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重庆到大阪,从讲台到学术前沿,他始终以法律为信仰,以中日交流为桥梁。他就是全理其教授——法律系研究生83级校友,也是我国早期赴日法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在跨越语言与法学的双重疆界之间,全理其教授以深厚的学识和坚定的初心,书写了一段独特的学术人生。
西南政法大学日本校友会访谈录
“从西政课堂到国际讲坛:跨越学科与国界的法学人生”
1983级研究生校友全理其
引/言
INTRODUCTION
从重庆到大阪,从讲台到学术前沿,他始终以法律为信仰,以中日交流为桥梁。他就是全理其教授——法律系研究生83级校友,也是我国早期赴日法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在跨越语言与法学的双重疆界之间,全理其教授以深厚的学识和坚定的初心,书写了一段独特的学术人生。
在本期特别策划中,西南政法大学日本校友会有幸专访全理其教授,听他讲述求学西政的珍贵记忆,分享在日本求学与从教的所思所悟,更深入探讨中日刑法的异同与融合。他用温和而坚定的话语,为我们呈现了一个学者如何在时代变迁中坚守学术信仰,也为当下在日发展的西政校友,提供了思考与鼓励。
敬请阅读本期精彩内容,让我们一同走进全理其教授的法学人生。
个人简介
全理其,1983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刑法专业。1988年5月赴日,在大阪市立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4月,任大阪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主攻方向为日中刑事法的比较研究。
PART1
求学经历
- 从英语到法学的跨学科之路 -
1. 您在本科阶段学习的是英语专业,研究生阶段却转向了法学领域,请问促使您跨学科发展的契机是什么?
促使我跨学科的契机,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社会对外语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英语成为一门非常“吃香”的专业。因此我1978年顺势考入四川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学习,1982年毕业后进入研究机构,从事翻译相关工作。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逐渐意识到,仅掌握一门语言,并不能构成独立的专业能力。语言于我而言更像是一种辅助性工具,如果缺乏可以深入钻研的知识内容,就很难建立起真正的学术方向或职业发展路径。我自觉在文学创作等方面不具备特别的天赋,因而更希望找到一个能够令我长期投入的领域。正是在那个时期,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日益增强,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开始迅速发展,成为新一轮的热门专业。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是全国法学专业唯一的重点大学,也是国内法学教育的最重要据点,也开始面向全国招收研究生,机会非常难得,于是我便报考了西政,从此投身于法学研究。
2. 您在西政的学习经历对您后续的学术发展起到了哪些作用?
在西政的学习经历对我有非常关键的意义。我们那时候研究生是三年制,大家普遍觉得时间紧张,恨不得能多学几年。西政的培养使我不仅系统地掌握了法学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起了我的研究意识与方法,成为我日后学术发展的起点和根基。在当时,能够攻读研究生非常难得,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更是凤毛麟角。读完研究生后,很多人就直接留校任教,基本等于今天的博士毕业直接进入高校。我也是在那样的背景下,被“半推半就”地留下来做老师。说是“强迫”,其实更多是一种时代的使命感——高校的法学教师极度短缺,有条件的人几乎都被鼓励或者说“被要求”留下来从教。
3. 您在西政学习时,母校浓厚的人文氛围给您留下过哪些深刻的印象?
西政的人文氛围一直非常独特,这种传统在我求学的年代就已经根深蒂固。那时学生人数不多,校园地处相对独立的环境,师生之间、同学之间关系都非常单纯和亲近。学校几乎就像我们的家,老师不仅是授业解惑的师者,更像家人一样亲切。我们常常到老师家里吃饭、聊天、请教问题,那种关系非常自然、温暖。当时我的硕士指导教授是刑法教研室的主任邓又天老师,他就经常叫我去他家里吃饭。而且,当时我们同学之间的情谊也非常深厚,我们宿舍一个寝室三四个人,几乎每天都在一起学习、活动、看电影,甚至节假日很多人都不回家,宁愿留在学校。哪怕现在有的同学已经成为省部级领导,大家私下见面时,还是以“老同学”相称,那种同窗情、寝室情,从来没变过。这种朴素真挚的校园氛围,不仅温暖了我们的学生时代,也塑造了我们对法律、对社会、对人的深层理解,正是母校非常宝贵的一种传统。
PART2
留日故事
- 艰难坚持中的学术启蒙 -
4. 您当初为何选择赴日留学?在这途中面临过哪些困难?
