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进入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新规明确责任、规范核算、强化监管;
实现专项债券“借、用、还”全过程统一管理,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动专项债资金依法合规、高效使用。
01
“17号文”出台背景
专项债新规17号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基于我国专项债券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向。
旨在解决长期存在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具体分析:
——专项债券规模扩张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2015年重启发行后,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工具。
截至2025年7月底,专项债务余额已达约35.5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67%,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早期政策规范
2015年,财政部曾发布《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主要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
但未涉及项目单位的具体会计处理,导致实践中项目单位对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政策完善需求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等要求。
此前,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部分项目单位的财务指标不能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针对专项债券资金核算及形成资产的信息填报两个问题,在现有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印发《规定》。
02
新规要点分析
一、核心原则:偿还责任取决于“白纸黑字”的约定
新规最核心的变化,是明确了专项债券资金是否确认为负债的判断标准。
项目单位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判断是否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
如果项目实施方案等约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偿还义务,项目单位应当确认负债;
如果项目实施方案等约定不由项目单位承担偿还义务,则不确认负债,而是作为财政拨款收入或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原则,确保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得到真实反映,同时也配合债务管理要求压实项目单位的偿还责任。
这意味着,城投公司使用专项债资金时,并非自动“豁免”债务。若方案明确还款责任在城投自身,相关资金仍应计入其资产负债表,成为公司须偿还的债务。
反之,如果约定由政府财政承担还款责任,则城投公司可不确认为负债,相应资金可作为企业收入或权益性资金处理。
二、会计处理:两类项目单位分别规范
新规对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和企业类项目单位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规范。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需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时,应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
企业类项目单位(包括城投公司)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等科目。
三、 强化穿透式监管:全流程动态监测
新规要求项目单位清晰核算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资产形成及项目收益;
并需填报“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还款情况表”,纳入财政部穿透式监测系统,实现全流程监管。
强制填报报表:项目单位必须定期填报《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全面信息覆盖:报表需反映从项目开始至今的累计数据。
包括:
收到专项债资金的金额
偿还本息的金额
专项债资金支出情况
使用专项债资金形成的资产情况
纳入监测系统:所有信息需报送至“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 ,中央可实现对单个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
四、新旧衔接有过渡期,2026 年 1 月必须调账
现有项目,需在2026年年初完成账务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之前没记 "长期应付款" 的,要补记本金和应付利息;企业类单位若前期会计处理不符合新规,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进行差错更正。
03
新规的影响
一、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要求地方政府在项目谋划阶段提前做好项目规划计划,统筹考虑项目收益与债务风险,做好现金流评估和还款责任划分;
注重项目思维从“重申报、轻管理”到“精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转变,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提早规避防范专项债偿付风险,遏制隐性债务。
●倒逼地方政府提前开展对项目单位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选择项目单位,项目决策更加科学、严谨,杜绝“甩锅”思维。
●优化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作用,促进宏观调控目标实现。
●防范债务风险,地方政府需根据项目单位的偿还能力和责任,合理安排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和使用方向,避免过度负债,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二、对城投公司的影响
●明确偿债责任,若项目实施方案约定城投公司承担专项债券本息偿还义务,需将专项债券资金确认为负债;
若不承担偿还义务,则可作为企业收入或权益性资金处理。这避免了此前责任不清导致的财务风险,压实了城投公司的偿债责任。
●规范财务核算,要求城投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专项债券资金的取得、使用、还本付息及项目资产形成进行规范核算;
需设置“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科目,清晰反映资金流向和资产构成,提升财务透明度。
●强化资产管理和运营,专项债券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需单独核算,城投公司需通过合规运营项目资产获取收入,提升资产运营效率,为转型提供方向。
三、对城投公司的影响
●增强市场信心,规范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使专项债券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偿债情况更加透明,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专项债券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明确专项债券项目的资产和收益归属,引导资金流向效益更高的项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统一的会计处理规定减少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范了专项债券市场的运作秩序,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总结
专项债新规不是“紧箍咒”,而是“导航仪”。它撕开了隐性债务的遮羞布,却也为合规者开辟了更广阔的赛道。
地方政府需转变“重规模”思维,聚焦项目质量与效益;城投公司唯有主动适应新规,修炼内功,提升核心竞争力,方能在债务约束与发展机遇并存的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市场主体应把握政策导向,挖掘战略领域投资机会。新规的实施将推动专项债成为撬动有效投资、促进经济转型的核心工具,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来源:共同富裕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