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权利人)独家享有音乐作品《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3年,A公司发现B科技公司(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音乐客户端上提供该歌曲的付费下载服务,累计下载量达5万次,单次定价2元。A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按下载量×单价计算)及合
案件介绍
A公司(权利人)独家享有音乐作品《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3年,A公司发现B科技公司(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音乐客户端上提供该歌曲的付费下载服务,累计下载量达5万次,单次定价2元。A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按下载量×单价计算)及合理开支1.5万元。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合计4.35万元。
裁判理由:
侵权事实认定:B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侵害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赔偿计算依据:
作品价值:《XX》为原创音乐,创作成本较高;
侵权情节:B公司主观故意明显,持续时间6个月;
合理开支:A公司公证费、律师费确属必要,但诉求金额部分超出合理范围。
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均未采纳:A公司未举证其因侵权导致的销量减少或许可费损失;B公司拒不提供财务报表,其宣称的“运营成本占比70%”无证据支持。
法定赔偿的适用:因损失和获利无法查明,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在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件中,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需解决两大核心问题:
1. 侵权获利的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若权利人初步证明侵权人获利(如销售数据、下载量),侵权人需提供账簿等反证;拒不提供的,法院可采信权利人主张(《著作权法》第54条)。
利润的精细化区分:
graph LR A(侵权总利润) --> B(营业利润) B --> C(扣除管理/财务费用) A --> D(销售利润) D --> E(仅扣除直接成本) A --> F(净利润) F --> G(扣除所有税费) ">一般情形:以营业利润计算(扣除必要成本);
情节严重:以销售利润计算(如B公司完全以侵权为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损害赔偿指导意见》1.7条)。
2. 知识产权贡献率的析出
侵权获利≠全部利润,需剔除其他因素(如渠道、经营策略)的贡献。实务中可通过以下方式析出:
参考同类作品许可费:如同类音乐单次下载许可费为0.5元,则本案可参考该标准×下载量;
行业利润率对比:若正版音乐平台平均利润率为30%,则侵权方利润率高于此部分可归因于“免许可费”的非法增益。
法律法规依据:
《著作权法》第54条: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或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实际损失可按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计算。
风险防范建议:
权利人:
及时保全侵权证据(如公证下载量、网页快照);
准备同类作品许可合同,作为赔偿计算参照。
企业用户:
上线内容前审核著作权来源,避免“无意识侵权”;
建立财务隔离制度,区分侵权产品与合法业务成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深耕著作权领域超10年,擅长通过精细化赔偿计算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赔偿计算需结合证据强度、行业特殊性等因素,请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来源:神秘案件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