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企业一员工因不愿垫付大额差旅费而选择不出差,但仍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结果企业以其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企业此举是否合法?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企业一员工因不愿垫付大额差旅费而选择不出差,但仍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结果企业以其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将其开除。企业此举是否合法?
劳动者出差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对此并无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
旷工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出差,属于临时性的工作指派,并非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虽未前往出差地点,但始终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打卡出勤,表明其主观上并无拒绝工作、逃避劳动的意思,客观上仍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劳动义务,不应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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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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