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容摘要:算法可解释性已成过去十年有关自动决策(AMD)讨论的重要主题。该讨论涉及影响个人法律地位或具有法律含义的机器决策或结果的可解释性,即算法法律决策。其可能是由协助法官的软件作出的决策或建议。可解释性已成为“语义过载”的概念并与其他伦理问题和价值重叠。该
《上海法学研究》2025总第13卷目录
——智算的法治经纬
智慧法治
算法可解释性和法律推理
[匈牙利]兹索尔特·兹迪著 王泽山译
刑事司法与人工智能:如何评估量刑算法的性能
[丹麦]杰斯帕·瑞贝格著 奚哲涵译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框架下向国际组织传输个人数据:数据传输机制的分析
[荷兰]马西莫·马雷利著 陈 波 白文丹译
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困境与公共理性的法伦理探究
[加拿大]若瑟兰·麦克卢尔著 朱正宇译
论我国数据保护官制度的构建
李柏正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污染防范研究
段一鸣
算法何以向上向善而行?——算法行为的民法规制
杨垠红 高 天
新兴权利
涉网络侵害人格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顾 全
儿童个人信息在线处理监护人同意验证制度建构研究
郭少飞 王世哲
人工智能时代的平等就业权风险及其应对
周若涵
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黄健傑
数据分享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薛佳伟
多维生态体系下的平台法律地位与高质量发展
李 青
法学前沿
我国公共空间视频监控的规制逻辑与场景运维
徐 聪 杨喻文
数字化应用场景何以有效赋能基层治理主体——基于上海市J街道的个案研究
王 聪 汤宇新
数字法院建设的法理意蕴与路径优化
畅冰蕾
“新文科”背景下数字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任怡多
化简为繁:基于我国离婚诉讼中缺席审判适用效果的反思
林 坤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下中介机构部分连带责任研究
刘欣睿
法治实务
相对不起诉走私案件刑行衔接问题研究
金泽刚 聂文峰
股东协议附条件解散公司的证成与认定——兼论股东压制救济路径完善
王 曦
封闭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与救济——《公司法》第21条的解释论重构
杜 翠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中智能化应用研究
谢小剑 吴 铠
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隐形偏见及其应对
左 飞
医疗损害鉴定偏差及其司法应对——兼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一元化”
王 中
法治文化
中国数据治理规范体系的完善——基于对欧盟数据治理规范体系现状的考察
魏治勋 许欣雨
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秩序矫正理念——以清代限制“尊长权威”的实践为例
杜军强
国际法视野下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全球治理机制的完善
公惟韬
中国极低生育率问题的法律应对
王 江 毛宇翊
加强新时代高校法务机构建设的思考
王成汉
ROCK模型下新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杨 慧
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权演变及其价值取向矛盾之应对
宋 瑞
法律研究
提单数字化的演进、风险及法律因应
初北平 邬旭炜
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为依据
周 峰 卢 颖
电信诈骗关联犯罪的认定思路及界分标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
赵拥军
论诈骗罪认定中的民商分立
姜文智
“隔空猥亵”刑法规制疑难问题之廓清
唐慕尧 李振林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厘思与完善
王大为
异步审理的正当化及其出路——以信息化时代集中审理原则的坚守与应对为视角
罗 楠
智慧法治
1.算法可解释性和法律推理
作者:[匈牙利]兹索尔特·兹迪 著(匈牙利布达佩斯公共服务大学信息社会研究所教授),王泽山 译(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算法可解释性已成过去十年有关自动决策(AMD)讨论的重要主题。该讨论涉及影响个人法律地位或具有法律含义的机器决策或结果的可解释性,即算法法律决策。其可能是由协助法官的软件作出的决策或建议。可解释性已成为“语义过载”的概念并与其他伦理问题和价值重叠。该概念需用于个别自动决策,尤其是由基于机器学习软件作出的决策,此时可将法律决策与机器决策合并讨论,从而将该主题视为法律推理问题或语言学问题。算法法律决策也应遵循法律推理模式。将规范和事实转化为算法数据时应将数据回译为适当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算法决策 ADM 算法可解释性 AI透明度 法律 推理 翻译理论
2.刑事司法与人工智能:如何评估量刑算法的性能
作者:[丹麦]杰斯帕·瑞贝格 著(丹麦罗斯基尔德大学伦理和法哲学教授),奚哲涵 译(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正日益渗透到许多影响重大的社会决策中,例如刑事法庭的量刑,各种类型的算法工具已被引入量刑当中。本文主要讨论使用算法提供量刑建议的问题,更确切地说,即如何确定一种量刑算法(如基于机器学习的模型)在伦理上是否优于另一种量刑算法(如基于老式编程的模型)。量刑算法的实施在伦理上是否可取显然取决于各种因素,例如算法偏差和缺乏透明度等传统问题。然而,本文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关注在讨论量刑算法时尚未考虑到的另一个因素:即使有关偏差、透明度和成本效益的传统挑战都已得到解决或被证明不重要,与量刑算法相关的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一个在道德上合理且适用的标准来评估量刑算法执行的优劣。
关键词:算法 犯罪 刑事法庭 机器学习 刑罚理论 刑罚 量刑
3.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框架下向国际组织传输个人数据:数据传输机制的分析
