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1051号),水利部于近期开展了2025年第二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发现部分单位相关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量不符合水
办建设函〔2025〕604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1051号),水利部于近期开展了2025年第二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发现部分单位相关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量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予以公布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将有关单位相关资质状态设置为异常(名单见附件),并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spjc/hallg/results_jldw.jsp?mindex=2&state=1)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s://scjg.mwr.gov.cn/)予以公示。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消息和手机短信通知相关单位。
二、资质状态异常期间,水利部停止受理有关单位相关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包括晋升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通过延续申请变更资质等级的除外)。
三、相关单位应按照办建设函〔2024〕1051号文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资质恢复正常状态;逾期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水利部将视注册人员数量变更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审慎选择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资质状态最新情况以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公示信息为准。
联系电话:010-63208000(技术),010-63202145/2526(业务)
水利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2日
来源:律法百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