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黄进:以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助力涉外法治建设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7 10:38 1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1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1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如何理解新修订仲裁法的意义和价值,推动新修订的仲裁法有效实施?本栏目特邀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黄进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以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助力涉外法治建设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黄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进入新阶段。《意见》深刻体现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系统性思维,将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置于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格局中,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优化,为跨境商事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司法保障。

一、推动构建新时代涉外审判新格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要求我们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既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又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推动国际法治进步。《意见》恰恰体现了这一要求,它将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置于国家开放战略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大局中谋划,实现了国内司法改革与国际法治需求的有机衔接。

一是《意见》体现了以国内法治实践支撑涉外法治建设的路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是为了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了其服务于“共建‘一带一路’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定位。这种将国家战略通过司法机制落地的方式,正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具体表现,彰显以国内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中国的司法实践促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二是《意见》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协同。“系统谋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协同发展的举措和路径”,体现了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的系统思维。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衔接结合部分,而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正是这种衔接结合的典型体现。它既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具体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司法机构,同时还承担着推动国际商事规则发展的功能。

三是《意见》在规则创新上实现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良性互动。“完善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的司法审判制度,制定涉外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是将国际商事实践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国内司法制度加以确认和规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尊重与吸收。同时,《意见》还要求“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级管辖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程序规范”,这也是通过国内司法机制的创新,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加权威和专业的解决渠道,体现了以国内法治发展推动涉外法治进步的逻辑。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中国正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司法体系建设之路,既服务于国内法治发展需要,又顺应国际法治发展趋势。

二、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在提升国际商事法庭便利化、国际化、专业化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律的深刻把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开放性与先进性。

在便利化方面,《意见》提出了诸如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据证明手续,通过视频见证等方式提高证据材料跨境流转效率,统一常用涉外司法文书和诉讼程序指引的英文译本样式等。这些措施直指国际商事诉讼中的痛点问题,即跨境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语言障碍等,体现了中国法院系统以人为本、便利当事人的司法理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要“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信息化建设,在与有关国家合作的基础上,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场景、多语种、多法域的司法需求”,这种以信息技术赋能司法便利化的思路,既符合全球数字化发展趋势,又展现了中国法院系统的创新意识。

在国际化方面,《意见》要求“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完善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裁判文书备案机制,并加大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推介中国司法案例的工作力度。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际法治的尊重和贡献,通过具体案例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司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实践,为国际规则的完善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在专业化方面,比如,《意见》创新性地提出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要求“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推理优化与知识图谱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构建具备融合大语言模型智能特点的跨境法律服务数据库”。这种将前沿科技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做法,走在了国际司法创新的前沿,既提高了域外法查明的效率和准确性,又展现了中国司法的科技含量、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意见》体现了对国际商事活动规律的深刻理解。《意见》不仅强调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还创新法庭运行机制,“支持依法选任符合条件的内地及港澳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作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这种做法既吸收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参与裁判的优点,又保持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意见》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作用,优化仲裁保全的司法保障机制,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等地选择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些举措充分尊重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选择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开放态度。

三、助力人民法院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意见》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部署,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展现了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良性互动。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同样,涉外审判人才不足,国际商事法庭就不可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意见》准确把握了这一关键问题,专门就国际商事法庭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体现了战略眼光和问题意识。

《意见》健全了涉外法治人才的选育管用机制。《意见》要求完善国际商事法庭人员调配和选派机制,选拔、配备熟悉国际法、外语能力强、具备处理跨境纠纷能力的审判人员。这种明确的能力导向型人才标准,为涉外审判人才选拔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商事审判职业特点的法官分层培养模式,推动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这种分层分类的培养思路,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涉外审判人才体系。

《意见》强调了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重要性。《意见》提出要“发挥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协同培养人才的作用”,通过“涉外审判讲坛”“涉外审判进校园”等方式支持院校人才培养。这种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打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壁垒,培养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有力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从以国内法学为主向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并重融通转型。

《意见》注重法官国际化素养提升。强化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参与国际交流的保障机制,加强与境外大学、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有利于拓展法官的国际视野,提高其处理国际商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积极推荐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更体现了人民法院系统参与全球治理的积极意愿,有利于加强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和输送工作。

《意见》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要求完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开展调解、协助查明域外法、参与政策研讨等工作机制。这种借助“外脑”的思路,既弥补了现阶段法院自身涉外人才不足的短板,也为培养法院自有涉外审判人才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是一种务实而高效的人才队伍建设策略。

《意见》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文件,它深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要求,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司法担当和创新精神。通过构建新型国际商事审判机制、提升司法专业化、便利化和国际化水平、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一系列举措,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正在成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司法实践平台,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积累宝贵经验。《意见》更表明中国正在通过自身的法治实践,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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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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