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女人可以有两个丈夫,她生的孩子不归她,这是古代中国存在上千年的"典妻"制度。
文:水木史记
编辑:水木史记
——《前言》——
一个女人可以有两个丈夫,她生的孩子不归她,这是古代中国存在上千年的"典妻"制度。
穷人租别人的老婆来生孩子,富人花钱买临时妻子传宗接代。
法律默许,社会认可,直到1950年,这个制度才彻底消失。
——《壹》——
公元前三世纪,韩非子在竹简上写下八个字:"天玑岁荒,嫁妻卖子。"这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典妻"的第一次记录,不是比喻,是真实发生的事。
灾荒年,男人把妻子"嫁"出去, 换回几斗粮食。
妻子到别人家生孩子,干农活,三年后,或许能回来,或许回不来了,到了汉朝,这件事已经管不住,《汉书》里写得明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
法律禁止没用,道德约束也没用,穷人要活命,富人要儿子。
两方一拍即合,公元五世纪,制度开始成型,出现两个新词:"质妻"和"雇妻",质妻是抵押,男人借钱,拿妻子做抵押,到期还钱,妻子回来。
还不上,妻子就是债主的人了,雇妻更直接。
男人收钱,妻子去别人家, 约定时间到了,女人回来,钱不退,这是买断式的,契约一签,三年五年,女人就不是原来那个家的人。
她要给新主人生孩子,做家务,当牛做马。
唐朝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买卖妻子要判刑,但典妻不算,这是合法的,欠债不还?债主可以把你老婆孩子拉到家里干活,还不上钱?那就充公为奴。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发达了,典妻的生意也跟着红火。
市场上出现了专门的"牙婆",帮人介绍典妻生意,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康熙六十一年,江浙一带,十户人家,三户租过妻子,这不是夸张。
清朝典妻之风达到顶点,有三个原因。
第一,战乱,清兵入关,抢走大量女性,民间男多女少,光棍成堆,娶不起老婆的男人,只能租,第二,太平天国,1850年到1864年,十四年战争。
农村经济崩溃,男人没钱娶妻,女人没饭吃,典妻成了活命的办法。
第三,法律宽松,《大清律例》里写着:典妻要罚,但下一句更关键:"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只要你够穷,典妻就不犯法。
——《贰》——
宣统年间,一张典妻契约保存至今,契约上写得清清楚楚,典妻,典价,期限,条件:生子归李家,三年后归还王家。
契约末尾,还有媒人签字画押,一百五十两银子是什么概念?当时一个农民一年的收入,大概十两银子,一百五十两,相当于十几年的收入。
对穷人来说,这是救命钱,对富人来说,这是买个儿子。
你以为典妻是私下交易?不是,这是一套完整的仪式,第一步:媒证,要找媒人牵线,媒人会考察双方条件,男方有没有钱,女方能不能生。
第二步:订约,双方谈好价格,写契约。
契约要写清楚典价、期限、子女归属,还要注明,如果女人逃跑,谁负责,第三步:下聘,和正常结婚一样,要给聘礼,不是全款,是定金。
等女人过门,再付尾款,第四步:迎娶。
受典人要去女人家,用花轿把人接回来,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和娶正妻一模一样,区别只有一个: 这个婚姻有期限。
王妻氏进了李秀才家,她不是妻子,是工具。
白天干农活,做家务,晚上伺候秀才,目的只有一个:生儿子,李秀才家有正妻,没生过孩子,正妻管着王妻氏,像管奴婢一样。
吃饭不能上桌,睡觉不能进卧房。
孩子生下来,立刻抱走,归正妻,在封建宗法制度下,正妻才是母亲, 生孩子的女人,只是借来的肚皮,三年期满,王妻氏要回去。
孩子留下,她生的孩子,从此和她没关系。
——《叁》——
法律和人性的拉锯唐朝法律写得明白,《唐律疏议》第一百八十九条: 买卖妻子,违法,但典妻,不算买卖,这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故意留的后门?
唐朝人认为,典妻是"租赁",不是"买卖"。
租东西不犯法,租人也不犯法,更绝的是,唐律里还有一条:欠债不还,妻子可以被债主拉去抵债,这等于从法律上承认了典妻的合理性。
到了明朝,法律开始收紧,《大明律》规定: 典雇妻妾,要离异。
但实际执行呢?几乎没有,因为明朝还有一条补充:如果是生活所迫,可以从轻发落,什么叫"生活所迫"?标准在地方官手里。
地方官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了清朝,更是彻底放开。
《大清律例》里那句话说得清楚:"贫民典妻者甚多,不在此限。"你穷,你就可以典妻,法律事实上已经放弃管制,为什么会这样?
三个原因,第一,经济,古代中国,贫富差距极大。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农民赤贫,灾荒一来,农民只有两条路:卖儿卖女,或者饿死,典妻是第三条路,至少妻子还能回来。
第二,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不是一句空话,没有儿子,在家族里抬不起头,祖宗的香火断了,死了也不能入祠堂,富人娶不到能生的女人,怎么办?典一个。
第三,女人没有人权,封建社会,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
"夫为妻纲",丈夫可以决定妻子的一切,包括把她典出去,女人没有选择权,也没有反抗的能力,《琢县志》里有一段记载。
当地民俗:"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
娘家不管,为什么?因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已经是夫家的人,夫家怎么处置,娘家管不着,有些女人被典了,娘家还和买主家以亲戚相称。
逢年过节互相走动,仿佛这是一桩正常的生意。
女人成了商品,明码标价,可以出租,可以买卖,身体不是自己的,孩子也不是自己的,连命运都不是自己的。
——《肆》——
笔下的血泪1924年,鲁迅写下《祝福》,祥林嫂的命运,震撼了无数人,她被婆家卖了两次,第一次,卖给贺老六,换了八十千钱,给小叔子娶媳妇。
第二次,守寡后被赶出来,又被抓回去,准备再卖。
她反抗,撞破了头,没用,最后还是被卖了,鲁迅没有明说"典妻",但祥林嫂的遭遇,和典妻一模一样,女人是男人的财产,可以随意处置。
《为奴隶的母亲》,1930年,柔石写下这篇小说。
这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次直接描写典妻制度,主人公叫春宝娘,她被丈夫典给一个秀才,典价多少,小说没说,但过程写得很清楚。
春宝娘临走前,抱着五岁的儿子春宝,哭了一夜。
第二天,花轿来了,锣鼓喧天,她坐上轿,去了秀才家,在秀才家,她生了儿子秋宝,秋宝一出生,就被正妻抱走,春宝娘想看孩子,正妻不让。
"秋宝是我的,我不好算是他的娘吗?"
春宝娘无话可说,她知道,自己只是一个工具,三年后,春宝娘要回去,秋宝留下,临走那天,秋宝哭着喊"娘",春宝娘转过身,走进漫漫长夜。
小说的最后一句:"她的心已经死了。"
1950年,新婚姻法颁布,典妻制度被明令禁止,存在上千年的制度,终于画上句号,但那些被典过的女人呢?她们的孩子呢?那些骨肉分离的悲剧呢?
她们的名字,没有留在历史里。
我们只能从县志里,从小说里,从零星的记载里,拼凑出她们的影子,她们是中国历史上最沉默的群体,也是最悲惨的群体。
典妻制度消失了,不要让悲剧重演,不要让女人再次成为生育工具。
来源:水木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