作者:[荷兰]马西莫·马雷利 著(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欧洲隐私与网络安全中心研究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数据保护办公室主任),陈波 译(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白文丹 译(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硕士生),范明舒 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翻译部主管),杨洁 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总部数据保护办公室法律助理)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五章规定向国际组织进行数据传输的情况。有人提出,鉴于国际组织的特殊地位和数据保护措施应与欧盟数据保护法的规定实质性相当的要求,很多时候在向国际组织传输个人数据时,充分性决定和适当安全保障并非合适或可行的机制。对于具有全球性和行动性职责的国际组织而言,情况更是如此。与之相反,克减是当前此类数据传输的最可行的途径。基于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条文的文本分析研读和目的论解释,反对依赖克减处理大规模和系统性数据流动的观点原则上并不成立。
关键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充分性决定 适当安全保障 克减 数据传输
4.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困境与公共理性的法伦理探究
作者:[加拿大]若瑟兰·麦克卢尔著(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哲学系教授),朱正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鉴于当前机器学习驱动的AI算法在透明性方面的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伦理困境,本文深入探讨了AI的可解释性问题,并强调AI可解释性在伦理维度上的重要性。首先,基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原则,本文提出了一项法律义务,即对采用AI系统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组织,应实施严格的可解释性标准。这意味着,当算法决策对个人的福祉、权利或机会产生重要影响时,相关组织应在法律层面承担起解释和证明其合理性的责任,以确保这些决策尊重个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理性的要求。其次,尽管人类认知能力存在局限,但这并不削弱公共理性的基础。将人类思维方式与人工神经网络进行直接类比的观点,往往陷入“原子主义”偏见,忽视了人类推理过程易受社会与制度影响的特征。最后,本文认为,相较于单纯依赖技术解决方案,司法、医疗等领域通过社会政策和制度设计缓解AI决策的不可解释性问题,可能更值得信赖且更具伦理正当性。
关键词:AI 机器学习 可解释性 公众理性 AI伦理 认知偏差
5.论我国数据保护官制度的构建
作者:李柏正(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保护官制度是一项具有独立性、专门性特征的数据保护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保护数据安全、推动数据合规建设和保障国家数据主权等。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数据安全负责人制度、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和首席数据官制度为主要构成的数据保护官制度,为各类主体在非传统领域内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国际数据跨境流动背景下,我国还需要在合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保护官制度,用以推动国内数据治理和国际数据合作。
关键词:数据保护官 数据安全 数据合规 数据主权
6.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污染防范研究
作者:段一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源于生成方式以及生成结果去向的不可控。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采集和结果生成共用数据环境,虚假数据在其中不断发酵会对数据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在对采集、训练和生成活动施加分级分类禁令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构建以用户自助与民众参与、平台自律与行业自治、政府主导与法律规制以及能动司法与检察监督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综合治理体系,实现保障国家数据环境安全的同时推动技术不断创新。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污染 综合治理 前端治理 能动检察
7.算法何以向上向善而行?——算法行为的民法规制
作者:杨垠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高天(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研究生)
内容摘要:算法向上向善的实现面临算法解释难以落地、法律算法化与算法法律化难以实现、算法设计规范化要求难以成效等困境。这些困境实则是由算法规制的认识误区与路径误区所造成的。算法本身无善恶之分,而是取决于使用者的行为,故法律应聚焦于如何规制使用算法的行为。算法行为可视为一种纯粹的技术行为,但是因其产生取得、变更、消灭法律权利义务的效力,进入“法内空间”受到规制。具有意思表示内容的算法行为性质是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否则,可根据其适法与否分为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依据不同性质,可将算法行为纳入民法规制视野内,促进算法的应用行为向上向善。
关键词:算法行为 算法向上向善 技术中立 民法规制
新兴权利
1.涉网络侵害人格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作者:顾全(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上海市杰出青年法学家,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负责人)
内容摘要:数字时代,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特定人格权与个人信息紧密相连,遭受同一网络侵害事实时可能为不同民事请求权规范所“涵摄”,并产生(请求权)责任聚/竞合。此类纠纷在客体属性、权利限制、责任要件等方面兼具共性与差异,可在比较辨析基础上梳理类案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需要甄别个人信息及其他人格权益的特点,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责任要件,平衡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边界,明确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公民人格权益与社会管理秩序。
关键词:网络侵害 个人信息 人格权 裁判方法
