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10月10日发布公告,根据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大象新闻河南交通广播记者佑龙 雷静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10月10日发布公告,根据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以下716辆机动车予以公告,牌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附:未交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情况统计表
来源:大山的莓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