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辽宁绥中县59岁的叶某状告当地医院,称其在几年前进行避孕环复查时,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她要求医院无偿取出该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子宫里有监听器!”
2025年9月,辽宁绥中县59岁的叶某状告当地医院,称其在几年前进行避孕环复查时,被医生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她要求医院无偿取出该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揭示了截然不同的真相——所谓的“监听器”,实为彩超检查发现的“左附件区小囊肿”,系囊性回声,并非异物。
案情回顾:从“腹部不适”到“手机播歌发现监听器”
叶某诉称,她于2016年在当地医院进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术后常感腹部不适。2025年1月7日,她在另一家医院进行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左附件区有一约2.7×2.4厘米的囊性回声,盆腔有少量积液。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叶某将这一检查结果解读为“子宫内被放置了监听器”,并声称“近两年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异常”。她认为,这是当年为她实施手术的医生高某所为,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诉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彩超检查未发现异物:叶某所述的“监听器”实为囊性回声,是常见的妇科检查结果,与“监听器”无关;
✅ 无证据证明与手术有关:即使子宫内存在异物,叶某也无法证明其与2016年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
✅ 二审维持原判:叶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维持原判。
“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无事实依据。”——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
法律解析:为何“监听器”指控不成立?
(1)医学事实与主观臆断的冲突
- 囊性回声是超声检查中的常见影像学表现,多由囊肿、积液等引起,与“监听器”等电子设备无关;
- 叶某将生理性改变误解为“被植入监听器”,缺乏医学依据。
(2)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叶某既未提供“监听器”存在的证据,也未证明其与医院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承担败诉后果。
(3)若指控成立,法律后果如何?
如果私装监听器行为属实,涉事医生可能面临:
- 侵犯隐私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若查实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网友热议:要去看精神科
结语:
法律只相信证据,不相信想象。叶某的案例虽然极端,却折射出部分民众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与维权意识的错位。我们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任何指控,都必须建立在事实与证据之上!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