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初,A汽车公司与B电池公司签订《动力电池采购协议》,约定B公司每月向A公司供应车用动力电池。协议明确约定:货到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逾期未反馈视为验收合格。
一纸合同上的检验期限,往往成为企业维权成败的关键分水岭。
2019年初,A汽车公司与B电池公司签订《动力电池采购协议》,约定B公司每月向A公司供应车用动力电池。协议明确约定:货到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逾期未反馈视为验收合格。
首批电池交付后,A公司仅进行了外观检查便签收入库。三个月后,生产线反馈多辆新车出现电池续航严重不足的问题。A公司立即要求B公司全额退货并赔偿损失,理由是电池实际容量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B公司拒绝退货,拿出合同中的检验条款:“1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视为验收合格”。此时距离首批电池交付已过去三个多月。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检验期间约定明确有效
双方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约定了15个工作日的质量检验期间及检验方式。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视为合格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A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
检验期与质保期性质不同
《质量协议》中约定的三年质保期解决的是标的物正常使用期限问题,而质量检验期解决的是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
事后检测结果不能证明交付时状态
电池性能受存放时间、环境等多因素影响。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系收货三个月后作出,无法证明电池交付时的实际状态。
02 法律分析:检验期间制度的三重维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检验期间制度是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倒计时”,其法律效力源于三重维度:
意思自治维度
《民法典》确认合同自由原则,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约定期间过短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可能被调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实践中常见企业法务忽略检验期间条款的审查,导致后期维权陷入被动。检验期间条款的审查应成为合同审核的必备动作。
法律推定维度
当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时,法律直接推定标的物符合约定。这种推定具有不可逆性,除非买受人能证明出卖人存在欺诈或明知瑕疵等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期间分层维度
我国法律构建了多层次的检验期间体系:
期间类型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约定检验期间当事人明确约定《民法典》第621条外观瑕疵推定期签收送货单等载明货物信息《民法典》第623条合理期间未约定检验期间《民法典》第621条最长两年期间未约定检验期间《民法典》第621条法定特殊期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民法典》第622条第2款
03 检验期间的例外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指出,检验期间规则存在三类法定例外:
约定期间过短的情形
当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时,该期间仅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对于隐蔽瑕疵,法院将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合理期间。
在机器设备买卖中,若约定的检验期短于安装调试所需时间,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期间仅适用于外观瑕疵。
出卖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若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却故意隐瞒,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不受检验期间限制。这种情形下,出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导致检验期间条款无效。
特殊标的物的法定期间
对于食品、药品、建筑工程等特殊标的物,当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时,应当以法定期间为准。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04 企业实务操作指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十年合同纠纷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以下操作指引:
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区分约定检验期与质保期
检验期应明确约定为“到货后X日内完成质量检验”,质保期则表述为“验收合格后X个月内免费保修”。切忌使用模糊表述如“保修期从收货之日起算”。
按产品特性设置差异化期间
易腐食品:7-15天
普通工业品:30-60天
大型成套设备:180天以上
精密仪器:与调试期衔接
明确检验方式与标准
在合同中载明:“检验方法参照XX国家标准”“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的,检测时间不计入检验期”
履约过程中的关键动作
签收环节
在送货单上备注“仅对数量和外包装进行确认,质量检验待完成”,避免被推定为已完成全面检验。
异议提出方式
发现质量问题后,通过书面公函+公证邮寄方式通知对方,内容需具体描述瑕疵情况、对应合同编号、检测方法等要素。
证据固定
对疑似瑕疵物品立即进行第三方封样保存,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
检验期间条款作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沉默条款”,其法律后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在A公司与B电池公司案中,A公司因忽视15天的检验期约定,最终承担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2023年上海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超过35%的质量索赔案件因超出检验期间被驳回。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合同履行全周期管理体系,在签约、收货、检验等各环节设置风险控制节点。
当检验期间约定不明时,《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需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昌吉市某酒店采购家具两年后才提出质量异议的败诉案例,正是这一规则的现实写照。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来源:刘先生刑事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