2.儿童个人信息在线处理监护人同意验证制度建构研究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世哲(河南师范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构筑起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线处理儿童个人信息时,监护人同意制度不足以周全保护儿童信息权益,亟需监护人同意验证制度。该制度应以验证场景化、信息类型化为基础,前者按照用户区分专以儿童为目标用户、综合目标用户的场景,后者根据敏感度划分一般敏感、高度敏感儿童个人信息。同意验证时,可从同意主体、同意能力、同意基础、同意表示真实四个方面,确认监护人同意的真实有效性。在专以儿童为用户的场景,同意均应验证;在综合用户场景,仅当疑似儿童情形出现,方才需要验证。在程序上,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明确同意验证方式,制定隐私条款,并在线发布。一旦实施验证,确认监护人同意真实,处理行为合法,否则应停止处理,未尽“合理的努力”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尚需承担基于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儿童 敏感个人信息 在线处理 监护人同意验证 合理的努力
3.人工智能时代的平等就业权风险及其应对
作者:周若涵(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将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带来风险与挑战。具体表现为算法雇佣决策引发隐形就业歧视风险;加剧“数字鸿沟”,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缺乏实质平等的就业竞争机会;通用人工智能将导致人与人工智能间的显著竞争失衡。基于协调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理念,需要完善算法就业歧视技术治理及法律救济规则,保障注重自由公平竞争的机会平等;扩张适用“特殊保护”原则,通过完善职业培训法律及政策以促进实质层面机会平等的实现,并通过征收人工智能税、对失业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对不平等的就业竞争结果予以补救。
关键词:人工智能 平等就业权 算法歧视 数字鸿沟 职业替代 平等观
4.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黄健傑(海杉达学院知识产权法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至合金融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持续推进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尽管碳排放权交易成本持续降低,市场效率提升,但市场体制和交易机制的不健全,碳金融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政策性抑制风险,过度依赖传统资源与由技术缺陷导致的法律问题,短期投资导向加剧的法律风险都需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国亟需对此采取必要举措,例如,建立适当的限制和监管机制,增强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力度,推动碳排放权交易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对接,完善合同管理和风险分散的法律规范,制定稳定和可预测的政策框架,加强对碳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等,以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 绿色发展 市场化 法律风险
5.数据分享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作者:薛佳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数据合理利用为前提。现有的“权利保护”“行为规制”“权益保护”等数据产权模式未准确把握数据属性变化、数字市场格局及隐私保护逻辑,无法实现数据的合理利用。迈入信息社会,数据具有社会资源属性,有被社会化利用的需求,但数据存在被垄断的倾向。为了实现数据合理利用,数据产权应以推动数据分享为构建重心,分类构建数据分享机制,“倒逼”数据流向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有秩序、有选择的数据要素市场。
关键词:数据产权 数据利用 隐私保护 数据分享
6.多维生态体系下的平台法律地位与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青(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通过梳理平台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多维生态体系中的新特征,系统分析了平台从信息中介到“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及跨行业资源整合者的多重法律属性,阐明了平台法律地位的多重性及其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平台在多重法律地位的框架下,通过技术创新和自我规制,推动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平台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和市场促进责任,有效推动了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本文提出了多主体合作共治机制作为平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强调平台、政府、企业与个体等各方在法律、政策、技术和市场等多个层面共同参与,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多方共赢,构建协同治理的良性生态体系,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关键词:平台 法律地位 高质量发展 多维生态体系合作共治
法学前沿
1.我国公共空间视频监控的规制逻辑与场景运维
作者:徐聪(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大学科技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喻文(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大学科技与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内容摘要:智慧城市的建设依托数字化智能技术的发展。作为数据驱动型技术代表的公共空间视频监控的法律不确定性对智慧城市可持续性发展造成影响。公共空间视频监控下个人数据信息的大量获取会对其在公共任务和基于数据商业模式中的可用性提出质疑。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隐私权益更多地是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的方式呈现,我国公共空间视频监控建设和发展通过剖析“个人数据”的基本构成来完成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整合通道构建这一路径。较少研究关注视频监控海量数据在推动要素资源流通、构筑新质生产力与社会数字化治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潜力。为了尽可能地降低视频数据的近用风险,需要采取灵活可行的合规措施,综合技术、法律、政策等多种治理工具,在充分保障数据充足性的同时,妥善关照视频监控数据整合的效率。
