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8月26日,原告内蒙古某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原告公司购买防水材料,货款需在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胡某指定的工地陆续供应了总价值125147.5元防水材料。然而,二被告在支付了4000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为民司法”的服务宗旨。
2021年8月26日,原告内蒙古某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原告公司购买防水材料,货款需在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胡某指定的工地陆续供应了总价值125147.5元防水材料。然而,二被告在支付了40000元货款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85147.5元的款项,原告多次沟通与催要,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剩余货款及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胡某承认欠款事实,只因承接工程项目回款不及时,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力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这才一直拖欠。但原告也表示自己也是小本经营,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希望尽快收到货款。
面对双方僵持的局面,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展开调解。一方面,法官向二被告阐明了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提醒若进入判决程序,不仅要承担本金,还需要支付高额的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个人信用也可能受损。另一方面,针对现在的实际情况向原告进行分析利弊,说明适当地放宽还款期限,以分期付款方式尽快锁定债权,才是高效的回款途径。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方分三期偿还剩余货款85147.5元,第一笔1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第二笔15000元于2026年3月1日前给付,第三笔60147.5元于2026年9月1日前给付。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恪守的基本准则。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时,应将诚信原则贯穿始终,妥善安排资金,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商业信誉损失。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将不断探索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解决的能力,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祁琪)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