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案”到“解纷”的蜕变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8 09:44 1

摘要:导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定分止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和基本功能,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优质高效的重要感受标准。近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北京丰台区法院:硬核工作机制推动多元共治

安平,王彤


导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定分止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和基本功能,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优质高效的重要感受标准。近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在案件审理中注重从“结案”向“解纷”转变,围绕“定分止争融贯全程、融聚能力、融汇协同”工作机制,深化流程管理、淬炼办案本领、推动多元共治,促进实质解纷工作的整体推进。近日,丰台区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宣传并倡导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实质解纷,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 安平 王彤

图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现场。王彤 摄


司机送货途中身亡 一揽子调解化解矛盾

2023年12月10日,刘某驾驶汽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身亡。刘某父亲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刘某与某运输公司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某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某运输公司诉称,刘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某运输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刘某。某运输公司未安排刘某工作,未支付其劳动报酬,且其所从事的货物运输并非某运输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其所驾驶车辆并非某运输公司财产,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此外,刘某事发时从事的工作系受冯某委派,与某运输公司无关。冯某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与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不同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某运输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于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后,法官结合多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验,判断刘某父亲的最终诉求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后主张刘某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若法院仅将此案视为一般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就案办案,作出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裁判结果,则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刘某父亲还需申请工伤认定,最后再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且工伤认定有可能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将出现一事多诉的局面。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后,多次释法明理,告知某运输公司判决可能引发的后续行政和民事诉讼风险、判决结果对公司征信的不良影响以及调解结案、实质解纷的优势,引导某运输公司最大程度一次性解决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释明法理后,某运输公司逐渐改变心理预期,明白其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成立。刘某父亲也对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成本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各方就刘某工伤保险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中,若仅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整体调解,当事人需经历工伤认定等多重程序,而集中调解可“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付款、了结全部纠纷的调解方案,使得劳动者一方能够及时获得工伤赔偿,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负担和经济负担,保障了企业利益。将“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本案争议,同时化解了企业与劳动者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实现了双赢的效果。

医患纠纷难鉴定 释法化解潜在风险

郭某某因伤至某医院接受治疗后,认为医生在术后伤口处理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伤口长期不能愈合,与某医院产生纠纷。郭某某曾多次找该医院协商解决,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后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双方矛盾较大未能化解。后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经营房租、生活房租、交通费、生活补助、精神补偿、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自身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自身的血液循环、受伤部位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伤口愈合时间,郭某某所称伤口长期不能愈合与医院没有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后,因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且涉及医疗专业问题,故依法启动鉴定程序,但前两次鉴定中鉴定机构均以超过鉴定能力为由退案,后经第三次征询,再无鉴定机构应询。

郭某某在起诉状中提及其连续四年无经济积累,且面临交通事故、工伤等多个诉讼,伤口长期无法愈合给其带来沉重打击,并在庭审中多次表达对医生的不满。鉴定机构退案后,其预判案件可能对其不利,情绪激动,当庭要求撤诉,称自己直接找医生自行解决问题。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存在产生极端事件的风险,故原告提出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和原告联系,耐心细致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安抚其情绪。同时和某医院多次进行沟通,释明案件隐藏的风险隐患。最终,原告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某医院亦积极配合,双方矛盾最终得到有效化解。


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法院未径行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了事,而是经过细致严密的审查,全方位评估案件撤诉后的潜在风险和社会影响,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一方面充分保障原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就本案而言,诉前与医调委进行充分沟通,调查掌握纠纷的前期处理情况,诉中穷尽鉴定流程,争取原告信任,并且多次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诉讼风险等,降低原告预期;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调解技巧,从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等方面与被告充分沟通,引导被告从社会效果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争取与原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经过法院的努力,在赢得当事人信赖后案件成功调解,充分彰显司法程序中的人文关怀。

两案原告被告相同 一并“打包”终和解

韩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2024年,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绩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韩某绩效工资9931.03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仲裁裁决确定的上述款项。

