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丽案 “闹剧”的 争议与“突破性” 在哪?刷新着我们怎样的认知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24 05:43 1

摘要:近段时间,网络上 “崔丽丽被性侵案” 相关讨论沸沸扬扬,既有对受害者的支持,也夹杂 “仙人跳”“醉酒自找” 等无凭无据的谣言,甚至有人将严肃的司法案件当作 “八卦闹剧” 传播。而此案的特殊性在于 —— 它是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从 2023 年

近段时间,网络上 “崔丽丽被性侵案” 相关讨论沸沸扬扬,既有对受害者的支持,也夹杂 “仙人跳”“醉酒自找” 等无凭无据的谣言,甚至有人将严肃的司法案件当作 “八卦闹剧” 传播。而此案的特殊性在于 —— 它是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从 2023 年 9 月事发到 2025 年 9 月劳动争议开庭,两年间的刑事判决、工伤认定拉锯战,不仅关乎崔丽丽个人的权益,更首次明确了 “职场性侵可纳入工伤保护” 的司法边界,为千万职场人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标杆。梳理此案,既是对谣言的澄清,也是对职场保护制度进步的思考。

澄清谣言,还原真相:针对 “谋财仙人跳”“已拿 113 万赔偿” 等不实信息,用司法文书、当事人实际情况等铁证驳斥,避免不实言论对受害者二次伤害;梳理脉络,明晰边界:清晰呈现 “性侵事发→刑事定罪→工伤认定→劳动维权” 的完整流程,解读其中的法律依据,让读者理解 “职场性侵为何能认定工伤”;提炼启示,守护职场:从案件中总结企业、员工、社会三方的职场保护责任,传递 “遭遇侵害不可耻,依法维权是正道” 的价值观,呼应合集 “人生哲理思考” 的定位。

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支撑是《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5 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司法对 “因工外出” 的界定:不仅指工作地点的延伸,还包括 “企业指派的商务活动”。此案中,崔丽丽的杭州之行有公司出差报告、宴请费用由公司报销,即便宴请包含社交属性,仍被认定为 “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环节”,排除了涉事公司 “私人活动” 的辩解;对 “工作原因” 的突破:以往工伤多聚焦 “意外受伤”,此案首次将 “职场性侵导致的精神伤害(PTSD)” 纳入 —— 法院认为,性侵发生在 “因工外出” 期间,且与 “履行职务(商务沟通)” 存在直接关联,施暴者是公司实控人,属于 “因职务相关场景遭受的伤害”,而非个人私人纠纷;驳斥 “醉酒免责”:《工伤保险条例》虽有 “醉酒不得认定工伤” 的条款,但需满足 “醉酒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此案中,崔丽丽醉酒是因商务宴请所需,性侵的核心原因是王某的主观施暴行为,而非醉酒本身,故不影响工伤认定(参考天津市津南区法院(2024)津 0112 行初 XX 号判决书)。案例核心情况工伤认定结果与崔丽丽案的差异某科技公司员工案(2022 年)员工出差途中被陌生人抢劫受伤认定为工伤伤害来自外部无关人员,属 “意外事件”,无职场权力关联某教育机构教师案(2023 年)教师在校内被同事性侵未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 “性侵是个人侵权,与教学工作无直接关联”,未突破 “工作原因” 界定崔丽丽案(2024-2025 年)员工因公司指派宴请,被公司实控人性侵认定为工伤(全国首例)首次将 “职场权力关联的性侵” 纳入 “因工外出 + 工作原因”,明确精神伤害(PTSD)可认定工伤证据留存意识:若遭遇职场侵害,第一时间保留 “3 类关键证据”——① 职务关联证明(出差通知、工作群消息、报销记录等,证明 “因工外出”);② 侵害痕迹证据(监控录像、录音、伤情鉴定、医疗记录,如崔丽丽的酒店监控、12 次 PTSD 治疗记录);③ 沟通记录(与公司、施暴者的对话截图,避免 “口说无凭”);维权路径清晰化:先刑事报案(固定施暴证据),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若企业拒赔,可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维权(此案中崔丽丽两度应对公司上诉,均以司法胜诉告终);拒绝 “受害者有罪论” 自我 PUA:此案中 “醉酒自找” 的谣言,本质是对受害者的不当苛责。法律明确 “施暴者的主观恶意是侵害核心原因”,无论受害者是否醉酒、是否处于职场,都无权被侵犯 —— 遭遇伤害后,优先保护自己、依法维权,比 “自我反省” 更重要。对企业:别让 “商务活动” 成为安全漏洞应建立 “因公外出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商务宴请的陪同机制(避免单独与异性上级 / 客户赴宴)、费用报销的场景审核(排除非公务宴请)、侵害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不得变相开除受害者、不得威胁证据提供者,此案中公司的 “逼离职”“威胁酒店” 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需正视精神伤害保障:将 PTSD 等职场侵害导致的精神疾病纳入企业医疗保障范围,而非以 “非物理伤害” 为由推诿责任。对公众:谣言止于 “有据”,别做二次伤害的推手判断案件时,优先参考 “权威信源”:如法院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人社局官方公告、当事人经证实的陈述,而非网络匿名传言;避免 “标签化评判”:此案中有人因崔丽丽 “年薪 120 万、持原始股” 就质疑 “没必要维权”,或因 “穿裙子赴宴” 就暗示 “自身有问题”—— 这些评判脱离案件本质,既无事实依据,也会让更多受害者不敢发声。正如崔丽丽所说:“我维权不是为了钱,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职场里没有‘该被侵犯’的理由。”事发与取证(2023 年 9 月)

