华盛顿办公室在航空监管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曾代理多家国际航司与DOT打交道。

南航:以实际数据做证

据悉,南航也是通过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律所提交文件。

01直指DOT命令核心

美国交通部的提案基于“公众利益”,南航直接指出,此举使本已受频次限制的中美客运市场更加混乱,损害了公共利益,给中美旅客带来极大不便。

02以数据说话,更具说服力

南航明确指出“预计仅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就有至少2800名已订票乘客需要改签,旅行计划面临风险。”详细而具体的数字更加直观的显示出负面影响的规模,更具说服力。

选择的智慧

国航选择综合性大所,既考虑专业能力,也考虑信号效应——聘请顶级律所本身就是在向DOT传递我们非常重视此事的信号。东航选择更专注于航空交通领域的专业精品所,则更注重实效和成本效益。两种选择都是合理的,体现了不同的战略考量。重要的是,两家航司都没有选择中国律所或通用型律所,而是精准地选择了在美国航空法领域有深厚积累的专业机构。这本身就说明中国航司对美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了解已经达到相当深度。

二、国际化能力的重大跃升

第一维度:从政治对话到法律博弈

这次最核心的转变是话语体系的根本切换。过去的应对主要停留在双边政府层面的政治性交涉,依靠外交渠道和两国民航当局之间的沟通。现在则转向在美国法律体系内部进行规则性抗辩,直接与监管机构在行政法框架内对话。

这一转变的深刻意义在于:中国航司开始理解,在美国的监管环境中,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的力量有时比外交施压更为有效。美国的行政机构虽然权力很大,但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而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受监管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掌握这套游戏规则,比单纯依赖政府间博弈更具实效性。

第二维度:从被动反应到主动塑造

国航和东航的文件都在塑造记录(building the record)——这是美国行政法中的关键概念。

国航的程序性动议实际上是在为未来可能的法律行动铺路。如果DOT拒绝延长评论期并强行实施命令,国航可以在未来的司法审查中主张:

·评论期不合理地短暂

·航司被剥夺了准备有意义回应的机会

·程序不正当导致决定缺乏正当性

东航的实质性评论则在记录中留下了三方面的质疑:

·决定对公众利益的负面影响(实体问题)

·违反双边协定的协商程序(程序问题)

·缺乏合作精神(政策考量)

第三维度:专业化与本土化的深度融合

聘请美国顶级航空法律所不仅仅是语言翻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实现法律文化的转译。

1)对“公众利益”概念的准确把握就是典型例子。在美国行政法中,“public interest”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审查标准。根据《联邦航空法》49 U.S.C. § 40101,DOT在作出影响国际航空运输的决定时,必须考虑:航空安全、航空消费者保护、航空运输效率、竞争、美国航空业的发展。

国航和东航的文件都围绕这些法定考量因素展开论述——国航强调对已购票旅客的影响,东航详细分析对旅客权益、运输效率和行业复苏的负面影响——而不是泛泛而谈“不公平”或“不合理”。

2)对双边协定的精准援引也体现了专业性。东航不是简单地说“中美有协定”,而是精确引用第16条的具体文本和脚注标注,指出DOT的行为与协定承诺不符。这种精准引用是美国法律文书的标准做法,显示了对美国法律写作规范的熟悉。

3)文件格式的完全本土化同样重要。从案件抬头的格式、段落编号的方式、律师署名的位置,到“Respectfully submitted”这样的标准用语,两份文件都完全符合美国联邦行政程序的惯例。这些细节看似琐碎,但恰恰体现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尊重和理解。

此次国航和东航展现的应对方式的改变,有望带来实实在在的战术价值:

1、提高争取有利结果的概率。在对方的规则体系内作战,使用对方熟悉和认可的论证方式,获得DOT支持或至少部分采纳意见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即使最终决定不变,这种专业化回应也能在DOT内部和美国航空业界留下“中国航司是负责任、专业的行业参与者”的印象。

2、争取宝贵的处理时间。国航的程序性动议即使不成功,也已经达到了部分目的——DOT如果拒绝延期,就必须在决定中说明理由,这本身就需要时间。东航的实质性评论提出了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DOT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至少需要回应这些关切。

3、为未来法律救济保留完整记录。如果DOT最终实施限制措施,这些文件将成为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的重要证据。美国联邦法院在审查行政决定时,主要看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是否虑了所有相关因素、是否决定有合理依据。国航和东航的文件已经为这三个方面的挑战奠定了基础。

三、从“走出去”到“站稳脚”的关键一步

国航、东航等中国航司此次的回应文件,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应对这一具体事件,更在于标志着中国航司从“抗议者”到“规则参与者”的身份转变。

它们开始学会在复杂的国际法律和监管环境中,用专业化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仅是应对策略的进步,是规则意识的真正觉醒,更是全球化国际化经营能力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下,中国航司正在深刻认识到:真正的国际竞争力,不仅取决于机队规模、航线网络和服务品质,更取决于在各国法律体系内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从聘请专业律所、采用本土化的法律文书格式,到精准援引法律条款、构建系统化的论证逻辑,国航和东航此次的回应展现了这种能力的形成。

它预示着中国航司正在从“走出去”阶段迈向“站稳脚”阶段——不仅要飞到世界各地,更要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中游刃有余地运营。这是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需要持续的投入和积累。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也是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共同课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它们都将面临如何在不同法律、文化、监管环境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挑战。中国航司在这方面的探索和进步,对其他行业的中国企业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来源:民航资源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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