其实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环境下,留学的选择并不像现在这样多,基本上可以说是没得选择。尤其是身处西南地区,消息闭塞,不比北京、上海那样的大城市。尽管我当初是学英语的,最大的梦想就是去英美国家留学,但实际情况却容不得我作选择。我到日本也是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这个机会是“自费公派”,在当时非常难得,既然无法选择去英美国家,那么能够去日本进修也是好的。
至于困难主要是在经济方面。我在西政做讲师时,一个月工资为五十多元,而五十元在日本差不多只能吃一碗拉面。初到日本时,我身上怀揣着司法部借给我的一万日元,虽然看似不少,相当于我在国内一年的工资,但到日本后才发现,这些钱几乎只够买一个月的月票。如果买了月票就不剩什么钱了,只好先硬着头皮按天买,再想方设法地节省开支。虽说当时条件艰苦,困难重重,但一路走来都慢慢克服了,算不得什么大问题。
5. 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在哪些方面拓展了您的研究视野与方法?
到日本留学后,我第一次真正接触到系统而严谨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因为在我读研究生的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教材匮乏,体系化的法学参考书籍基本没有。我那时读书,由于当时西政的法律书籍非常有限,图书馆里的资料基本都被我翻过一遍。我们研究生用的教材,很多都是直接译自英美国家的著作,我本人也参与了很多研究生教材的翻译工作。
到日本以后,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当我在日本准备博士入学考试时,导师翻阅我的硕士论文,很惊讶地问:“怎么一篇注释都没有?你是自己想出来的吗?”我回答说:“没有,我参考了很多书,包括您的著作。”导师听后反问:“那为什么一条注释也没有?”这时我才意识到,原来学术写作是需要严格注释和规范的。而当时在国内时,我们完全不懂这些规范,只觉得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参考什么书就参考什么书。其实,这并不是不重视,而是当时国内法学教育确实还未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学术规范体系,我们缺乏这种训练和规范意识。
后来我在日本系统地学习了刑法理论,对照之下,我发觉虽然此前在国内的学习也有一定的基础,但与真正的现代法学体系相比,还是存在不小的距离。当然,中国当时主要借鉴的是苏联的刑法体系,和日本以大陆法为基础的刑法体系有所不同。能在两种不同的刑法体系中接受训练,对我后来的研究形成了互补,让我更具比较的视野,也更理解不同法律传统背后的制度逻辑。
PART3
学术洞见
- “讲理”与“平衡”的思考 -
6. 在长期研究中,您最满意的理论或实践成果有哪些?
如果说“最满意”,其实谈不上,因为做学问是一条不断学习和修正的路,很难说哪个成果就是“最满意的”。但如果说有什么体会或者心得,那我倒是有两点最大的感触。
第一点,法学研究要务实。我最初在国内学习法律时,其实已经能够认识到这一点,但来日本后这种认识得到了更系统、更深刻的提升。法律是一门实在的科学,它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未来问题而存在的。尤其是刑法,它必须“接地气”,必须能够回应社会的实际需求。
务实不是空洞的,而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要“讲理”,要能够逻辑自洽。很多学者,包括我自己曾经写文章,从头到尾都是“我认为如何如何”,现在来看那样的写作方式是不行的,缺乏依据和实证,既不够严谨,也无法令人信服。一个观点不能凭空产生,你要了解现实中有哪些情况,前人有哪些研究,司法实践是怎样的,学界是怎么论证的,然后在这些基础上你才能“认为”。这才是有理有据地“讲理”。
第二点,关于“法益的兼顾与平衡”问题。法的价值不仅仅是定规则、划界限,更重要的是在不同的利益冲突中寻求平衡。不管是法律规定本身,还是执法、司法等环节,都必须考虑到多方主体的权利。不能说你是执法一方,就可以只站在执法者的立场上看问题。法律必须兼顾被执法者的权利,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法益。社会中的利益是多层次的,有人身权利,有财产权利,还有尊严、自由等等不同维度的法益,法律要在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位置。
举一个现实中的例子,比如说法律当然可以规定要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这是正当目标。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个目标之下,执法人员就可以为所欲为。你不能说为了治理“黄色内容”,就可以随意闯入别人家中进行搜查。哪怕法律禁止传播淫秽内容,但同样的法律也规定,不得非法入侵公民住宅。这时候就存在一个利益冲突:一个是维护公共秩序的目标,一个是保护私人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那就得问,哪一种法益更重要?哪一个法益更值得优先保护?
