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石景山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该院聚焦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发布5起典型案例,涵盖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石景山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该院聚焦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发布5起典型案例,涵盖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起案件中,被告某集团公司系大型企业,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民营中小微企业。买受人(甲方)某集团公司与出卖人(乙方)某科技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待甲方与总包单位办理完毕工程结算后,甲方收到总包单位款项20日内,再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97%,剩余3%于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因集团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货款36万元及违约金。
石景山法院认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此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本质上系通过设置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条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原告的条款,对于依约履行主要供货义务的原告而言明显有失公允,故合同结算条款中关于不合理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故法院判决在原告履行完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后7日内,集团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6万元。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是影响中小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尤其表现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服务等合同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严重违反有关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该院审管办副主任马玥认为,本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作为认定条款效力的依据,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记者:林靖
来源:子清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