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子需要缴纳房产税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5 10:00 1

摘要: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作为征税对象,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它属于财产税范畴,是国家对房产资源进行调节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作为征税对象,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它属于财产税范畴,是国家对房产资源进行调节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征税范围

总体区域:涵盖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城市:具体包括市区、郊区以及市辖县县城,但不涉及农村地区。县城:指那些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工矿区:通常是工商业较为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还未正式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区域。

二、纳税主体

一般情况: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房产税。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若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则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纳税义务;当产权出典时,承典人成为纳税人;倘若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归属不明确以及租典纠纷尚未解决,那么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需履行纳税责任。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特殊规定:他们在缴纳房产税时,要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缴纳。

三、税率标准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设定了不同的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税:税率为1.2%。这里的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该比例通常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房产租金计税:一般情况下税率为12%。不过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论其用途如何,均统一按4%的税率征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时,也可享受减按4%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建房屋:从建成之日的次月开始计征房产税。这意味着一旦房屋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即使尚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以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作为起征点。只有在通过验收后,表明房屋已具备使用条件,才正式启动房产税的征收流程。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开发商将房屋交给购房者后,购房者即需开始缴纳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地产:在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且房产税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后的次月开始计征。这确保了产权明晰后的税收征管。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只要发生了租赁或借用行为,无论是否有租金收入,都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开发企业在自身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些房产时,同样需要依法纳税。

五、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纳税人需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这一规定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也符合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

七、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等特定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些单位的房产主要用于履行公共职能,不具有经营性质,因此给予免税待遇。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也享受免税政策。例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其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其自用房产用于开展公益服务,故可免缴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同样免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正常征收房产税。

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无需缴纳房产税。这是基于对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拥有自己的住房。

教育医疗类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些机构的设立旨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其自用房产的免税有助于减轻负担,更好地发挥作用。

特殊房屋状况免税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这是考虑到这类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产生收益的能力,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2、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大修期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暂时失去纳税能力,因此给予阶段性免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基建工程结束后,如果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则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需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优惠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以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铁路运输企业优惠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及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保障铁路运输行业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商品储备业务优惠

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有利于保障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安全和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这体现了对未进入流通领域的新建商品房的特殊处理原则。

公有住房租赁优惠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稳定住房市场秩序。

文化单位转制过渡期优惠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上述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此政策有助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共用房屋分别计征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混合使用而导致税收混乱。

高校学生公寓优惠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至2027年12月31日。这有助于改善高校学生的住宿条件,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产品市场优惠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其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社区服务机构优惠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高端制造业研发生产优惠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至2027年12月31日。推动我国航空工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供热企业优惠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保障北方地区冬季供暖需求,减轻供热企业负担。

金融机构特殊处理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各地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青藏铁路相关优惠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青藏铁路运营期间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公租房优惠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但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特定资产接收优惠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小微企业普惠政策

依据“六税两费”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并且,这些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创新创业平台优惠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至2027年12月31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税财研析)

来源:看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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