这里面涉及到的是“法益权衡”的问题,也是法治精神最核心的地方。法律是多层次法益的平衡,社会秩序、人身权利都需要保护,不能因为强调某一方面的正当性,就无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把法律仅仅看作一种“可以为我所用”的工具,而把握不清法律的界限和尺度,就容易陷入“只讲权力,不讲规矩”的混乱。
所以我在教学和讲座中,经常会强调这些“道理”,也许谈不上是什么“最满意”的成果,但却是我在长期研究和实践中不断体悟、不断沉淀得到的宝贵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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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中美日法律交流
- 制度互鉴与理念对话 -
7. 您认为中日刑法体系之间最大的差异是什么?
我认为一是理论与制度构建的“精细化”程度,二是“价值取向”上的侧重点不同。
首先,就体系结构与学理构建而言,日本刑法经过百余年的持续发展,在传统法文化基础上较好地融合了现代法治理念,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日本刑法的理论体系非常成熟,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精准”“精细”。这种精致化处理,使其能够较好地兼顾各类法益之间的平衡,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体现出高度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相比之下,中国刑法在体系和理论层面相对而言仍显粗放一些。
其次,在价值取向上,两国刑法也存在明显区别。日本刑法更加注重刑法的法律规范性和程序正义,哪怕是再正义的目的,也必须通过法定的手段实现。这种强调“规则至上”的理念,使得日本刑法对国家权力运行设置了较强的边界,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体权益。而中国刑法长期以来更强调“正义的实现”,重视刑法的实质功能——通过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种思路本身并无问题,但如果对正义的实现过于强调,可能会在实践中出现忽视程序保障、轻视个体权益的倾向,从而走向某种“以刑求治”的方向。
总而言之,日本刑法更追求形式理性的“精准与平衡”,中国刑法则更倾向于实质正义的“力度与效果”。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了理论发展和实务运作中的风格差异。当然,这种差异本质上并不意味着孰优孰劣,反而正是因为这种差异,才使得中日两国在刑法理念、制度实践、案例教学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互补性与借鉴价值。
8. 您认为中日刑法体系中,有哪些理念或实践值得相互借鉴?
我觉得首先中日在法文化根源上,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法律思维的底层逻辑,中日刑法体系都可以说是“同文同种”。从历史上看,日本刑法体系的最初发展,与中国古代的“律令制”一脉相承。这种律令制度自隋唐以来,构建了东亚地区早期的法律结构,也深刻影响了日本古代的法制建设。随着历史的发展,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引入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尤其是受法国法和德国法的影响较为深远,逐步构建起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体系。这些制度性的发展,使得日本刑法在现代化道路上走得更早一些,某些方面也更为细致成熟。
而中国在近现代法制建设中,也在不断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尤其是在清末民初、民国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通过日本间接学习借鉴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的内容。因为中日之间在语言、文字、思维方式上的高度相通,使得这种引介过程相对顺利,这些内容也更容易被中国的法学教育,立法和司法接受和借鉴。
所以我觉得,中日刑法体系之间不仅有历史上的同源性,也有现实层面的互通性。二者在共享东亚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分别吸收了西方不同法系的精华,在制度、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发展路径。也正因为这种“同源而异化”的关系,使得彼此之间的交流更有意义、更具启发性。
9. 您如何看待中日两国法学教育方法的差异?
