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准毕业生”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法院判了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5-16 19:34 2

摘要:2024年4月,即将于6月毕业的小李通过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带货主播”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500元。

大学“准毕业生”能否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

(大学“准毕业生”一般是指已经达到规定毕业要求,等待取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大四学生)

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或许能为你解答

2024年4月,即将于6月毕业的小李通过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带货主播”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500元。

同年5月,该公司以小李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小李。后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不予受理。

因不服仲裁决定,小李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庭审中,小李认为,其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招聘信息,在面试中表达了求职意愿,双方签订试用合同后其进入公司工作,其向公司提供的是劳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公司则认为,小李是在校大学生,其与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到该公司工作是属于完成毕业前的实习任务,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实习关系。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李求职时确系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小李向公司表达了求职意愿,经面试后进入公司工作,与某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

某公司虽辩称小李是到该公司实习,与小李所在学院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但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三方实习协议”,故不能推翻小李述称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公司工作的事实。

且小李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的“带货主播”工作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亦按照约定工资标准,根据小李的出勤天数向其发放了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确认小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因公司未举证证明明确的试用标准或向小李告知了试用条件,故公司以小李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学生身份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对于“准毕业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若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可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要重视其合法权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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