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级女生怀孕,指认两名长辈均被抵赖,10万条聊天记录筛出真凶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13 01:43 2

摘要:内蒙古鄂尔多斯,6年级女孩突然怀孕,指认长辈王某侵犯了她,可经过DNA鉴定,孩子并非王某的。经过再三询问,女孩说出了大伯的名字,最终大伯被判了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可女孩第一次指认的王某,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竟然被无罪释放了。

内蒙古鄂尔多斯,6年级女孩突然怀孕,指认长辈王某侵犯了她,可经过DNA鉴定,孩子并非王某的。经过再三询问,女孩说出了大伯的名字,最终大伯被判了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可女孩第一次指认的王某,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竟然被无罪释放了。

小华的父亲早年间意外离世了,从此留下她和妈妈孤儿寡母两人相依为命。

一个女人带着个几岁的孩子,生活有多艰难可想而知,幸亏亲朋好友经常帮助,母女俩才能艰难生存。

可是4年前,小华妈妈发现女儿的肚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大了起来,作为过来人,女儿身体上的诸多变化让她有了不好的猜想。

在妈妈的再三追问下,小华说出了被人侵犯的事,而侵犯她的人,就是那个经常帮助她们母女的长辈王某。

原来,此前家里东西坏了,小华妈妈找人来维修,维修师傅正是王某。双方认识后,王某经常过来照顾她们孤儿寡母,家里有点大事小情的,王某都愿意伸出援手。

小华妈妈怎么也想不到,平时对她们嘘寒问暖的王某竟然是只披着羊皮的狼,而这只狼还是自己引进门的。

小花妈妈又气又悔地抹着眼泪,誓要为女儿讨个公道,于是她带着小华找到王某和他对质。

可是王某竟然拒不承认,还说有什么样的妈就有什么样的娃,小华妈妈不检点,她的女儿才会有样学样,小小年纪就和人鬼混。

小华妈妈气得浑身发抖,指着王某说不出话来,母女两个抱头痛哭,最后决定报警。

此事引起了重视,王某被传唤到案后,仍旧拒不承认侵犯过小华,而经过DNA比对,小华肚子里的孩子,竟然真的不是王某的!

小华妈妈傻眼了,这是什么情况?难道是女儿撒谎骗了自己?还是说侵犯她的不止一个人?

在检察官的不断安抚疏导下,小华经过诸多心理斗争,终于说出了另外一个人,她的亲大伯李某。

自从小华爸爸离世后,大伯李某对侄女和弟媳照顾有加,谁也想不到,这个和小华有血缘关系的人,竟然将主意打到了亲侄女的头上。

小华虽然年纪不大,但是早早懂事的她知道这种事情意味着什么,大伯曾经的好、血缘恩情等因素交加在一起,让她羞于启齿。

大伯李某和王某一样矢口否认,可DNA比对结果显示,小华肚里的孩子就是他的!

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可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且王某拒不承认侵犯过小华,王某被无罪释放了。

对此,小华坚持称王某欺负过她,并说出了很多细节。

于是,小华居住地的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二审。

在等待开庭期间,检察院成立了办案组,大家加班加点搜集、梳理证据,准备在二审时给予王某致命一击。

很快,二审开庭了。

庭审时,王某称:

1、他和小华从来没有单独见过面,也很少和她单独联系,根本没有作案时机。

可检方立即仍出了一份证据,为王某面对面扫二维码给小花付钱的记录。

并且,检方还拿出了王某和小华的十几万条聊天记录,根据聊天记录,可看出王某经常给小打电话。

2、面对证据,王某狡辩说,他是因为和小华妈妈发生了关系,才会付给小华钱。

检方立即又拿出了一份聊天记录,根据证据显示,王某经常和小华单独联系,和小华联系的频率比和小华妈妈联系的频率高的多。

并且,经过调查,王某给小华转账时,全部刻意避开了小华妈妈,王某的说法和调查结果及证据显然相悖。

3、两次谎言均被推翻,王某慌了,再次狡辩称,他从来没有和小华亲密接触过。

可是,小华在指认物品时,能够准确无误认出王某和她发生关系时所穿的贴身衣物,小华还说,王某身上有股特殊的臭味。

如果没有亲密接触,小华如何能够辨认出王某的贴身衣物,又怎么知道他身上的味道?

小华的指认能否成功?王某是否会受到处罚?

1、强 奸罪的认定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强 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一般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某些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女性也可能成为强 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强 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 性 自由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 行为的权利。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论其是否同意发生 性 关系,只要与之发生关系即构成强 奸罪。

本案中,小华作为六年级学生,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 性 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 淫的目的,即犯罪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 性 关系的行为。

对于奸 淫 幼女的情况,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实施了奸 淫行为即构成犯罪。

2、根据现有证据,王某能否被定罪?

王某称他和小华从来没有单独见过面,也很少和她单独联系,根本没有作案时机。

但检方出示了王某面对面扫二维码给小华付钱的记录,以及王某和小华的十几万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经常给小华打电话。

这些证据表明王某与小华之间存在频繁的接触,反驳了王某关于没有作案时机的说法。

王某狡辩说,他是因为和小华妈妈发生了关系,才会付给小华钱。

但检方拿出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经常和小华单独联系,且与小华联系的频率比和小华妈妈联系的频率高得多。

同时,经过调查,王某给小华转账时全部刻意避开了小华妈妈,这充分说明王某的这一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

王某再次狡辩称他从来没有和小华亲密接触过。

但小华能够准确无误认出王某和她发生关系时所穿的贴身衣物,还说出王某身上有股特殊的臭味,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王某与小华之间存在亲密接触的事实。

那么,在没有证人和实际证据时,仅凭聊天证据能否给王某定罪?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检方搜集的王某与小华的十几万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王某面对面扫二维码给小华付钱的记录也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这些电子数据在证明王某与小华之间的接触情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小华对王某贴身衣物的辨认以及对其身上味道的描述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这些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

虽然没有直接性证据,证明王某对小华实施了侵害,但综合检方提供的王某与小华面对面扫二维码付钱记录、十几万条聊天记录,以及小华能准确辨认王某发生关系时所穿贴身衣物和其身上特殊味道等证据,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表明王某与小华之间存在不寻常的密切接触。

因此,在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同样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3、判决结果。

王某的无罪辩证谎言被一一戳穿,检方指出,小华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案件的陈述稳定、合理,且符合逻辑。并未,在案发第一时间,她立即指认王某,非常有客观性。

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采纳检方的抗诉意见,认定王某犯强 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来源:梅姐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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