关键词:公共空间 视频监控个人信息 数据整合 应用场景数字社会治理
2.数字化应用场景何以有效赋能基层治理主体——基于上海市J街道的个案研究
作者:王聪(上海政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汤宇新(上海政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应用场景已成为我国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数字化应用场景从设置到适用都需要通过赋能于基层治理主体才得以发挥效能,有必要探讨基层治理主体在我国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中的关键角色。体制内主体作为治理行动者,在数字化应用场景中分别扮演着指挥者、调度者与执行者三种角色,通过任务驱动与资源整合提升治理效能;体制外主体则作为参与者,在特定情境下融入治理场域,形成多样化的参与路径。两类主体在数字化应用场景的赋能作用下,形成了过程、策略与机制三重赋能向度,共同推动了基层数字治理的优化与创新。
关键词:数字化应用场景 主体赋能 体制内行动者 体制 外参与者 基层治理
3.数字法院建设的法理意蕴与路径优化
作者:畅冰蕾(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作为数字中国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法院建设,不仅是实现审判业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还是法院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数字法院建设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总结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数字法院建设彰显的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基本理念。然而,数字法院建设仍然面临司法责任追究难题限制技术赋能实效、算法技术监管难题阻碍数字正义实现、人工智能价值未对齐将损害人民权益、司法数据潜能挖掘不足难以服务大局等困境,亟待破解。结合数字技术特点和司法工作需要,可以从在人工智能辅助性定位前提下进行数字赋能、发展算法技术的监管机制促进数字正义实现、建构价值对齐的实现机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充分挖掘司法数据潜能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优化数字法院建设路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关键词:数字法院 数字赋能 数字正义 司法为民 司法数据
4.“新文科”背景下数字法学学科建设研究
作者:任怡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作为数字时代催生的新兴交叉学科,我国数字法学学科呈现迅猛发展之势。对21所学位授予单位数字法学学科的设置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数字法学学科的名称命名多元化、设置类型差异化、设置单位竞争化,亟需回溯理论层面予以规范化指引。通过明确数字法学学科的研究范畴为涵括数字法律化与法律数字化两个层面的数字法律关系,研究范围覆盖数字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研究内容包括数字法学总论、数据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厘清数字法学学科的核心范式。着眼于数字法学学科的未来建设,应当明晰数字法学学科“领域法学”的基本定位,并基于教材编撰、师资团队、课程设计及实践操作四个方面,形成多位一体的数字法学学科建设体系。
关键词:数字法学 核心范式 领域法学 数字法治
5.化简为繁:基于我国离婚诉讼中缺席审判适用效果的反思
作者:林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当面对被告无故拒绝参加诉讼的离婚案件时,法官若简单化适用缺席审判,所带来的可能不仅是裁判文书的“无效”,更是对缺席审判兼具特性的违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无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应从诉讼运行过程和诉讼两造平衡来梳理缺席审判的适用实践,正视诉讼过程“麦当劳化”和诉讼理由“同案异判”等诉讼运行过程机械化的问题,审视原告不受保护和被告不被强制等诉讼两造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从离婚自由和权利保护来检视缺席审判的适用逻辑,严格遵行“以人为本”来界定公私边界,理性适用“公正司法”来推动实质平等,以化简为繁的庭前准备性措施、庭中应对性措施以及庭后惩戒性措施等诉讼全过程措施为抓手,实现缺席审判在离婚诉讼中的良性适用,以司法制度的理性适用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缺席审判 离婚自由 权利保护 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
6.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下中介机构部分连带责任研究
作者:刘欣睿(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内容摘要:《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该连带责任应如何定性?证券中介机构可否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其正当性和法解释依据是什么?部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损失分配标准应如何判定?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本文基于利益衡量论和《民法典》第1172条的解释论依据,从法政策、法解释两个维度,证成无意思联络虚假陈述中部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采取一般到特殊的递进式的归入法构建部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基于双重利益博弈的存在,建立罚当其过的比例原则的规范定向,提出应设计以过错与原因力划定连带部分的特殊责任形态,通过立法实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判决之统一。
