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投资市场向数字经济、绿色经济、跨境领域延伸,券商面临的合规挑战日益复杂 —— 不仅需应对传统的股权瑕疵、信息披露风险,还需处理数据合规、碳资产确权、跨境监管协同等新型问题。在此背景下,与律师的协同已从 “基础合规核查” 升级为 “新兴风险预判、跨领域合规论
随着投资市场向数字经济、绿色经济、跨境领域延伸,券商面临的合规挑战日益复杂 —— 不仅需应对传统的股权瑕疵、信息披露风险,还需处理数据合规、碳资产确权、跨境监管协同等新型问题。在此背景下,与律师的协同已从 “基础合规核查” 升级为 “新兴风险预判、跨领域合规论证、监管政策适配” 的深度融合。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及团队,在总结实务经验基础上撰写,在原有框架基础上,针对新兴投资场景、监管政策变化、争议解决新形态,补充实务操作要点,为券商提供更贴合当下市场需求的专业指引。
一、项目前期研判阶段:新兴领域合规预判与跨监管协同
(一)数字经济项目:数据合规与业务资质的协同研判
数字经济项目(如 AI 企业、大数据平台、区块链应用)已成为券商承做的重点领域,需与律师协同穿透核查 “数据合规” 与 “业务资质”,避免 “带病启动”:
1. 数据合规的深度协同核查
•数据来源合法性穿透:律师需协助核查项目企业数据获取方式(如用户授权、第三方采购、公开爬取),确认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若为用户数据,需核查 “授权协议是否包含‘收集目的、范围、使用期限’,是否存在‘一揽子授权’‘默认同意’等违规情形”;例如:某 AI 企业通过 APP 收集用户 “生物识别信息”,但授权协议未单独列明该类信息的收集用途,律师提示 “构成‘超范围收集’,需补充专项授权”,券商需同步评估该违规对 “数据资产价值、上市申报” 的影响,若整改周期超过 6 个月,建议暂缓项目推进。
◦若为第三方采购数据,需核查 “供应商是否具备数据转授权资质,采购协议是否约定‘数据来源合法性保证条款’”;例如:某大数据平台采购 “企业工商数据”,律师发现供应商未取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授权”,属于 “非法爬取数据”,券商需立即终止合作,避免因 “使用非法数据” 面临监管处罚。
•数据资产权属与估值协同:律师需出具《数据资产权属核查意见》,明确 “数据是否具备可交易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如用户数据仅可 “使用”,不可 “转让”);券商需结合该意见判断 “数据资产能否纳入估值范围”,例如:律师认定 “某平台的用户行为数据仅具备‘使用权’,无所有权”,券商需在估值模型中剔除 “数据资产转让收益”,仅计算 “数据使用带来的流量收益”。
2. 特殊业务资质的协同验证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特殊资质,需与律师协同确认 “资质与业务的匹配性”:
•若项目企业从事 “区块链信息服务”,律师需核查是否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备案内容是否与实际业务一致(如备案 “区块链技术研发”,实际从事 “虚拟货币交易”,属于 “超资质经营”);
•若从事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律师需核查是否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证或 EDI 证),业务规模是否达到 “数据交易所挂牌要求”(如部分地区要求数据交易金额累计超 1000 万元)。券商需根据律师的资质核查结论,判断项目企业是否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避免因 “无证经营” 导致项目估值虚高。
(二)跨境投资项目:多监管维度的协同适配
跨境投资项目(如中企出海并购、外资入股境内企业)需与律师协同应对 “外汇、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 等多维度监管要求:
1. 外汇与资本管制的协同应对
•律师需协助核查 “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例如,境内券商协助中企并购境外科技企业,律师需确认 “是否办理 ODI 备案(对外直接投资备案)”“资金出境是否符合‘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如不得通过 “虚假贸易” 转移资金);若涉及 “返程投资”(境外资金回流境内),律师需核查是否办理 “FDI 登记(外商直接投资登记)”,避免因 “未备案” 导致资金被外汇管理部门冻结。
