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贴“强奸犯”游街:这不是习俗,是对法律和尊严的羞辱!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8 11:51 1

摘要:最近,一段视频引爆舆论:湖南娄底涟源,一名男子在街头被“化妆示众”——脸上抹黑,胸前贴着“强奸犯”三个大字,腰间还被拴着绳子牵着走。

最近,一段视频引爆舆论:湖南娄底涟源,一名男子在街头被“化妆示众”——脸上抹黑,胸前贴着“强奸犯”三个大字,腰间还被拴着绳子牵着走。

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声称这是一种“当父亲后的传统习俗”,说是“朋友之间的玩笑”“庆祝方式”。

但很快,当地文明办出面回应:没有这样的习俗,这不是文明风尚,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我老家也是娄底的,也没听说过这种“习俗”!

一场打着“喜庆”“传统”旗号的恶俗行为,也就此撕开了我们对“人身尊严”“法律底线”“公共道德”的再思考。

从画面看,无论是涂黑脸、贴标签,还是牵绳子街头示众,这一幕都让人不适。这不是喜剧,是一种披着娱乐外衣的侮辱行为

把“强奸犯”写在胸前,不管是谁的主意、谁被“开玩笑”,都不是轻松的调侃,而是严重的标签化。它在公众场合制造了污名效应,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名誉伤害,更是对受害者群体的一种二次伤害。

强奸,是刑法中最严重的人身侵害罪名之一。把它拿来开涮,是对法律尊严的调戏。

有网友辩解:“人家愿意,没关系吧?”

错!

我国《民法典》第990条明确规定:“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哪怕当事人笑着配合,“朋友”之间也没有随意侮辱、贴标签、强迫街头示众的权利。更别说还有围观拍摄、网络传播行为,极可能构成侮辱人格、侵犯名誉权,甚至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别忘了,这种行为如果引发后续影响(如职场歧视、心理伤害),当事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婚闹”中绑伴娘、“生子”时羞辱父亲、“升学”搞裸体涂鸦……

我们早已见过太多“借喜事之名,行低俗之实”的闹剧,而它们往往在事后都被包装为“传统”“习俗”。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说一句:

凡是以羞辱他人为代价的“习俗”,都是恶俗;
凡是挑战人格底线的“玩笑”,都是违法的玩笑。

行为法律责任公开贴“强奸犯”字样侵犯名誉权(民法典)涂黑脸、牵绳游街侮辱人格权、侵犯身体权拍摄上传网络侵害隐私权、肖像权围观起哄、组织操办共同侵权、寻衅滋事可能

更严重的,若行为逼近暴力、强制、捆绑等情形,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或非法拘禁罪等条款

当地文明办已经明确:这不是习俗,官方不认可,也不倡导。作为当地人,我自己也很清楚并没有这样的“习俗”。

我们没必要搞地域攻击,但必须明确一条红线:

无论在哪儿,践踏人格、戏谑犯罪、羞辱个体,都不能靠“地方习俗”来粉饰。

文明社会,不能靠“抹黑别人”来“图个乐子”。

一场“生子庆祝”,最终演变成了法律舆情危机;一则“朋友玩笑”,暴露的是整个社会在法律意识、道德自觉上的缺位。

我们必须开始认真回答这个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人以“热闹”为名越界羞辱他人、挑衅底线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用法治和文明重新划清边界?

从“婚闹”到“生子闹剧”,每一次纵容,都是对文明的伤害。法律不是摆设,尊严不是玩具。任何打着“习俗”名义伤害他人的行为,都不值得被原谅。

法律不是用来开玩笑的。尊严,也不是可以被踩在地上拿来娱乐的道具。

来源:深圳刘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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