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签了协议、付了加盟费,甚至还有“附加条款”保底,远赴海外的奶茶加盟生意却还是经营惨淡。当国产茶饮的“中国味道”漂洋过海后变了样,该归咎于商业风险,还是加盟总部的失责?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提示:签了协议、付了加盟费,甚至还有“附加条款”保底,远赴海外的奶茶加盟生意却还是经营惨淡。当国产茶饮的“中国味道”漂洋过海后变了样,该归咎于商业风险,还是加盟总部的失责?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签了协议、付了加盟费,甚至还有“附加条款”保底,远赴海外的奶茶加盟生意却还是经营惨淡。当国产茶饮的“中国味道”漂洋过海后变了样,该归咎于商业风险,还是加盟总部的失责?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美籍华人江某有意在美国某大学附近开设一家中国品牌的饮品店,与国内某知名茶饮公司进行磋商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鉴于该茶饮品牌系首次“出海”,双方在签订适用于国内特许经营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附加条款”,约定如某茶饮公司物料不能运送到江某所在国家,造成江某不能正常营业,则某茶饮公司应退还江某所有加盟费和保证金,并同时注明了加盟费和保证金的金额。
该特许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经营期限为5年,同时约定了加盟店所在地,并明确加盟商仅可自行采购白糖和赤糖,所需物料(包括灯箱、设备、原材料等)均必须由某茶饮公司统一采购并提供,如加盟商需自行采购需获得某茶饮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
店铺开张一年多后问题频发,某茶饮公司出口物料中存在费用增加、多种物料未获得中美两国的相关检验检疫证书无法出口、指定的美国供应商无法供应与国内相同品质的物料等问题。江某的茶饮店长期处于物料短缺、口感与国内同品牌产品区别明显的状态,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解决实际经营问题,江某选择提前结束加盟店的运营,并就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某茶饮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造成原告加盟店出品的饮料口感、色泽均与国内产品存在很大区别,削弱了产品竞争力,原告坚持一年多,仍无法解决物料供应等问题,某茶饮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加盟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某茶饮公司返还加盟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辩称:
江某已经开设加盟店并实际经营近两年,表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特许经营资源,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无力抵御跨境合作中的商业风险,无力承担跨境运输成本上涨,也无力处理两国消费者口味差异问题,导致经营亏损、店铺关闭,被告对此不负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物料无法正常供应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对适用中国法律均未提出异议,故可适用中国法律对本案争议进行评价。
关于合同义务的认定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特许人的物料应当由特许人提供,被特许人自行采购物料,应书面报经特许人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向被特许人提供统一的物料系本案特许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被特许人能够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基本条件。
关于品牌方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能够反映被告在提供物料中始终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情况,且物料来源不同于国内加盟的供应商,导致原告经营服务的效果与国内加盟商不一致,原告对此始终未表示认可接受。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与其订立合同时质量相一致的特许经营资源,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主要合同义务的违反,且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原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支持解除合同。
为何只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考虑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就物料不能运送至原告经营地的情况及后果进行了磋商,并订立了“附加条款”,表明双方已经充分考虑了该商业风险,并约定了相应后果,故根据双方约定,并考虑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理损失范围,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请求,对其余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特许经营是现代商业有效模式集约化应用的成果,其源于国外,但现今已成为国内个人投资、经营的重要途径。随着特许经营规模的拓展,人们往往在考察评估特许经营资源跨境流动效益时,忽略了相关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投资经营受挫。如何才能避免“翻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以下几个法律要点不容忽视:
1
商标有“国界”,出海先查“重名没”
在国内注册的商标用于境外经营,应符合经营地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当地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则特许经营者将面临侵害商标权的法律后果。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应充分考虑在结束特许经营后,如何处理标注相关商标标识物料的问题,该处理应当同时符合商标权保护及废旧物料处理的规定。
2
物料过关卡,不是想运就能运!
物料的跨境流通涉及进出口国的相关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应当在缔约前进行充分了解和披露,并在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以便双方充分评估该商业风险,并达成共识。同时,境外的特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营地国家关于环保、卫生相关的要求,可能存在与国内标准不同的情况,特许经营的双方亦应当充分考虑该风险,就涉及餐饮的特许经营项目,双方更应当对国内与经营地所在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规范差异给予更充分的评估。
3
信息要透明,风险共担“莫画饼”!
特许人有义务在缔结合同前向被特许人披露全面、真实的相关经营信息,应当对特许经营资源跨境流动中的风险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缔约前应当充分披露、评估经营地所在国的特许经营法律政策。被特许人作为商事主体,亦应当以商业的理性充分了解、考察经营风险,并在缔约后承担相应的履约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日期:2025-10-14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