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体系方面,我国与欧盟在框架上有所类似,均运用基于风险分级的监管模式,然而在具体执行、流程细节、关注重点等维度有着明显的不同,本期带来详细的对照解读。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体系方面,我国与欧盟在框架上有所类似,均运用基于风险分级的监管模式,然而在具体执行、流程细节、关注重点等维度有着明显的不同,本期带来详细的对照解读。
1.分类规则
·中国:基于风险,分为Ⅰ、Ⅱ、Ⅲ类。分类规则相对明确,以详细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作为参考。
·欧盟 (IVDR):基于风险,分为A/B/C/D类(风险由低至高排列)。分类规则更为精细、更趋于严格,遵循附录VIII规则。IVDR一大关键变化是大量以往按照IVDD可自我声明的产品,现已被归入更高风险等级,需要NB公告机构的介入。
·核心差异:IVDR分类比中国更加严苛,尤其是针对传染病、血源筛查、肿瘤标志物等产品,绝大部分均被划分为C或D高风险类别。
2.符合性评价路径
·中国:
-备案 (Ⅰ类产品):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注册 (Ⅱ/Ⅲ类产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交注册申请;流程涵盖“检验(型检)→临床评价→注册申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获证“;Ⅲ类产品和部分Ⅱ类产品必须开展临床试验(除非产品被纳入豁免目录)。
·欧盟 (IVDR):
-符合性声明DoC:所有产品均必须签署该声明。
-公告机构介入:
除A类非无菌外,B/C/D类产品均需经由公告机构开展符合性评估,评估方式包括文件审核/技术文档审核/质量体系审核等;临床证据要求极高,需提供详细的性能评估报告PER,涵盖科学有效性、分析性能、临床性能数据,新产品或高风险产品通常需要临床性能研究;境外制造商需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核心差异:IVDR法规极大地扩充需公告机构审查的产品范围。我国Ⅱ类产品在欧盟很可能归为需公告机构审核的B或C类,其流程更复杂/周期更长/费用更高。
3.技术文档
·中国: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包括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研究、生产工艺、分析性能评估、稳定性研究、临床评价等,具备相对固定的格式和目录要求。
·欧盟 (IVDR):需建立技术文档Technical Documentation,要求与我国注册资料类似,但更强调“持续更新”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别强调:性能评估报告PER,IVDR核心要求,为综合性文件,需持续更新;上市后监督PMS计划与报告,要求更系统化。
·核心差异:虽然内容近似,但IVDR对技术文档的动态更新、性能评估报告的深度和广度、上市后监督的整合有更高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
·中国:必须符合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国家药监局会开展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通常针对Ⅲ类产品和部分Ⅱ类产品),通过后方可获证。
·欧盟 (IVDR):必须建立符合EN ISO 13485:2016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告机构NB会开展质量体系审核(通常为现场审核),作为签发CE证书的前提条件。
·核心差异:两者在原则和核心要素方面高度一致(均基于ISO 13485),我国GMP检查与欧盟QMS审核可相互借鉴,不少企业会通过一次整合审核以同时满足两者要求。
5.临床评价
·中国:通过临床试验或同品种比对的方式完成临床评价,具有明确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欧盟 (IVDR):性能评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是核心概念,包括:科学有效性(证明标志物与临床状况的关联性)、分析性能(灵敏度/特异性/精密度等)、临床性能(临床灵敏性/临床特异性等);要求更高水平的临床证据,更趋于要求开展前瞻性临床性能研究,特别是针对C/D类产品;同品种比对的接受门槛更高。
·核心差异:欧盟IVDR对临床证据的强度和广度要求明显高于国内现行法规,接近药品评审标准,大幅增加企业临床投入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6.上市后监督与追溯性
·中国:要求建立上市后监督体系,包括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产品追溯等;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欧盟 (IVDR):
要求极其严格,构成IVDR另一核心。
-上市后监督计划PMS Plan和上市后性能跟踪计划PMPF Plan为强制要求;
-必须向EUDAMED数据库报告严重不良事件、产品召回、安全纠正措施、性能研究结果等;
-唯一标识 UDI系统强制实施,用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
·核心差异:IVDR将上市后监督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企业建立更主动/更透明/更系统的持续性监控体系,并与EUDAMED数据库紧密联动。
来源:久顺医械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