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武、王某君、刘某花、伍某、王某男、孟某连侵犯著作权案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4 17:55 2

摘要: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武与刘某意(另案处理)租赁场地并购入设备,商议合伙做盗版书生意,通过在拼多多平台注册10家店铺进行销售牟利,约定成本和利润平分,雇佣被告人刘某花从事装订、打包贴单等工作。经鉴定,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刘某武、刘某意等人销售盗

基本案情

1、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武与刘某意(另案处理)租赁场地并购入设备,商议合伙做盗版书生意,通过在拼多多平台注册10家店铺进行销售牟利,约定成本和利润平分,雇佣被告人刘某花从事装订、打包贴单等工作。经鉴定,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刘某武、刘某意等人销售盗版书籍共计31351册(套),销售数额共计871792.56元,刘某武和刘某意非法获利共计21万余元,刘某花非法获利1万元。本犯罪事实中,刘某武系主犯,刘某花系从犯。

2.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武和被告人王某君租赁场地、仓库并购入设备,商议合伙做盗版书生意,通过在拼多多平台注册17家店铺进行销售牟利,约定成本和利润平分。刘某武、王某君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刘某花、伍某、王某男、孟某连负责印刷、装订、打包贴单、后勤等工作。经鉴定,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刘某武、王某君等人销售盗版书籍共计44082册(套),销售数额共计1052706.30元,刘某武和王某君两夫妇非法获利共计35万余元,刘某花非法获利3万元。本犯罪事实中,刘某武、王某君均系主犯,伍某、王某男、刘某花、孟某连均系从犯。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武、伍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王某君、王某男共同退缴违法所得 18万元。被告人刘某花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武、王某君、刘某花、伍某、王某男、孟某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六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刘某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花、伍某、王某男、孟某连适用缓刑。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县素有“中国文印之乡”的美誉,早期的文印人通过“帮、传、带”培养了大量文印技术人员,将文印产业发展至全国各地,创造了财富,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然而在利润的驱使下,部分人员开始有组织的利用自购设备等盗版盗印教辅材料并注册大量电商平台店铺低价销售,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合法权益。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3.04”侵犯图书著作权系列案即为湖南重点地区文印产业综合政治中执法亮剑的典型案件,案件的查办铲除了集印刷、派送、仓储、网络营销、批量寄递于一体的生产销售盗版图书犯罪团伙,涉案人员二十余人,涉案金额共计六千余万。本案系“3.04”系列案之一,被告人刘某武、王某君、刘某花、伍某、王某男、孟某连为了追求利益,不惜冒险从事盗版图书印刷和销售活动,本案的处理,彰显司法对规模化盗版的“零容忍”态度,通过追究盗版盗印者的刑事责任,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者,对整治重点地区图书侵权盗版乱象、推动文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862期|法院新闻2025年第九十三期审定丨龚光辉审核丨李 昭撰稿丨刘胜男▼往期精彩回顾▼

来源:新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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