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与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召开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5 19:47 1

摘要:9月25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以来,全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9月25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以来,全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经济日报、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西部法治报、三秦都市报、华商报、西安日报、陕西网、每日经济新闻、城市金融报等17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陕西法院

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情况

五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犯罪案79件86人,涉案金额13.72亿余元。这些案件反映出我省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活动链条化、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金额不断增加等特征和趋势。全省各级法院持续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确保审判质效,坚持打防并重、延伸司法职能,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分、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打击治理新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聚焦打击重点,坚持精准打击、从严惩处的司法方针,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洗钱犯罪,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效、锻造过硬队伍,全力推动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拓宽协同作战,做实普法宣教,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洗钱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反洗钱工作情况

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牵头陕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紧密协作,多措并举,持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召集联席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不断深化跨部门协作,为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专业支持,配合反洗钱调查,追踪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开展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发布洗钱风险提示,撰写洗钱类型分析报告;有力深化源头治理,践行“风险成本”监管理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推进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全力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开展进校园、进乡村等主题宣传活动,立足重要时间节点,通过线上线下“一体推进”,调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发力,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下一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将充分发挥陕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职能作用,有效落实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要求,持续健全区域洗钱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成效,努力开创陕西反洗钱工作新局面,积极维护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记者问环节

马金顺 法治日报记者

问:刚才在省高院的发布辞中介绍了当前洗钱犯罪呈现出手法多样化,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那么,洗钱犯罪中这个“洗”字的含义是什么,以及我省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采取哪些常见手段来实施洗钱犯罪活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

答:洗钱犯罪是指将非法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伪装和转化,掩盖其违法性,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洗白”赃款,从而使犯罪分子“合法”地享受违法所得所带来的利益,甚至进一步谋取更大的利益,或者资助上游犯罪活动的发展。通过对我省洗钱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主要采取以下8种方式进行洗钱犯罪:

第一种:提供资金账户。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等金融账户,包括本人账户、他人账户、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用以接收、划转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为上游犯罪转移赃款提供方便。

第二种:购买金融资产。用犯罪所得购买股票、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这里包括以自己名义购买、以他人名义购买或者同意他人以自己名义购买等,然后通过出售、转让、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收益,从而掩盖、隐瞒赃款的真实来源。

第三种:投资经营。将犯罪所得以投资、入股或者借款的形式投入其他的合法公司、合法项目,通过经营获利、股权分红、收取利息等方式,将赃款转化成合法收入,并获取利益。

第四种:进入现金密集型行业。将犯罪所得的赃款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古玩市场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利用货币为同类物的属性,将犯罪所得隐藏在合法交易中,混淆、掩盖赃款性质,从而使其“合法化”。

第五种:虚构交易。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合同和账册等方式,虚构交易、投资、借款等债权债务关系,将犯罪所得进行形式上的“走账”,甚至在众多公私账户间频繁划转,达到掩饰、隐瞒赃款性质的目的。

第六种:虚拟交易。将犯罪所得投入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兑换成虚拟货币,以躲避金融体系的监管和审查。

第七种:互联网消费。利用网络消费的非接触性、快速性,通过直播打赏、直播刷单等手段,将上游犯罪所得合法化。

第八种: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通常是专业的洗钱团伙,综合运用包括上述手段在内的多种方式,分散、划转、混同各种赃款和其他资金,形成“资金池”,再通过对敲等方式,将赃款转回上游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中,完成掩饰赃款性质的犯罪目的,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佣金。

所以,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对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严格谨慎保管;切莫因为“小利”“小惠”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账户,或者接收、划转来路不明的钱款。要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经济秩序,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弘扬勤劳、诚信的价值观,从源头上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问: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要求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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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洗钱犯罪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破坏金融秩序。金融机构是货币经营机构,更是社会资金流动的载体,大量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是最易被利用于洗钱的渠道。犯罪人借助各类金融工具、金融服务转移犯罪资金,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犯罪活动若不能得到有效防范,会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洗钱活动所涉资金,是犯罪人通过实施贪污贿赂、走私、贩毒、非法集资等上游犯罪非法攫取的,这些上游犯罪本身严重危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如果不能有效防范洗钱犯罪活动,让犯罪人肆无忌惮保有、享受犯罪所得而不必担心为司法所追究,既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不利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继续发生,将会严重冲击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危害国家安全。洗钱活动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犯罪等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经济社会多个方面,也关系到国家安全。

基于上述洗钱犯罪的多重危害性,充分说明开展反洗钱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协同性强,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努力。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已于今年的1月1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应落实《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或要求,远离洗钱犯罪,积极助力反洗钱: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如出租、出借、买卖身份证件以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替人开户、转账、汇款、取现等为洗钱提供便利的行为。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

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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