某科技公司诉称,韩某为推广服务产品领域的资深业务员,某科技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增加了其他员工没有的绩效工资2000元。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发现韩某的行为绩效和结果绩效均未达标,遂与韩某面谈取消绩效工资。某科技公司认为减少绩效工资的行为合理合法。此外,韩某拒不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上交工作日志、拒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其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某科技公司认为,该公司为小微企业,没有专设人力资源或行政岗位,也没有专门制订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故无法提交上述处理决定的规章制度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韩某对某科技公司的主张均不认可,认为某科技公司并无规范的制度文件,相关处理决定均无制度依据。

此时,审判团队了解到,某科技公司另有一起诉韩某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处于调解阶段。该案中,韩某曾就绩效工资、赔偿金事宜另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裁决书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韩某工资7293.74元、绩效工资2459.77元、赔偿金10000元。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裁决款项。在该案中,某科技公司与韩某的诉辩主张均与本案一致。

受理案件后,审判团队充分了解了双方关联诉讼的情况,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定分止争,决定就某科技公司与韩某之间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打包调解。庭前,承办法官充分阅读卷宗材料、细致梳理相关案情,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理顺了调解工作思路,找准了化解矛盾的靶点。庭上,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就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劳动纪律等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充分倾听双方意见、了解双方内心真实诉求,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充分释法说理。针对韩某一方,承办法官从韩某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年朋友情谊出发,着力化解双方内心纠葛;另一方面,法院耐心倾听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心声,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告知企业想要做大做强要尽快转变思想观念,不能只靠人治,还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最终双方就两案一并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当场给付韩某31000元,从源头化解了矛盾纠纷。

庭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向审判团队赠送锦旗,称赞承办法官“公平公正智慧执法专业敬业精益求精”,同时表示,通过这起案件收获颇多,该公司会尽快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管理,谋求长足发展。


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不能局限于案件或个别法条规定本身,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者经营决策的相关背景,耐心倾听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心声,设身处地理解小微企业困境,通过释法说理,引导企业经营者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角度考虑问题,促进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不断探索构建劳动者与企业互利双赢的局面。

口腔修复起纷争 督促执行真止分

某甲于2024年在乙公司实际经营的医院接受口腔树脂充填及修复治疗,后出现不适症状并前往多家医院接受检查及治疗。后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其医疗服务费,支付三倍赔偿金,并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

在案件经历庭前、庭中与庭后多次释法说理,双方调解未果后,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2万余元,并当庭宣判。由于原告对本案判决结果存在较大争议,判后法官多次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向其进行释法说理,详细告知判决依据,耐心、细致回答原告问题,最终原告并未上诉。被告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后,承办法官、庭长再次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就案件争议焦点耐心向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被告最终告知法院其认可判决结果,并申请撤回上诉。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原告就本案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多次督促被告自动履行,并就履行中产生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与双方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就履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动履行了债务。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案件的终点不止于一纸判决,而是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冲突激烈的案件时,更应在审判工作之中“做加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误区、偏差。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而言,要讲清法理,让患者明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需要根据过错程度负担而非由医院全额退赔,对案件判决结果有正确的预期,做到“依法﹢释法”“明理﹢说理”。在案件审结后,积极释法答疑,告知当事人各判项的计算方式,尤其是面对不服判、分歧大的当事人,让其真正了解案件结果背后的法理依据,切实服判息诉。在面对上诉案件时,更要深入了解其上诉背后的原因,向当事人释法理、说事理、讲情理,解案结、解事结,更要解心结。在案件生效履行阶段,要切实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将“案件结没结”转向“事情解没解”。通过电话提示、引导沟通、释明后果等多渠道督促义务方主动履行判决结果,将“末端执”转为“源头治”,在审判阶段化解执行问题,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在督促履行的同时协助双方就履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兑现胜诉方的权利。

来源:蚌埠检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