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ler相关案件更新:AI能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

B站影视 2024-12-06 08:40 7

摘要:Steven Thaler博士是讨论人工智能生成问题时绕不开的人,在美国,他曾就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内容提出版权申请,被拒绝后对美国版权局提起诉讼;在全球范围内,他就其开发的另一个人工智能生成系统——DABUS生成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被拒

Steven Thaler博士是讨论人工智能生成问题时绕不开的人,在美国,他曾就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内容提出版权申请,被拒绝后对美国版权局提起诉讼;在全球范围内,他就其开发的另一个人工智能生成系统——DABUS生成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被拒绝后也诉至法院,案件核心问题主要涉及AI是否可称为专利制度下的“发明人”,AI所有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和获得专利。

之前已经看过Creativity Machine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文档参见2023年8月24日-9月2日《Steven Thaler案进展与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今天看一下专利相关诉讼。

Thaler博士2018年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了两项DABUS生成的发明(饮料容器和警示灯)的专利申请。他声明发明人是“DABUS”,并认为自己作为DABUS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专利权,但UKIPO以DABUS不是人类为由拒绝了申请。

Thaler博士随后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只能授予“人”。Thaler博士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三人合议庭在专利法第13条的适用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多数意见支持UKIPO的决定,即根据专利法,发明人必须是人,专利权利不能由机器拥有或行使,Thaler博士未能遵守发明人必须是“人”的要求。Thaler博士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在2023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一致支持下级法院的意见。

释法说理方面:

UKIPO在2019年12月4日作出拒绝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是DABUS不是《专利法(1977)》第7条和第13条规定的人类,Thaler博士也不能因其是DABUS所有权人而获得相关专利权;上诉法院三人合议庭多数意见支持UKIPO决定也是基于将“发明人”定义(第7(3)条“发明的实际设计者”)解释为发明人必须是人类,进一步认定Thaler博士未能遵守第13(2)条的要求(因为发明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他将DABUS确定为发明人);反对意见则认为第13(2)条的目的只是创建公共记录、说明谁是发明人,以及申请人如何从发明人那里获得所有权,Thaler博士遵守了这一具体要求。最高法院五人合议庭一致支持下级法院的意见,在专利法解释问题上,提出以下观点:

1)对于专利法中“发明人”的范围和含义,法院认为结合第7、13条等规定可以得出发明人必须只能是自然人的结论,DABUS不是人、更不是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发明人”。

2)对于Thaler博士是否可以作为DABUS所有权人成为DABUS生成发明的所有权,并有权申请和获得专利,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专利的主体必须是发明人,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就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要件才能取得相关专利。本案中,DABUS不是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发明人,Thaler博士也不符合其他要件,因此,无权申请并获得与DABUS所创造的技术进步有关的专利。

这里的“其他要件”是指属于7(2)(b)款规定情形之一或7(2)(b)款提到的“人”的所有权继承人。第7(2)(b)款规定:“优先于上述规定,授予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依照其他外国法律、条约或国际公约,或依据发明之前与发明人签订的可强制执行的协议条款而在发明之时有权在英国拥有该发明全部财产权的人;”。

3)基于上述分析以及Thaler博士并未满足第13条规定的要件,最高法院认为UKIPO将其申请视为撤回并无不当。

Thaler博士在全球范围内为这两项DABUS生成发明进行专利申请,其中韩国特许厅KIPO在2022年9月28日作出驳回决定,理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Thaler博士随后在2022年12月向首尔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维持KIPO的驳回决定,理由是韩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发明人是自然人,不包括AI这类非自然人。

Thaler博士继续向首尔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5月16日,首尔高等法院维持首尔行政法院判决,并进一步强调专利法中的“人”在通常语境下指的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而不包括AI或其他非人类实体: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创造发明的“人”或其继受人拥有获得专利的权利,采用文理解释法,只有创造发明的自然人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专利法第2条第1项对发明的定义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构思的高水平创造”,这种技术构思、创造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心理活动为前提的。为了使发明人获得其发明的专利权,发明人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韩国民法第3条和第34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能被赋予法律行为能力。由于AI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民法上可被视为软硬件形式的有形物,因此不能赋予AI法律行为能力。