中日法学教育最大的差异可能在于对学术目的和学术训练的侧重点不同。在中国,无论是硕士还是博士,尤其是在博士阶段,往往带有功利性取向,很多时候更强调完成学业、获得学位,否则就什么都没有了。这种倾向当然也有现实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制度使然,因为学生一旦不能顺利毕业,很多现实资源与机会也就随之失去。而在日本,教育更强调的是学生的研究兴趣,以及最终是否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读博士并不仅仅是为了拿个学位,更重要的是通过博士阶段的训练,成为一个真正具备独立思考能力、有自己的学术观点、能够建立自己理论体系的学者。像我们有时候在国内看到的一些所谓的“博士”,或者仅仅只为头衔的名义上的,没有学术含义的博士,这在日本是很难想象的。日本更强调博士是做学问的人,是通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研究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学者,而不仅仅是完成了一篇论文、通过答辩就算了事。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两国的法学教育在理念和导向上确实存在一些差别。
10. 您如何评价目前中日之间在刑法领域的交流状态?
中日之间在刑法领域的交流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活跃的,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来,这种交流有了显著的发展。虽然近十多年来,交流的频率和热度似乎有所下降,但整体来看,中日之间的学术交流特别是在刑法领域,我认为是比其他学科要更为频繁和深入的。由于中日两国同文同种,文化背景和法文化基础相近,这为学术沟通提供了便利。尽管两国的法律体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如果没有同时理解两国法律的人来牵线,交流确实会存在困难,但好在真正懂得两国法律体系并能进行深入沟通的学者也不少,所以中日刑法界之间的人才储备和互动一直是较为充分的。相比于与欧美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中日之间的刑法学术交流在效率和深度上都具有一定优势。未来的交流前景依然值得期待。当然,法律交流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环境和大环境的影响,但只要这种干扰不太大,学术之间的互动仍有良好的基础和空间。
11. 您在担任夏威夷大学访问教授期间,有哪些有意义的学术项目或交流经验?
我在夏威夷大学担任访问教授的一年间,主要是针对美国刑法做一些研究,特别是在判例制度与刑事政策方面的比较研究。美国的判例制度非常发达,美国法典下面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判例,而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传统上日本的判例是附属于法律的,但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很大,包括宪法在内的整个法体系都受到影响,刑法、刑诉更是如此。判例制度在战后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不能说日本形成了完全的判例法制度,但判例的影响力已经很大了。很多时候判例几乎等同于法律,如果要推翻原来的判决,必须讲理,要有充分的理由,还要经过一审、二审、三审的认可,才可能成立。
美国的刑事政策在犯罪预防和犯罪矫正方面做得比较好。印象比较深的是监狱制度,美国很早就有民间监狱,当时日本还没有这样的制度。后来日本因为2000年以后刑罚整体加重,刑期加长,导致受刑犯人增多,监狱不够用,因此也开始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了一些民间监狱。其次是“破窗理论”的应用,它强调从小问题入手,及时进行干预,防止轻微违法行为发展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思路对日本的一些治安管理,轻罪防止法制也产生了影响。
12. 您如何看待当前中日刑法在理论研究与制度改革方面的发展趋势?
刑法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法律部门,它往往要对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社会问题作出回应和规范。近年来像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通信技术高速发展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包括国际诈骗等,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制都对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在应对这些现代科技带来的新型犯罪方面的研究,实际上是应当且已经走在前面的,而且今后也很可能继续保持领先。
相比之下,日本虽然也在早期就开始研究,比如说自动驾驶技术及其法律规制,但从整体节奏来看,可能还没有像中国这样快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在这方面没有贡献。相反,日本在刑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积累非常深厚,研究也极为扎实,不管是针对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还是通信技术引发的各种新型犯罪,回归到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日本的理论支撑依然非常有价值。
在这些新兴领域,中日双方完全可以进行深度的合作研究,优势互补、互相学习。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目前法学研究者数量最多的国家,拥有巨大的学术资源和实践需求,那么中国在制度改革和理论推进方面,也必然会承担起更多的引领责任。而日本则可以通过其理论积淀和逻辑严谨的体系建构,对中国刑法改革提供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如此一来,两国在刑法领域的共同研究与交流将大有可为。
PART5
科技+法治
- AI时代下的法学教育 -
13. 您认为科技对刑法提出了哪些具体的新挑战,我们应该以何种态度去应对?