关键词:虚假陈述行为 证券市场 中介机构 部分连带责任
法治实务
1.相对不起诉走私案件刑行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聂文峰(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一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走私案件相对不起诉率大幅提高,导致该类案件刑行衔接问题突出。现有“直诉说”“附条件说”和“检察机关罚没说”均有不足。应明确以行政立案为行政处罚时效终结点判断基准,将刑事程序作为时效停止的法定事由。相对不起诉走私案件没收范围包括犯罪收益和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但不包括走私的货物。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行政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作并列规定,相对不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可就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及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分别制作《检察意见书》处理。对刑事立案前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认可行政处罚权消灭之通说,只基于“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的法理建议没收犯罪收益和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未来,还可进一步探索扩大刑事没收程序适用范围,由法院对涉案财物处理后再交海关执行。
关键词:走私 相对不起诉 行政处罚时效 刑行衔接 违法所得
2.股东协议附条件解散公司的证成与认定——兼论股东压制救济路径完善
作者:王曦(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公司法提供的股东压制救济途径分散于公司利润分配、股权收购、公司决议及经营管理等多个领域,对于长期的复合性股东压制,实效甚微。因新《公司法》未将股东压制列入请求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予以终局救济,引入股东事先协议作为股东压制的救济,符合公司法股东自治的理念,也可自洽于现行公司法体系。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附条件解散公司可纳入《公司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决定范畴,属于《公司法》第229条第2项规定的决议解散;股东就约定的解散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的,可诉请法院确认。附条件协议解散公司案件的审查,一方面,应与司法解散公司在审查理念上作区分,另一方面,应从严把握约定解散条件是否已实质成就,以均衡保护小股东权益与保障公司存续权利。
关键词:股东压制 股东协议 公司解散 附条件
3.封闭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与救济——《公司法》第21条的解释论重构
作者:杜翠(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公司法》第21条作为股东利益冲突一般条款因重形式、轻实质的实践理念未能发挥出保护少数股东的兜底作用。英国公司法在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改革中取得良好成效,不公平损害制度与《公司法》第21条在功能上具有同质性,因此,解释重构《公司法》第21条有望成为解决少数股东保护的中国之道。具体适用上:在构成要件上扩张该条的适用对象,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应以公司利益为基本判断标准,列举权利滥用的识别因素。在法效果上借鉴英国多元的救济措施,通过法律解释将决议无效、强制盈利分配、强制公司解散和股份强制收买权等救济手段纳入《公司法》第21条法效果里。
关键词:封闭公司 股东压迫 不公平损害 权利滥用
4.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中智能化应用研究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铠(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22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心在于评估社会危险性,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经验评估与精算评估这两代评估方法,未来发展趋势应是第三代智能化评估。智能化评估主要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发展智能化评估系统的现实动因在于审前未决羁押率过高、实践审查工作不规范。智能化评估系统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采用深度学习等机器学习方法构建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指标及其权重,进而运算并输出评估结果,最后划定风险等级。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科学性、公正性风险,如自然语言处理与法律术语的识别难题、智能化评估系统预测准确率的相关负面影响、个体差异与共性评价之间的不适配、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算法歧视或者偏见、数据稀缺性、质量性和表象性的负面效果等。针对上述风险,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采取规制之策。首先,事前构建科学公正的评估模型;其次,事中强化法律主体的行权效用;最后,事后建立正当化的审查机制。
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 智能化评估 审查逮捕 羁押必 要性审查
5.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隐形偏见及其应对
作者:左飞(潍坊学院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数字化成为当下的流行趋势,智慧司法是这一趋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智慧司法是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司法的智能化、高效化。虽然人工智能技术以其精确的大数据、缜密的算法模型闻名,但其隐形偏见的存在也不容小觑。人工智能技术以“人类智能”为衡量标准,算法的设计运行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类的主观偏见,而人工智能的解释性不足加剧了隐形偏见的问题。算法更多关注预测性而忽视解释性、缺乏对常识的定义编码(包括伦理因素的缺失)、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从而共同导致隐形偏见的肆意蔓延。因此,必须正视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隐形偏见,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与处理机制,加强数据质量监控与反馈,引入多源数据与跨领域数据融合,确立算法运行原则与决策机制,确立算法的解释标准,建构规范的可解释模型,建立算法更新与维护的长效机制。确立算法的渊源制度,将训练数据的语义参数化,推进算法法官与人类法官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责任与义务,保障智慧司法的稳步前进。