因本案涉及立法理念之争,Thaler博士主张DABUS是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创造了该发明,如果不允许这样的AI作为发明人,由AI创造的发明将无从保护,这将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立法宗旨,首尔高等法院判决时也对此作出回应:

法院对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进行区分界定,提出前者是指能够像人类一样基于大数据进行独立思考和得出结论的人工智能,而不局限于特定领域,后者只重复学习与特定领域相关的算法、数据和规则来推断。具体到本案,DABUS在AI训练过程中存在大量人类干预,且专利律师收集了AI创建的句子和图标并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进行了重写,其并非强人工智能。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人类的创新活动,而AI的创造性贡献本质上是基于人类编程和训练的结果,目前并没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允许AI成为发明人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反而有在未来带来人类智力萎缩进而对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以及少数大公司利用专利制度垄断强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

除了英国和韩国,美国也未支持其申请:

美国专利局USPTO在2019年拒绝DABUS相关专利申请后,Thaler博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在2021年9月2日裁定支持专利局观点,即AI系统因不是自然人而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Thaler博士上诉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22年8月驳回其诉讼,法官认为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人类才能有用专利,将专利持有人称为“individuals(个人)”,最高法院裁定也支持这一观点,USPTO对专利法的解释符合文本解释和判例法Thaler博士认为上诉法院不应采用狭隘和文本主义方法进行法律解释,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提审令,请求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最高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拒绝其申请。

澳大利亚情况比较独特,法院一度作出和南非同样的选择。

澳大利亚专利局在2021年2月驳回相关专利申请,理由是发明人需为自然人且Thaler无法从DABUS处取得授权作为申请人。Thaler博士诉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后,法院在2021年7月30日裁定DABUS为专利发明人,法官认为AI系统或装置可以称为发明人,这样有利于推动创新——同期,南非专利局在2021年7月28日批准了DABUS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上诉后,联邦法院合议庭不同意初审法官的结论,指出专利权利起源于人类努力,将DABUS作为发明人的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2C(2)(aa)款相关规定,最终在2022年4月13日作出有利于知识产权局的裁决。Thaler博士上诉后,高等法院在2022年11月驳回其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阶段对DABUS相关两项发明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认为中国法律并未排除AI作为发明人,提出复审请求。国知局作出第137303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驳回决定,该案入选2024年8月发布的“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本案是我国关于“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专利发明人”问题的首案认定,详细分析可见文末链接。

此外,欧洲专利局在2020年1月27日拒绝了DABUS相关专利申请,理由是1977年英国专利法、欧洲专利公约均规定专利的发明者仅限于自然人,Thaler博士上诉后,欧洲专利局法律上诉委员会BOA驳回上诉,支持欧洲专利局的决定。

德国专利局也拒绝其专利申请,Thaler诉至联邦专利法院后,法院在2021年11月11日裁定AI产生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但必须指定一个自然人作为发明人。

Steven Thaler博士的全球专利申请案本质上是AI技术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挑战。这些案件的判决并不否认AI技术发展为“创新”带来新的可能性,但还是强调“人”在创新过程中的核心地位,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准备好将“AI”视为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毕竟这样做将带来一系列经济、社会和伦理问题,在尚未找到有效解决方案前,法律的稳定性的价值更高。

参考:

【英国】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uksc-2021-0201.html

【美国】https://www.theverge.com/2022/8/8/23293353/ai-patent-legal-status-us-federal-circuit-court-rules-thaler-dabus

【欧洲】https://www.williamspowell.com/news/epo-board-of-appeal-decision-j0008-20-on-ai-inventor-dabus-commentary-by-robert-jehan

【德国】https://www.juve-patent.com/cases/germanys-latest-dabus-decision-aligns-with-european-approach/

【南非】https://spoor.com/zh/dabus-the-rise-of-the-inventive-machines/

【澳大利亚】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21/03/article_0006.html

【澳大利亚】https://www.pinsentmasons.com/out-law/news/australian-high-court-pulls-plug-on-landmark-dabus-ai-patent-application

【韩国】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2010&catmenu=ek03_08_03

【韩国】https://www.kimchang.com/en/newsletter.kc?idx=29952

【中国】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13/art_2648_194170.html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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