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通信手段等方面的飞跃,确实给传统刑法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在网络犯罪方面,全球范围内就出现了许多新型跨国犯罪行为,包括国际诈骗、电信诈骗等,中国已经切实感受到其威胁,日本也同样存在,只是相对程度较轻。这类犯罪引发的跨国搜查、嫌疑人引渡、国际间刑事执法与司法协作,以及审判与刑罚执行等,都是目前亟需探讨的新问题,构成了刑法面临的新挑战。
再比如知识产权保护就涉及到新的形式,例如 AI 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在面对新的知识内容时,难以判断作者究竟是人还是机器,是否具有著作权。如果发生侵权,又应当如何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当然,民事保护是优先的,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在民事手段无法有效制止时,也必须及时跟进。因此,刑法在此扮演的是一种补充性的,但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应对这些挑战,必须依靠国际合作。相关国家的学者与司法机关需要共同努力,合作处理问题。其基础则是研究先行,如果没有扎实的研究,就无法提出系统性的框架。同时这些挑战又何尝不是新的机遇,谁能率先提出理论,建立规则,谁就有可能在新一轮制度变革中走在前列。
14. 当前AI技术飞速发展,您如何看待AI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
关于 AI 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其实我们在前年教授会上就已经展开了不少讨论。AI 技术涉及到论文写作、资料收集等方面,因此我们当时也在考虑一些应对措施,包括如何进行识别与引导。具体而言,在法学教育领域,目前的共识是:AI 技术本身并不是坏事。起初大家确实感到有些担忧,觉得这项技术可能会带来不小的冲击,但经过这两三年的观察和使用后,大家逐渐认识到,AI 实际上可以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很好助手。它可以协助资料整理、提供线索、提醒一些关键问题,对研究起到辅助作用。关键在于,AI 可以“辅助”你做研究,但不能“替代”你。对于学生来说,研究成果必须是自己思考的结果,建立在自身理论基础之上的原创内容。AI 所提供的,仅仅是工具和辅助信息,真正的分析与建构必须由人来完成。所以我们普遍认为,这项技术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如果只是依赖 AI,让它完全代替自己思考和写作,那就违背了学术训练的初衷,也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
15. 您认为AI技术的普及是否会对法律就业市场造成压力?您认为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哪些新的技能和能力才能在AI时代保持竞争力?
AI 技术越发达,对法律就业市场肯定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压力。以前一些需要花上十天半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现在借助 AI可能一两天就能搞定。单位时间内能完成更多任务,对人力的需求自然也会相应减少,处理问题的效率提高了,人手的“冗余”感就会显现出来。
不过归根结底,AI 技术仍然只是一个工具,它的作用在于加快处理信息的速度,提升工作效率。那些掌握 AI 技术、能熟练运用它的人,反而会因为这个工具的帮助,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效率更高。而与此同时,现实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处理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具备AI应用能力的法律人才,市场反而是开放的,机会仍然很多。
但如果不懂AI技术,或者完全不会使用,那肯定会受到影响,被这个时代所淘汰。所以,法律人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主动掌握 AI 技术,并学会合理有效地运用它,这样才能真正适应未来的法律职业环境。同时也要始终记住:AI 不能替代我们人类的思考,人始终是“主人”,而不是依赖于 AI 的“附属”。
PART6
心系西政
- 重逢、传承与鼓励 -
16. 您对西政日本校友会的成立有何祝愿或期待?对于在日发展的西政校友,您有什么鼓励或建议?
对于西政日本校友会,我有几点想法和期待:
第一点,我认为校友会最重要的一项功能,是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在这里,特别感谢余杨校友,有些老校友几十年未见,也毫无音讯,正是借助校友会,我们得以重新联系、师生重逢。而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不仅能与老朋友相见,还能认识一些新的校友、年轻的朋友,这种新老融合、代际交流,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二点,校友会也是一个很宝贵的资源共享平台。我们校友会的成员都拥有共同的专业背景和志向,虽然大家毕业后分布在不同的领域,积累了各自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而这种互补性正是校友会的优势,大家可以相互学习、互通有无、相互支持。
第三点,期待校友会今后能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许通过这个组织,很多有潜力的新人才能找到发展的机会和方向,在优秀校友的引领和激励下不断成长壮大,这对我们校友会本身来说,也是一种新的生命力的延续。
来源:法学黄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