•券商需结合律师的外汇合规意见,设计 “交易架构”:例如,律师提示 “直接并购需占用企业外汇额度,且审批周期长”,券商可建议 “通过‘境内母公司 - 香港子公司 - 境外标的公司’的架构完成并购”,既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又缩短审批时间。
2. 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协同预判
•律师需提前研判 “跨境交易是否触发反垄断审查”:例如,境内企业并购境外企业,交易金额超 100 亿元,且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市场份额合计超 25%,律师提示 “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经营者集中”;若涉及 “敏感行业”(如芯片、新能源),律师需核查是否触发 “国家安全审查”(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的 “核心技术领域投资”)。
•券商需根据律师的审查预判,调整 “交易节奏”:例如,律师判断 “反垄断审查周期约 6 个月”,券商需在项目时间表中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因 “审查未通过” 导致交易违约。
二、尽调整改阶段:新兴风险整改与跨部门协同验证
(一)绿色投资项目:碳资产合规与环保整改的协同
在 “双碳” 目标下,绿色投资项目(如光伏电站、风电项目、CCER 项目)的尽调需重点关注 “碳资产合规” 与 “环保达标”,需与律师协同推进整改:
1. 碳资产的合规性整改
•律师需协助核查 “碳资产的真实性与可交易性”:例如,某光伏电站申报 “CCER 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律师发现 “项目备案文件缺失关键审批意见”“减排量核证报告数据造假”,需出具《碳资产合规整改方案》,要求企业 “重新提交备案材料、补充核证数据”;券商需同步核查 “碳资产估值”,若整改后碳资产仍无法通过核证,需在估值中扣除 “碳资产收益”(如原估值包含 500 万元碳资产收益,整改后调整为 0)。
•律师需跟踪 “碳交易政策变化”:例如,国家发改委调整 “CCER 项目备案范围”,将 “煤电减排项目” 排除在外,律师提示 “存量煤电 CCER 项目需重新评估合规性”,券商需协助项目企业 “转型为‘光伏 + 储能’项目”,确保碳资产符合政策要求。
2. 环保合规的协同整改
•律师需核查项目企业是否存在 “环保处罚记录”(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指标是否与实际排放量匹配(如许可证核定 “年排污量 100 吨”,实际排放 150 吨,属于 “超标排放”);
•券商需结合律师的环保核查结论,制定 “整改计划”:例如,律师发现 “某风电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券商需要求企业 “暂停项目建设,补充审批手续”,并在财务模型中计提 “整改费用”(如预计整改成本 200 万元,需从项目净利润中扣除)。
(二)Pre-IPO 项目:“突击入股” 与 “股份代持” 的协同清理
Pre-IPO 项目(拟上市企业的最后一轮融资)需与律师协同清理 “突击入股”“股份代持” 等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影响 IPO 审核:
1. 突击入股的协同核查与整改
•律师需协助穿透核查 “IPO 申报前 6 个月内新增股东” 的背景:包括 “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如不得为 “拟上市企业关联方资金”)、“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如股东约定 “上市后 3 年内由控股股东回购股权”)、“是否与拟上市企业董监高存在亲属关系”;
•券商需结合律师的核查结论,要求 “违规股东整改”:例如,律师发现 “某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于拟上市企业的供应商”,可能构成 “利益输送”,券商需要求 “该股东退股” 或 “延长锁定期至 36 个月”,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关联关系。
2. 股份代持的协同清理
•律师需协助识别 “隐性代持”:例如,通过 “股东银行流水、访谈记录” 发现 “某自然人股东实际为‘员工持股平台’代持”,需出具《代持清理方案》,要求 “通过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显名”;
•券商需监督整改过程,确保 “无遗留问题”:例如,代持股东转让股权时,券商需核查 “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如按 “最近一轮融资价格” 转让,避免 “低价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因 “整改不彻底” 被证监会问询。