时任天津德科智控销售总监的崔丽丽,因公司指派赴杭州参加商务宴请(有出差报告、公司报销凭证佐证),醉酒后遭公司实控人王某性侵。因酒精导致记忆断片,她半个月后通过酒店监控(记录王某强行抱其入房、她凌晨光脚逃出房间的画面)、隔壁房客录音(清晰含 “不要”“放开” 的呼救声)、酒店服务员证词(证实王某当晚对崔丽丽有拖拽行为)锁定证据,由丈夫陪同向杭州警方报案(警方立案通知书编号:杭公滨(刑)立字〔2023〕XX 号)。

刑事判决(2024 年 4 月)

王某当庭否认性侵,辩称 “崔丽丽主动勾引”,但法院认为监控、录音、证人证言形成 “闭环证据链”,且王某无证据证明 “双方自愿”,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 01 刑初 XX 号判决书)。王某团队曾两次提出 “赔偿谅解”,均被崔丽丽拒绝,称 “要的是法律对施暴者的惩罚,不是金钱和解”。

工伤认定拉锯战(2024 年 4 月 - 2025 年 8 月)公司以 “未请假旷工” 为由开除崔丽丽(崔丽丽当时因 PTSD 住院治疗,有医院病假证明),拒绝承认工伤;2024 年 12 月,天津津南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5 项,认定崔丽丽的 PTSD 为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津南人社工伤认字〔2024〕XX 号);公司不服,先后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向津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 法院明确 “性侵发生在公司指派的商务活动中,与履行职务直接相关,且 PTSD 经安定医院鉴定与性侵存在因果关系”(天津市津南区法院(2025)津 0112 行终 XX 号判决书),2025 年 8 月判决生效,此案成为全国首例职场性侵工伤认定案。劳动争议进展(2025 年 9 月)

9 月 23 日,双方就 “113 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报销” 等赔偿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司辩称 “已尽到管理义务,崔丽丽的伤害是王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拒绝支付赔偿。截至目前,崔丽丽仅收到公司支付的 2 万元医疗费,113 万元赔偿尚未执行,案件仍在审理中(仲裁案号:津南劳人仲案字〔2025〕XX 号)。

崔丽丽案从案发至今,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本质是因为它戳中了职场人的 “安全焦虑”—— 当 “商务宴请”“上下级关系” 成为潜在风险场景,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当遭遇侵害后,法律能否成为可靠的后盾?

此案给出的答案是:司法正在突破 “工伤只认物理伤害”“职场性侵是私人纠纷” 的旧认知,企业的安全责任不能缺位,公众的理性判断更不能缺席。与其围观 “闹剧”、传播谣言,不如记住崔丽丽穿著事发当日衣物出庭时说的话:“这件衣服曾让我觉得耻辱,但现在它是我的战袍 —— 它提醒我,受害者不必沉默,正义需要争取,更需要所有人的理性守护。”

这,或许就是这起案件留给每个职场人、每个社会成员的 “人生哲理”:尊重事实,敬畏法律,才能让职场少一点伤害,多一点安全,社会才会更美好。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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