关键词:司法裁判 人工智能隐形偏见 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
6.医疗损害鉴定偏差及其司法应对——兼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一元化”
作者:王中(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呈现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并行的“二元化”形态。实践中,医学会鉴定认为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比例显著高于司法鉴定,并从整体上导致医学会鉴定给出的原因力水平显著低于司法鉴定。为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法官理应对医学会鉴定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间的偏差做出回应与调整。但法官整体上仍然以机械适用鉴定意见为主,其对鉴定偏差的调整也存在缺乏实质依据、能动性受制于意见表述形式以及利益衡量欠缺合理性等较多局限。故此,在《司法鉴定法》制定过程中,应以遵循“同行评议原则”组织鉴定专家、以司法鉴定机构为组织主体、制定统一鉴定技术标准为基本思路,并从理清医疗损害鉴定概念、继承并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与行业标准以及完善司法衔接机制三个主要方面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进行“一元化”改造。
关键词:医疗损害鉴定偏差 司法应对 同行评议 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法
法治文化
1.中国数据治理规范体系的完善——基于对欧盟数据治理规范体系现状的考察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欣雨(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内容摘要:欧盟作为最早实现数据治理专门化的区域,其治理规范体系的形成与欧洲基本权利发展历史和特殊的历史事件息息相关。欧盟数据治理规范体系着重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期望以“安全促进发展”的路径实现数据安全保障与数据产业、市场发展的双重目的。但将“数据”定义为传统“私权利”对其展开保护,难以把握数据真正的“资源”属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权义平衡的治理逻辑不符,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规范实效与预期目的的背离。当前,受数据产业快速发展的影响,我国特有的立法体制下的数据治理规范体系也存在“中央立法原则化导致规范模糊化”“二级立法导致立法碎片化”的实效问题。通过与欧盟模式的对比,可取长补短,借以找到中国数据规范治理体系完善的具体进路。
关键词:欧盟数据治理规范 GDPR 数据保护 数据发展
2.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秩序矫正理念——以清代限制“尊长权威”的实践为例
作者:杜军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中华传统法文化在“服制制罪”的法秩序中首在保护尊长权威,但对“辄倚尊长名分”同样予以矫正。通过考察作为典型的清代限制尊长权威的实践可知,不论是有明确律例依据还是因缺少明文依据通过自上而下的理由论辩或申明所发展的方式,都系统地体现为基于“义”对服制赋予尊长的权威进行限制。限制的逻辑在于服制的分类基础,即与“天合”服制相对的“义合”服制及其“义合则聚,不合则去”的原则,还有这一逻辑在本宗非直系血亲内的扩展。“义”所担负的功能,正是对服制秩序的矫正,其与“孝顺”所主导的“服制制罪”恰是传统法文化的根本关注“明刑弼教”的两大支点,而且“义”对“孝顺”形成结构上的制约。义对孝的制约是对传统法秩序的矫正。可以说,这一秩序矫正理念系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特色。
关键词:秩序矫正 义 孝顺 明刑弼教 服制
3.国际法视野下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全球治理机制的完善
作者:公惟韬(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具有对遗传性疾病的治疗性功能,也具有提升人类基因的增强性功能,但是各国相关技术的发展水平、立法态度不同,加之,新兴技术的监管滞后甚至存在法外之地的现象,使得该技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平和个人健康权保护构成挑战。虽然,在202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首份关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治理框架的全球建议之后,该技术在国际、国内双维度全球治理机制已初具雏形,但总体并不成熟,发达国家单边主义趋势又导致在国际层面设立统一的规范该技术的硬法存在困难,既有的相关国际软法又规定笼统、内容不全面,导致国际组织未能发挥作用,也未与国内行业协会有效衔接。规范新兴技术,软法治理更灵活、高效,因此,应从完善国际软法入手,通过“国际软法—国内软法—国内硬法—国际硬法”的良性循环,协同软硬法多手段、国际国内双维度及国际组织与国内行业协会多主体治理,完善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全球治理机制。
关键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 国家安全 社会公平 健康权 国际协同治理
4.中国极低生育率问题的法律应对
作者:王江(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教授),毛宇翊(重庆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育率是衡量人口发展态势的核心指标。受生育的个体成本高企、政策的惯性作用延续、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及女性自主意识觉醒等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中国已步入极低生育率阶段。中国极低生育率问题已构成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对社会劳动力的充分供给和市场需求的持续保持造成不当冲击,并对中国人口结构与家庭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尽管中国的积极生育政策仍在持续放宽,但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间仍有较大差距。为扭转中国极低生育率持续走低的态势,应肯认生育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彰显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回归家庭计划本旨,强调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自主决策权;完善有利于促进生育的关键性法律制度,共同推动我国人口结构的优化和人口增长率的回升。