三、申报问询阶段:新兴领域问询回复与监管沟通协同
(一)数字经济项目的问询回复协同
针对数字经济项目 IPO 或再融资的问询,券商需与律师协同回应 “数据合规、技术权属” 等核心问题:
1. 数据合规问题的协同回复
•若交易所问询 “用户数据收集的合规性”,律师需出具《数据合规专项意见》,明确 “授权流程、数据存储期限、数据安全措施”(如采用 “加密存储”“访问权限分级”);券商需结合该意见,补充 “数据合规对业务的影响”,例如:“用户授权率从 80% 提升至 95%,预计每年新增用户 100 万,对应营收增长 2000 万元”。
•若问询 “数据资产的估值依据”,律师需确认 “数据资产的权属无争议、估值方法符合行业惯例”;券商需提供 “估值模型参数”(如数据使用年限、折现率),并引用律师的 “权属无争议意见”,证明估值的合理性。
2. 技术权属问题的协同回应
•若问询 “核心技术的独立性”,律师需核查 “专利是否为自主研发、是否存在‘职务发明’争议”(如核心专利由 “创始人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研发”,可能涉及权属纠纷);券商需结合律师的专利核查意见,说明 “技术研发投入”(如近 3 年研发费用累计超 5000 万元,占营收比例 15%),证明 “技术具备独立性”。
(二)跨境项目的监管沟通协同
跨境项目申报时,券商需与律师协同与 “证监会、外汇局、反垄断局” 等多部门沟通:
•例如,境内券商协助外资企业入股境内上市公司,涉及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如部分行业外资持股不得超 50%),律师需提前与证监会沟通 “持股比例的合规性”,出具《外资持股合规意见》;券商需根据该意见,调整 “入股方案”(如外资持股 49%,剩余 51% 由境内股东持有),并在申报材料中引用律师的沟通结论,提升审核通过率。
•若涉及 “国家安全审查”,律师需协助券商准备 “审查材料”(如项目对 “产业链安全” 的影响分析),并参与 “审查会议”,回应审查部门的关切(如 “外资入股后,核心技术是否会外流”)。
四、发行后管理阶段:新兴风险监控与纠纷应对协同
(一)数字经济项目的投后风险监控
数字经济项目投后需与律师协同监控 “数据合规风险、技术迭代风险”:
1. 数据合规动态监控
•律师需定期核查 “项目企业的数据合规情况”:例如,某大数据平台投后 6 个月,律师发现 “其新增‘用户画像’业务,未补充用户授权”,需立即提示 “整改,否则可能被网信部门处罚”;券商需协助项目企业 “重新获取用户授权”,并扣减 “投后管理评分”,影响后续追加投资。
•若监管政策调整(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 “敏感个人信息需单独同意”),律师需及时解读政策影响,券商需协助项目企业调整 “数据收集流程”,避免因 “政策适配不及时” 导致业务停滞。
2. 技术权属风险监控
•律师需跟踪 “核心专利的有效性”:例如,某 AI 企业的核心专利被竞争对手提起 “无效宣告请求”,律师需评估 “专利被无效的概率”,若概率超 60%,需提示 “技术替代风险”;券商需调整 “投后估值”,例如:“原估值包含专利价值 1 亿元,若专利无效,估值下调至 8000 万元”。
(二)跨境项目的投后纠纷应对
跨境项目投后可能面临 “外汇管制、境外诉讼” 等纠纷,需与律师协同应对:
1. 外汇纠纷的协同处理
•若项目企业 “境外资金无法汇回境内”(如境外国家实施外汇管制),律师需协助 “制定资金回流方案”(如通过 “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出口服务” 实现资金回流);券商需协调 “境内外银行”,确保资金流动符合 “真实交易背景” 要求。
2. 境外诉讼的协同应对
•若项目企业在境外面临 “知识产权诉讼”(如专利侵权),律师需协助 “选聘境外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券商需评估 “诉讼对项目估值的影响”,例如:“诉讼可能导致核心技术无法使用,预计估值下调 30%”,并及时向投资方披露风险。
五、结语:以 “协同创新” 应对券商投行业务新挑战
在投资市场日益复杂的当下,李章虎律师认为,券商与律师的协同已从 “单一合规核查” 升级为 “全流程、跨领域、动态化” 的深度合作。面对数字经济、绿色经济、跨境投资等新兴场景,券商需主动联合律师,在 “合规预判、风险整改、监管沟通、投后监控” 等环节形成合力 —— 既确保项目 “合法合规、估值公允”,又能快速响应监管政策变化与市场风险,最终实现 “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的核心目标。未来,随着投资模式的进一步创新,二者还需持续优化协同机制,共同探索 “新兴领域合规标准”,为券商投行业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来源:重庆大律师