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新手机是“逆光之王”?产品设计目标能否规避广告法?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27 08:30 1

摘要:最近这件事不知道各位是否有关注到,是关于小米最新发布的手机,小米17系列,其实这款手机之前就在网上被讨论过,因为改了名字,从小米16改名为17,直接跳过了16。

最近这件事不知道各位是否有关注到,是关于小米最新发布的手机,小米17系列,其实这款手机之前就在网上被讨论过,因为改了名字,从小米16改名为17,直接跳过了16。

至于原因,雷总直接说是为了对标苹果最新的iPhone17。只能讲可能我确实不太理解营销,想不通这个操作对于品牌形象的提升是有什么正面作用,如果说小米是一家小公司,为了尽快出圈,节省推广成本,那么对行业头部进行模仿,甚至追求在名字上的相近之处,我勉强还能理解,但是作为这么大体量的公司,有这个操作我就不太懂了,这不是给人一种甘于人后的感觉吗?

但是雷总又说,之所以作出改名这个决定,是为了要挑战苹果,小米17这一代的产品力是跨代升级的,非常炸裂,跟iPhone17全系列相比,有很多地方都超越。

但是说要挑战,结果先把名字改成跟别人一样,可能这符合传播学的什么特征吧,作为非专业人士,我确实不太能理解。改名字引起的讨论还没有完全过去,这两天这款手机发布了宣传海报,官方在大字标语中高调打出了“逆光之王”的口号。

对于自家产品在这个方面的功能应该是非常有自信的,不过不少人就会有些疑问了,号称逆光之王,这种宣传是不是说自己是最厉害的意思,不会涉及到违反广告法吗?

小米未雨绸缪就厉害在这里,人家实际上在海报当中标注了相关的内容,不知道上面的图片里大家能不能找到,这里来一张放大版的,在放大了很多倍之后,可以发现右下角有一行小字,写的是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

认真的说,都不知道应该是佩服太严谨了,还是该赞叹太抽象了。逆光之王的名号打出来,然后小字说这是产品设计目标,这个宣传方式属实是让人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比如我也可以说自己是顶级律所主任合伙人了,然后再找个补丁说这是自己的职业目标,非常有意思哈。

那么这种方式到底能不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呢?下面说说我的看法,仅供参考。首先,就是宣传逆光之王本身会不会违反广告法,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逆光之王的说法显然与最佳之类的表述具有同等性,那么是不是这就必然代表违法了。

不一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实际上关于绝对化用语是存在豁免的情况的,比如在有客观数据支撑之下,宣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量等真实信息,那么即便用的是绝对化用语,那么也不会被处罚。

那么小米的逆光之王是否属于客观事实呢,可惜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参数,实话说,即便确实有相关参数,逆光之王这个说法也依然是有法律风险的,因为没有明确的科学评测标准,怎么样就属于逆光之王了,这种显然是带有一定主观评价,而不是仅仅只用参数就能完全确定的。

所以宣传是逆光之王,显然是涉嫌违反广告法。其实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这种说法真的不违规,小米倒也没有必要特别再加上那么一行小字备注了对吧。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小字备注是不是确实可以规避广告法呢?我觉得是不可以的,从法律角度来说,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这就要求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确。

那么小米的这个广告海报,认真的说,如果不是被提示,真的是非常难找到那一行所谓是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这已经不是说不太清晰了,是带着玩大家来找茬的心态估计才能找到,所以关注度显然是在逆光之王上,而非小字解释。

关于这一点之前也是有案例的,雅诗兰黛就曾经因为宣传产品什么年轻指数,然后小字备注测试条件,想要规避风险,结果还是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罚款。

所以这种小字备注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实际上哪怕只从普通人的正常理解角度出发,也能够想到这种方式避免不了法律风险,否则都这么搞得话,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就形同虚设了吗,什么绝对化用语都可以使用,反正最后加个放大镜才能看到的小字备注一下就行了,这样都可以那确实就乱套了。

当然,以上只是一些个人的法律观点,也不针对小米公司,其他公司如果宣传也是玩这一套的话,我觉得同样应该被处罚。实话说,哪怕不考虑法律风险,只从舆论角度出发,我其实也觉得蛮抽象的,总不至于真觉得这种小字备注不会被发现吧,如果你觉得肯定不会被发现,那就是明摆着自己也知道违法广告了,但如果你觉得还是可以被人发现的,那么不是真的给人看笑话吗?这种宣传方式确实起到的只能是反效果啊。

真的是逆光之王吗?不是,毕竟你自己也说了是设计目标,那就是承认了还达不到这个程度,那能让人记住的不就只是这种操作带来的心虚和抽象了么?所以我确实不是很能理解,难不成雷总真的是一个很诚恳老实的人,像他自己说的那样,自己不会营销,所以才犯了这种错误吗?

来源:胡律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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