关键词:极低生育率 人口发展 激励生育 关键性法律制度
5.加强新时代高校法务机构建设的思考
作者:王成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党办校办(法治办)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高校的首要任务是育人育才,为党和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与此同时,高校还有社会服务、科学研究等重要功能。在兼具多重角色的背景下,高校在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会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高校法务机构作为处理校内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兼具规章制度审查、风险防范、普法教育等职能,对于实现现代大学治理制度、提升办学治校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如何在新时代把握好高校法务机构建设的理论渊源与实践重点,是加强高校法务机构建设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高校法务 机构 高等教育 依法治校 新时代
6.ROCK模型下新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作者:杨慧(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效能与相关领域的现实需求之间仍不完全匹配。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重专业、轻德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短期、轻长远,重语言、轻应用等问题,难以真正达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的,涉外法治人才所需要的组织协调、职业规划等能力不能得到长足进步。对此,可引入ROCK模型赋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操作执行能力,明确其职业规划方向,从而实现符合实际需要的新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关键词:ROCK模型 法学教育 新质生产力 涉外法治人才
7.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权演变及其价值取向矛盾之应对
作者:宋瑞(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内容摘要: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统招制度的形成—分权与取消—恢复与改革”三阶段的历史分析,入学机会权的演变外部受政治与经济因素博弈的影响,内部则受到质量与公平两种价值取向的冲突制约。在经济因素占优的当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权主要面临内在价值取向间的矛盾挑战。加强对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研究,有助于缓解该矛盾,并为高等教育政策制定与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人工智能技术赋能高等教育招生,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兼顾质量提升,但需正视其带来的算法歧视、数据隐私保护及法律监管缺失等问题。
关键词:入学机会权 质量 公平 价值取向矛盾 优质公平人工智能
法律研究
1.提单数字化的演进、风险及法律因应
作者:初北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邬旭炜(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提单数字化的演进是提单沿革的现代化,均呈现去中心化和去人格化信任的发展趋势。提单数字化的图景要着眼于整个航运贸易系统的数字化重构,技术的去中心化反而促生了社会结构的再中心化,并引致“去界分化”的风险,应当采取公私法协同治理予以因应,将数字提单的法律地位和提单数字化的标准衔接,设置“风险调节阀”以保障提单数字化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数字化 数字提单系统论 公私法衔接
2.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则——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为依据
作者:周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卢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内容摘要:比较法上,欧盟与新加坡均区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与第三方处理者。由于我国立法系区分共同处理和委托处理,故我国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即比较法上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存在合作或协作关系是共同处理行为的不法性来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系独立请求权基础,而非提示性参引规范。共同处理连带责任的行为要件包括不直接侵害他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参与处理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三大要件亦存在特殊性。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 共同处理 多数人侵权 请求权基础 参与行为
3.电信诈骗关联犯罪的认定思路及界分标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
作者:赵拥军(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电信诈骗犯罪中相关案件的妥当处理,需基于增设帮信罪系针对相关网络犯罪事先、事中共犯、事后赃物犯罪的认定不足而予以“兜底”性质立法初衷的立场下,确立该类犯罪应从诈骗罪(共犯)到掩隐罪(共犯),再到帮信罪的定罪处理思路,防止帮信罪优先而可能导致定罪量刑的失当与失衡。帮信罪与掩隐罪(共犯)的主观明知之间不存在内容、程度轻重等证明标准的高低之别,不能必然得出帮信罪明知证明标准低于掩隐罪(共犯)。帮信罪与掩隐罪(共犯)的客观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为他人实施转账(包括为转账提供“刷脸验证”等帮助)、取现等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对于以掩隐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在量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上均可从宽处理,以实现两罪的效果均衡。
关键词:帮信罪 掩隐罪 实质性帮助
4.论诈骗罪认定中的民商分立
作者:姜文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24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民刑交叉是在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导下于犯罪认定中尊重前置法的命题,犯罪认定中的民商分立是民刑交叉的进一步细分和类型化。民法和商法存在立法目的和规范价值取向的不同,商法重形式,民法重实质,最终对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遭受财产损失的认定产生影响。诈骗罪中民商不分的认定模式既可能不当入罪,又可能不当出罪,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保护失衡。基于民商二分的思维,在诈骗行为的认定中应坚持商事行为侧重形式,民事行为侧重实质的立场,商事行为以营利为唯一目标,其他交易事项的欺诈不属于诈骗;民事行为重伦理性,对欺诈范围不做限制。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中对商事主体的诈骗应遵循纯粹的客观损失说,对民事主体的诈骗则应选择修正的客观损失说。此外,由于立法目的不同,民法与商法产生不同的损失归属判断,刑法不应自立门户,要在接受损失分担的前提下判断被害人、准确认定犯罪。
关键词:民刑交叉 民商分立 财产损失 诈骗行为 法秩序统一
5.“隔空猥亵”刑法规制疑难问题之廓清
作者:唐慕尧(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研究人员),李振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内容摘要:网络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以使用“胁迫、诱骗”手段为前提。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两种网络隔空猥亵的行为方式属于对网络隔空猥亵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方式之外,仍存在根据网络犯罪和猥亵犯罪的教义学原理对其他隔空猥亵方式入罪的空间。侵害对象为儿童时,无论是否使用强制性手段,行为人均构成猥亵儿童罪。侵害对象为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时,当“诱骗”手段达到与《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同样的强制性程度、能够阻却被害人同意的效力时,行为人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行为人实施诱骗手段的,使未成年人产生事实认识错误的可以阻却被害人同意,仅产生动机错误的不可以阻却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害人能够认识到有3人以上聚集实施“隔空猥亵”的,应认定为具有“聚众”的加重处罚情节。在网络交互平台中施行猥亵时,如果受害人知道该网络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并且该平台有多名用户在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
关键词:隔空猥亵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公共场所
6.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厘思与完善
作者:王大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犯罪圈的扩大及轻罪罪名数量的增加是近几年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此时出于对刑法谦抑性及司法资源有限性之考量,立法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理应拓宽相应的出罪路径。刑事出罪可以划分为实体性出罪与程序性出罪,而在实体性出罪路径失灵之情形下,轻罪案件的出罪便主要依赖于程序性出罪并最终落实在酌定不起诉制度之上。然而立法的诸多程序限制,不尽适宜的裁量标准以及尚不健全的转处体系使得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起诉裁量标准不一及预防效果不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在完善路径方面,立法影响先行优化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计,尽量将轻罪案件的起诉裁量权限落实在承办检察官手中,并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健全不起诉后的刑事转处体系,从而为酌定不起诉制度在轻罪控制模式中的扩张适用提供法理基础。
关键词:轻罪控制 酌定不起诉 刑事出罪 认罪认罚 繁简分流
7.异步审理的正当化及其出路——以信息化时代集中审理原则的坚守与应对为视角
作者:罗楠(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异步审理作为非同步性与离散性特征明显的诉讼方式,从互联网法院推广至普通法院,丰富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带来对传统庭审交流方式和审理顺序的改变,推动信息处理的碎片化。然而,近年来异步审理的发展发生转折,法院和当事人的利用意愿降低,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原因在于其违背集中审理原则,难以在程序上保证参与者真实、维护诉讼环境公平,实体上影响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官的判断准确性。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有其限度,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下异步审理宜聚焦于非实质性解纷事项,适用于审前准备阶段,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真实。其适用范围的扩张有助于充实审前准备阶段的功能,促进异步交互平台的发展。
关键词:异步审理 集中审理原则 信息技术 在线诉讼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